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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出品 经济新常态与法治中国
2016-06-03 08:39:00  来源:新华日报
  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供给侧改革
  公丕祥
  进入“十三五”时期,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正在经历着一个深刻的转型过程,这是经济领域革命性变化的过程。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制度保障。从法权意义上讲,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活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显然,这是当代中国法治不可回避的重大使命。
  在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创新发展构成了由低端供给类型生产体系向中高端供给类型的生产体系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意义。因此,必须加快构建推动创新发展的法治制度体系,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把创新发展构筑在健全的法治供给制度基础上,使之成为改善供给体系,提高供给质量的法治激励体系,为供给侧改革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首先,要加快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产权制度体系,尤其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系,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有利于推进供给侧改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其次,要运用法治方式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更加注重优化法治供给,依法赋予企业自主开发、自主创新的法律权能,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法治环境,激励和保障企业作出技术创新决策,把企业真正打造成为自主创新的高地。再次,要注重运用法治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为激发企业家精神、包容创新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挑战创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当下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鲜明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取向,清晰表达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因之,在供给侧改革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建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机制,进而形成和完善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法治基础。第一,要依法确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自主地位,允许市场主体在具体经济活动中拥有广泛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自主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时创造新的有效供给,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推动放开市场准入,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着力构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法律机制。
  在当代中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乃是一场极其深刻的政府制度变革。这意味着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意味着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也意味着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政府转型发展。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从法理意义上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努力揭示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权责边界的法治蕴含及其意义,无疑有助于把握当代中国政府革命的时代走向,进而坚定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卓有成效地激发市场活力。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在体制转轨没有最终完成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条件下,推进超大规模的国家经济调控与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乎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国家发展任务。因此,政府的职能与责任不是有所弱化,而是更为重要与繁重。依法合理运用强大国家政权的组织力量,建立健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实现调控与治理经济的法治化,这对于更好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促进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转变,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各种风险和挑战,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下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尤其需要更加发挥好政府的依法调控与治理作用,在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推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好政府在宏观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职责。完全可以这样说,离开了政府依法能动的作为,供给侧改革就不可能顺利推进。比如,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要求政府在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过程中,加大力度对企业实行减税。
  当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引导作用,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重点任务,把握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合理限度与边界范围,把纠正市场失灵、解决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问题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权责边界,加大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的力度,切实为供给侧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经济结构改革与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知识产权
  吴汉东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促进和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所以很多学者称之为“创新之法”、“产业之法”。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正处于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关键时刻。从经济发展新常态到供给侧经济结构性改革,表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就整个宏观经济来说,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是一个供给与需求各处一端的完整链条。在过去的30 多年间,中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且主要是依靠需求侧的拉动,即倚重“投资、消费、出口”这三架马车。不断扩大的投资在拉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供需之间的不平衡,产生了经济结构性矛盾,其重要问题就是一些行业的产能过剩。从实质上讲,产能过剩是低端产能过剩,其背后的要害问题是产业创新乏力。
  供给侧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调整产业间要素配置的结构,也就是通常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要让资源更多地流向有需求、有前途、有效益的产业类型和经济型态。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制度,它将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和营销等有效地连结起来,既可以引领创新创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的过程和结果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现代经济整体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与专利、版权、商标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本国经济的支柱。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化的创新,构成了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实现上述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
