发挥法治和诚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2025-09-01 15:34: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路磊

法治与诚信在社会治理中相互关联、相互支撑。202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诚信对于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法治为全社会提供明确可预期的行为规范,构建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诚信则为社会治理提供良性的道德基础,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的制度成本。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就要推动法治与诚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进而形成治理合力。

以法治规范保障诚实守信

守诚信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独特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要将诚实守信这一价值观念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现实,离不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规范和保障。

法治通过其规范体系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通过合理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使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符合诚信的基本要求。我国不仅在民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确立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还在诸多具体民商事领域明确了相应规则,通过科学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具有优势地位者提出更高的诚信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例如,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治的良好实施能够保障政府高效回应并及时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失信问题。在信用制度建设中,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及时出台信用领域的专门规定,明确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为信用执法提供制度遵循。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多种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标准予以专门明确。司法机关亦积极通过司法政策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通过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方式,明确失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失信行为成本。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愈发多元化、复杂化,人际信任度下降、道德评价和道德权威力量弱化等成为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信任危机在不同领域日趋突出。而法治具有一致性、公开性、稳定性、统一性、易于理解性、明确性等特质,法律制度因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而能够在划定底线的意义上明确失信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失信认定标准、失信惩戒措施、失信修复程序等法律制度,在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也起到了在社会上弘扬诚实守信风尚的作用,有利于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土壤。

以诚实守信夯实善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规则之治是法治的重要形式特征,社会主义法治还要求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法治自身的基本要求和社会治理需求出发,诚信是法治不可或缺的价值根基。

诚信构成良法善治的一项关键主张。从法律内部构造来看,诚信的价值理念与重要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内在有机联系。例如,在民法中,诚实信用的价值目标以法律原则的形式作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被视为民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深远影响着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立法在本质上是围绕着如何处理“共同之事”而展开的,这需要立法者诚实地摒弃个人私利或部门利益,真正将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立法的目标。从法治的基本要求来看,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之一,而限制公权力的目的则是防止公权力无序扩张造成的失序,进而为全社会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诚信的社会风尚有助于正式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从纠纷预防的角度来看,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助于社会成员将诚信的价值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为行为准则,在自律和道德约束的作用下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使纠纷调处、案件裁判等正式法律制度的运行压力得以降低。另一方面,从纠纷化解的角度来看,正式法律制度要取得实效,最终需依靠相对人的配合,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能够使当事人更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从而有效降低执行环节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

诚信的社会风尚是非正式制度契合法治要求、发挥正向治理作用的根基,也是其稳定运行、避免失范的关键支撑,对推动社会治理体系高效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诚信能够增强个体间的信任,促进社会成员在商业交往、乡村治理等领域中秉持真诚、良善等共同价值目标签订合约、制定行业规范和村规民约,使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防止非正式制度失范。同时,在现代社会,各类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更加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相互监督,崇尚诚信的社会氛围能够强化个体的道德自律和群体的舆论压力,促使社会成员信守承诺,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以双轮驱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新征程上,应当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构建法治、诚信双轮驱动的格局,在明确法治制度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诚信的价值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在法治轨道上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通过党内法规与监察法等国家立法的衔接,使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方面受到监督,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用制度的红线约束政府守好诚信的底线,并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作风建设的制度化水平。更加能动地培育信用法治的社会基础,通过将有关社会信用建设的主张转化为政策举措、法律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水平,如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全社会形成讲信用的良好氛围,为社会信用领域各项立法创造成熟的社会条件。

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用法律规范为全社会提供明确的诚信、失信标准。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精神,将诚信要求细化为各部门、各领域法律中的具体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形成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实现信用体系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定型,为全社会提供明确的诚信、失信标准。规范信用修复机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将关键信用政策以及“谁认定、谁修复”的信用修复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根据失信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公示期、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依法帮助信用主体重塑信用,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营造诚信社会风尚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将法律制度的运行和诚实守信的价值引领有机结合,引导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一方面,将法律层面的信用修复制度与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道德实践相结合,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法律制度的质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的作用,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失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发起自律公约、建立互帮互助的诚信基金,将诚实守信的德治要求与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的非正式制度相结合,通过将道德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的规范要求,培育诚信的社会风尚。法律筑基、价值引领的双轮驱动,既能让诚信建设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也能推动诚信理念深植社会肌理,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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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