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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人类道德发展”秉文论坛综述
2017-10-31 09:03:00  来源:道德发展智库  作者:王有凭

  10月29日,由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东南大学“秉文大讲堂”、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共同主办的“学习研究十九大精神”系列活动——“社会公正与人类道德发展”秉文论坛在南京召开。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万俊人教授,教育部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姚大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人文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龚群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樊和平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王珏教授五位知名学者就“社会公正与人类道德发展”展开友好交流与深刻对话。在王珏教授的主持下,五位专家围绕十九大报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题内容,分别就相关议题,结合科学严谨的学术论证,作了独具特色的观点阐述,各抒己见的同时也相互回应,专家们的连珠妙语为广大师生带来了精彩绝伦的思想盛宴。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享伦理基础(万俊人教授):万教授认为十九大报告将“共享”理念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标志着我国发展战略从效率优先转向社会公正。“集体主义”应从道义原则和权利原则上作全面理解,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公正”原则追求“权利与义务对等”,统一“权利共享”与“责任共担”。“共享”理念的本体论意义在于“普遍伦理”,因为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我们选择了以伦理、社会、“在一起”的方式生活。从“人天生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假设出发,哲学问题域应定位于“与在”而非“在”,“共享存在”(co-being)应成为人类的本体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必然命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绵延至今的基本事实。

  “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共”基础上有“分”,人类在种族、文化等方面的多样性为人类应付生存挑战提供了广阔空间,我们不仅应看到事实层面上人类多样性的“分”,更应看到其背后本源上的“共”。当代人类到了地区和群体冲突、发展极不平衡的严峻时刻,党和国家领导人较早意识到了人类问题的根本所在,提出了不仅在中国且在世界范围具有先进意义的战略思想——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其意义非凡。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更加强烈,人类在应付各种困难中让自身不断成长,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人类重新审视自身所面对的“与在”问题,整体人类秩序的正义问题。面对“世界膨胀,哲学萎缩”的难题,我们必须要拥有类似“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视野,不忘初心,肩负使命,为人类的未来而努力。

  为什么我们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姚大志教授):姚教授认为道德哲学迄今未能给予“为什么我们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提供合理解释,该问题应分别从“制度规则”和“个人行为”两方面作答。

  后果主义认为“制度规则”能促进事物状态,而“个人行为”遵守制度规则对每个人有好处。面对“事物状态含糊不清”的指责,后果主义中的主观主义将“事物状态”解释为“偏好的满足”,而客观主义认为是“利益”。义务论认为后果主义无法解决其内在理论困境,即为获取更大利益,部分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义务论主张人遵守规则出于“同意”,与利益无关,但对“个人行为”的“应该”却不作解释,强解之则追溯至康德的“绝对命令”。因此,义务论在“制度规则”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解释均不合理;后果主义为“制度规则”提供了合理解释,但对“个人行为”则不然,因为存在着个人行为违反规则而获取更大好处的可能现实,“规则后果主义”为解决这一“行为后果主义”弊端,提出将“服从规则”置于重要位置,主张应当遵守“理想规则”,而非“实际规则”,但“规则后果主义”对“理想”定义及未来结果保障的论述均未能令人信服,且未对“个人行为”作出正面回应。

  借鉴密尔的“分层理论”和罗尔斯的“有限理论”来思考该问题可发现:密尔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解释“制度规则”,而“个人行为”对错根据符合“制度规则”与否判定,但密尔仍未解释“人为何应遵守规则”。“有限理论”将规则分为“概括的规则”和“实践的规则”,为“功利主义存在侵犯人们权利的可能”作辩护,罗尔斯指出人的行为遵循“实践的规则”,这一概念能解释“制度规则”,但不必也不能用功利主义来解释“个人行为”。受哈特启发,“现行的强互性”的理论缺陷在于无法解决“制度规则”本身的正义问题,姚教授提出“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实现需满足必要条件即接受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也需满足充分条件即制度本身是正义的。姚教授基于上述推理作出结论:后果主义能解释“制度规则”,而“公平原则”能解释“个人行为”即“为什么我们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

  正义与平等(龚群教授):龚教授从“家庭起源”追溯至“人类起源”发现,人类在打破动物的优势体系后所确立的原始规则、禁忌成为原始人类社会的早期伦理雏形,正是伦理保证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持续长存。

  龚教授将西方正义划分为两大阶段:从荷马到柏拉图以秩序和谐为内核的正义,从罗马法至现当代以个人权利为内核的正义。亚里士多德为两个阶段的过渡性人物,亚里士多德提出两种正义:涉及城邦福利的整体性正义;比例正义(比值正义),即奖惩应根据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按一定比例实施。人类自进入文明世界以来,创造了如霍布斯“利维坦”式的强大政府机构,“如何保障个体应有权利”成为洛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重点思考的问题。当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权利成为价值基点后,“正义”与“平等”便在此意义上相一致了,而“平等”价值在多大程度上的实现意味着伦理道德发展的程度。洛克和卢梭开启了西方不同的“平等主义”方向。卢梭的方向是我国五十年代社会主义实践所践行的平均主义,追求实际财富占有的“结果平等”。今天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实际上选择了洛克所倡导的法律意义上的“形式平等”。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在于保障公民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了日趋严重的两极分化,如何既保证社会运行效率,又促进社会朝平等方向发展是中西方在理论和实践上皆需面对的严肃问题。

