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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司法审判之变化
2018-10-31 11:23: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袁春湘

  40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审判理念、司法政策、审判方式、审判权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40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审判理念、司法政策、审判方式、审判权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审判理念的变化

  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认识和理论概括基础上形成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经过近70多年的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日趋完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趋于成型并逐渐成熟,既有社会主义的理论底色、鲜明的中国特色,又有司法规律的本色,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有机统一。

  无论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还是新时代,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坚持司法改革、破除制约公正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始终是人民法院努力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下的司法工作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执政规律、司法规律,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权威性逐步强化。对司法权的属性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司法权是判断权,是中央事权。为破除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在党中央领导下,推行司法责任改革,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正如火如荼深入进行。司法理念的变化推进司法功能的转变,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功能定位是维护政权、限制公权、保护产权、保障人权。例如,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等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司法从注重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到通过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新变化,党和人民对司法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新时代的目标。例如民事司法越来越重视保障民生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纠正市场经济过度化扩张引起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偏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体现了从服务于“效力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向更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司法政策的变化

  从刑事审判看,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转变。1979年我国刑法正式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化。1983年开始,我国开始“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2001年第三次严打。依法从重、从简、从快打击刑事犯罪,虽然取得社会治安好转的阶段性效果,但这种运动式执法一方面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另一方面,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不是根本之策,容易出现反弹和反复,以至于出现阶段性严打不断的现象。严打时期案件重刑率较高,1983年为47.39%,1996年为43.05%,此后逐渐降低,基本呈下降趋势,如2016年重刑率仅8.01%,为几十年来最低。2006年10月,党中央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近年来,党中央制定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政策,最高法院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都体现了先刑后民、重刑轻民审判理念的变化。

  从民事审判看,1978年民事案件30.1万件,2016年1076.2万件。经济社会发展,民商事案件的大幅持续上升,促使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如调解与判决关系的变化。改革开放前民事审判基本上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1979年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基本上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1991年以后又分“自愿、合法调解”和“重判轻调”阶段。从1988年到2001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审判、弱化调解”“一步到庭”被推广。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理念的成熟,与“辨法析理,胜负皆服”的倡导一样,成为民事司法的时代标志。

  三、审判方式的变化

  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刑事审判方式看,我国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职权主义或曰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由传统的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审问式”,改变为主要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从1999年开始,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实施司法改革纲要、刑事司法解释等继续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例如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和量刑规范化等。党的十八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标志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序幕正式拉开,主要是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和法官主动干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当庭质证、公开审判,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职责,纠正法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等。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改革,推行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方便群众,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还在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少年家事等领域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四、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变化

  人民法院审判理念的转变和审判方式的变化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审判责任制度,取消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现象成为历史。确立合议庭、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数98%以上。院长庭长由原来的“办公桌后批案子”变成“审判庭上审案子”,院长庭长由原来的“办公桌后批案子”变成“审判庭上审案子”。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