  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是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目标,也是无形财产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的制度产品,其本身只是一种独占性的法律授权。知识产权只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转化和运用,才能成为企业和产业经营中的“正资产”,产生经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受制于创新水平不高、创新成果商业价值较低以及知识市场发育不尽完善等诸多问题。就知识产权构成而言,具有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特点,存在效益与贡献不足的弊端。现就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四大要素构成分析如下:(1)数量规模相当可观。2015 年,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110.2 万件,占全球有效申请量的近三分之一。同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0 万件,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达到世界第一;
  (2)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 个技术领域中,中国主体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外国来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的有28 个,但在光学、发动机、运输、半导体、基础通讯、音像、医学等领域与国外存在差距;在包括电影、电视、音乐、图书的版权产业领域,本土市场的占有率尚可,但国际竞争力较弱。2010年,我国出口的版权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为4.66%,与美国(18.74%)、德国(10.69%)、法国(33.81%)和英国(13.38%)等存在较大差距;中国是商标注册大国,但出口产品90%左右是贴牌加工,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商标为数不多;
  (3)质量水平参差不一。中国在3D 打印、纳米技术、机器人工程等少数尖端前沿领域表现强劲,但在大多数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总体偏少。2010-2013年中美日韩四国专利技术流动数据表明,中国仍是最大的技术输入国,其中95%的高档数控系统、80%的高档芯片、近100%的大型发动机依赖进口;
  (4)实施效益有待提升。具有商业价值(其要素包括市场竞争优势、技术应用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专利总量不足,对产业发展贡献不力。据统计,2015 年备案专利合同标的平均仅为50 万元。综上所述,我们需要调整知识产权构成要素,强调以绩效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过去我们较多注重数量和规模,但现在更多要强调质量和水平,考虑结构和布局,着力实施和效益。这里有几项具体指标,似可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产品的重点“供给”:核心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发明专利的域外布局、专利技术的应用率、产业化率;版权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产业对GDP 的贡献率;商标的附加值构成、知名品牌的拥有量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等等。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供给”,应致力于提升创新型国家的综合发展实力,即科技创新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创新驱动发展势在必行,供给侧改革刻不容缓。面对这一挑战,知识产权事业需要有新的突破点,包括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全面性的产业创新以及现代化治理的制度创新。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建设包容性法治社会
  张清 武艳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给中国的社会发展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迎来了“非常态的社会冲突”,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面临巨大挑战。
  具体而言表现在:(1)价值观方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分层不断加剧,阶层结构发育不良造成社会成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危机;阶层分化削弱了一些阶层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阶层流动的封闭性造成社会固化影响了弱势群体对核心价值观认同;阶层分化带来的多元化价值观。
  (2)身份认同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经济迅速崛起的同时,社会利益急剧分化。作为我国宪法主体的工人阶级以及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组成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不断被冲破、分化,出现了严重的主体身份认同危机。
  (3)社会分层方面。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深刻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在代际传递,社会阶层趋向固化。阶层分化改变了传统社会资源占有的关系,使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社会声望和教育资源等方面有所差异,这也势必造成人们社会心态、利益诉求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
  (4)社会共识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的多样化、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在社会多元化的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
  (5)社会治理模式方面。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发展的必然结果,它需要实现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以及公共行政的继承与超越。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如何实现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服务进而达致“善治”的转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
  新常态下,非常态的社会冲突,甚至是社会转型遇到的掣肘,既是经济新常态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发展指向。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经济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更关系到法治中国的有效推进。包容性法治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稳定的社会状态,不仅符合法治建设的自身逻辑,也为解决冲突、掣肘、困境提供了制度化的方案。以“包容性”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即共享、融合、参与,其核心要义正是要消除贫困者权利的贫困和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实现机会平等和公平参与,使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所有群体均能参与经济增长、为之做出贡献、并由此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
  公民意识与宪法爱国主义的建构,是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可行能力。包容性发展的制度体系始终突出自治诉求,确保社会普遍具有同质均等的发展权利,通过提升可行能力,实现权利同质、机会均等,包容性法治社会构建亦是如此,不仅需要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结构,更关注旨在强调自主发展的可行能力,即作为社会主体按其意愿行使权利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各种权利∕权力集合:社会自治权。社会自治权不仅具有个体意义上的“实质”自由,还具备共同体层面的“自我”管理。因此,它既是一种社会自治权利,也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既包括由个体成员一系列具体权利构成的权利束,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因公共意志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既包括个体意义上“公民意识”的培养,也包括共同体意义上的宪法共识的构建——一种因团结而产生的力量。
  社会分化的弥合,是包容性法治社会的机制融通。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职业分化、制度分化、所有权分化的特点。要真正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需要建立一种强调平等的、协商的、对话的包容性制度融通机制。这种机制强调国家法的硬法规制(外在制度),包括各种正式规则、各种指令和程序性规则等,更强调引入软法机制(内在制度),包括习惯、习俗、文化等形成的认知网络,并且在两者之间构建一种“软硬法合成”的衡平模式。
  良法善治的实现,是包容性法治社会的秩序共治。包容性发展为“法治社会”提供了一个参与性框架,以“包容性发展”为中心的发展策略不仅需要包容性的制度回应,更希望建立包容性的秩序共治,以求在社会各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重建关于法治社会的共同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的自主运行,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政府职能部门形成自治与统治的分工协作,最终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需要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进行深耕,另一方面,法治社会的实质或者说关键举措在于法治建设的重心下移,透过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发展与社区的自治性建设描述法治社会的育化过程,并且最终通过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跨越统治与自治的善治秩序。
  (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武艳,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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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