  罗尔斯的平等理论主张在不触动私有制的前提下,给予社会弱势者以物质补偿,其理论起点是契约平等,第一原则是自由权利的平等,即洛克式的法律形式平等,第二原则包含机会平等。罗尔斯主张按物品分配给予“机会平等”的补偿,在“伦理平等”理论来看,“差别原则”所主张的实物性资源平等分配存在巨大问题,即忽略了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给因人类自然禀赋会产生不同效能,如“disability问题”的热议展现了这一困境。

  伦理的社会与道德的人(樊和平教授):樊教授认为,我们面临的难题是人类处于“正义”与“德性”的纠结中,应当认清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具体而言,应关注四大问题:一,为何“正义”会成为西方关注的问题;二,“正义”为何未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心议题;三,当今中西方“正义论”与“德性论”之争的“问题式”有何不同;四,我们如何超越正义论与德性论之争。

  一,基于丹尼尔·贝尔的文化定义,樊教授假设西方文化在源头上缺乏正义,通过考察古希腊神话展现的特点,及伦理道德概念在古希腊进入罗马时代出现的嬗变,发现西方早期文明面临着“个体至善”与“城邦至善”的矛盾,“交往行为”和“意志自由”的冲突难题,诸多缘由使正义问题为西方社会所关注。西方社会存在伦理和道德脱节的文化偏向,使得“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之间的矛盾持续存在,这也是西方道德哲学理论在正义问题上聚讼纷纭,断论不清的原因之一。

  二,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伦理道德,这一文化模式可表述为“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与西方古希腊神话相比较,中国文化重视“天命”而非“命运”,重视整体性而非个体性,崇“德”不崇“力”,强调伦理正义与道德正义合一的“善恶报应”。儒家的基本范式“克己复礼为仁”,强调“礼”是伦理实体,“仁”是道德主体,通过“中庸”、“克己”来达到伦理和道德的和谐统一。中国文明在文化源头上的设计使得“正义”未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心问题。

  三,西方的“问题式”见于尼泊尔的《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国文化相信“人人可为尧舜”,无西方式的伦理与道德的紧张状况,但当今中国市场经济面临着“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之间的矛盾。结合罗素“伦理思考”的忧虑及陈独秀的“伦理觉悟”,从《我们能否共同生存》到梁漱溟“我们的世界还会好吗?”的发问,当今时代共性问题可被总结为:“我们如何在一起”。

  四,“正义论”与“德性论”的争论正是荀子于《王制》篇所道明的“群”与“分”的关系问题。在“群”与“分”之间,人类提出了“公正”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须回到中国社会“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先”的文化传统。东南大学伦理学力图在理论上解决“伦—理—道—德—得”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上筹划建立“社会公正与人类道德发展”东南大学—耶鲁大学研究中心,朝着“伦理的社会与道德的人”方向努力。

  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王珏教授):王教授从道德主体建构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我们时代的“集体道德”问题。尼泊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区分出“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应引起我们重视,但我们应对该书提出的“群体规模”与其“自私程度”成正比这一命题存疑。

  王教授指出,在学术界将“集体道德”问题逐渐纳入研究后,主要从两方面研究“集体行动”问题:一是反思批判,如洛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反思“利维坦”式的国家强力机构对个体权利的侵害,认识到“不道德的国家”是新的学术问题。二是道德主体建构,伦理学界尚未对道德主体建构作出充分的理论说明,相关学科已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如心理学的“集体意向”理论着重解决“知行脱离”问题。人类主体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早期群体主义——近代个体主义——后现代反思“个体主义”。在个体化的时代,伦理学的发问方式变成“我们如何在一起”,我们可借助确立“集体道德主体”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由实证调研可看出,“集体行动”沿着“实体—个体—主体”、“意向—决策—行动”的进路展开。在“行动”环节探讨上,应与西方行为伦理学相区分,行为伦理学反对将抽象道德置于“行动”的分析,主张将“行动”置于“场域”中理解。然而,过度强调外部环境对道德主体具身发生的影响,这一行为伦理学的做法在研究“集体道德”问题上并不可取,因为“集体行动”是一个以达成目标、有一定时空断裂的发生过程,需要结合社会历史情况来综合考察。当今中国社会处在告别伦理实体,进入个体主义且逐渐生成道德主体的迭代时期,我们需要在“集体行动”问题研究上作出相应努力。

  五位专家作了精彩发言之后,同学们纷纷踊跃向专家们提出人工智能发展、道德相对主义、全球正义理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关系等问题,论坛洋溢着生动热烈的讨论气氛。

  论坛临末,东南大学原党委书记、道德发展智库首席专家郭广银教授对万俊人教授、姚大志教授、龚群教授长期以来关心帮助东南大学伦理学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致以诚挚感谢。(王有凭)

  以上内容根据论坛录音整理,未经专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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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