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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2016-11-15 11:16:00  来源:智库专报

  摘要:我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指出,完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对组织领导体制机制新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和完成法治江苏建设重大部署的组织保障,具有统领性的作用和意义。为此,建议强化党委领导与统筹,构建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总任务更加适应的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制,完善确保法治江苏建设重大举措、重大项目顺利完成的组织领导制度;强化改革与创新驱动,健全既充满活力、又确保实效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科学理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三大战略举措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实现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必须立足新起点、继往开来,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上勇于创新、求得突破、提供保障、推动落实。

  一、完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体制机制是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与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比,法治建设既是政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又同时作用于其他各个方面,对组织领导体制机制有更高要求。法治建设是党的重要事业,把法治建设组织领导纳入党的组织领导体系、构建党的工作机构,既是发挥各级党的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最有效的办法,也是节约各类资源、提升领导效率最佳的选择。

  要完成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法治建设目标、任务,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应具备总揽协调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职能,只有党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才具备这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化、常态化职能。在现行国家治理体系中,无论是管理幅度,还是管理层级,党的组织领导从中央到基层、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组织严密、结构合理、功能齐备的体系,是能够承载法治建设各项职能的唯一组织构架。

  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任务,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子系统建设的同时,还要统筹协同,系统推进,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整体最优,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优势,科学设立各种工作载体、科学调配各种法治资源、科学评价法治建设绩效。为此,建立科学的决策、统筹、协调、制约、监督、考评、激励、反馈和改进等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二、完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势在必行

  多年来,我省积极开展省域法治建设实践探索,持续推进目标引领机制、工作创新机制、理论研究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构筑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工作合力、着力统筹推进的法治建设江苏模式,坚持目标引领、阶段重点推进、逐步深化发展的法治江苏建设道路,坚持创建推动、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上下联动的法治建设江苏体系,坚持法治惠民、注重实事利民、确保群众认可的法治建设江苏特色,坚持典型引路、鼓励探索创新、实现以点带面的法治建设江苏路径,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被法制日报系列专题报道称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江苏样本”。由于我省法治建设日常工作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在党委政法委,组织领导体制也被形象地称作“党委政法委模式”。

  党的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各省(市、区)都成立了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突出的有:我省的“省委政法委模式”、浙江的“省委办公厅模式”、广东的“人大模式”,其他都是“司法行政模式”。目前,中央没有统一的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各地加强了法治建设组织领导体制的探索实践,有16个省份对依法治省工作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大体形成了五种形式。一是四川、重庆2省(市)调整到省(市)委办公厅与浙江省一样形成“党委办公厅模式”;二是天津、上海等11省(市、区)保持“司法行政模式”;三是广东、湖北等13省(市、区)调整为与我省相同的“党委政法委模式”;四是贵州省调整为“党委研究室模式”;五是海南省保留“人大模式”。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也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法治建设办事机构设在政法委,有助于公正司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重点工作的组织推进。但仍然难以摆脱“小马拉大车”的艰难状况,工作机构有名称、无名分,存在着把法治建设与政法工作混为一谈的现象,客观上矮化、弱化了法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真正摆上党委领导的重要位置,难以与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要求、总任务相适应。浙江、重庆、四川等省市的“党委办公厅模式”则较好地解决了党委领导、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在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因此完善我省依法治省的领导制度,是全面推进和完成法治江苏建设重大部署的组织保障,具有统领性的作用和意义。

  三、完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的建议

  1、强化党委领导与统筹,构建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总任务更加适应的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依托党委办公厅(室)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督查推进的职能优势,借鉴浙江、四川、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建议将“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更名为“江苏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保持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部委办局有关负责人任成员的格局。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委法治办),设在省委办公厅,整合相应资源,配备必要工作力量,作为依法治省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结合机构改革要求,明确省委法治办为挂牌机构、合署办公,像“文明办”、“网安办”、“改革办”、“综治办”、“党建办”、“扶贫办”、“610办”等一样纳入党委部门序列管理。只有实现法治工作机构自身的法定化,才能保障法治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省委法治办”主任由省委有关领导兼任或由省委办公厅领导兼任,配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各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照省里模式设置。

  2、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制,完善确保法治江苏建设重大举措、重大项目顺利完成的组织领导制度。完善党委常委会定期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领导工作开展;研究决策依法治省的重大问题,管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核工作;审核批准依法治省(市、区)阶段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实施法治建设奖惩等其他重大事项。建立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报告制度,像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样,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上级常委会专题报告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对违法决策造成重大后果、本地区法治建设存在较多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建立党委定期督查制度,把依法治省重要决策、重大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督查内容;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进一步完善各法治建设协调指导办公室工作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协调指导,推动法治建设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3、强化改革与创新驱动,健全既充满活力、又确保实效的法治江苏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健全法治江苏建设绩效动态、科学考评机制,在已将法治建设纳入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调整为“依法治省目标实现率”、“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法治政府建设满意率”、“公众安全感”和“法治建设满意度”等五项指标,相应提高权重;依托法治江苏建设信息系统,建立数据适时报送、工作动态监测、绩效年度评价、结果定期公布的考核办法。全面实施领导干部学法、考法、述法机制。探索建立法治干部“双向、交叉、上下”交流和挂职锻炼机制。完善法治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实现法治考评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与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有机衔接。健全法治建设项目化推进、科学化管理机制,将省委确定的法治建设重大举措、具体项目逐一落实到年度,逐项推进,逐年改进。完善深入推进法治江苏系列创建活动机制,定期开展法治重点项目评估、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法治实践创新案例评析、法治人物(事件)评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等活动。实施奖惩激励机制,按照因素考评办法,以法治绩效为导向,建立法治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制度,定期评先评优,强化法治江苏建设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法治工作组织机构和机制建设,确保基层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效成事。

  (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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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韦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