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要求必须克服这种“一元论”,而中国思想文化可以为此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在博大的中国文化中,存在着十分丰富的事物相生相长的共生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指出,“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时代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这几句话,切中肯綮,指出了问题的所在和社会科学家的努力方向。
当今世界,各种矛盾和问题丛生,贫困、战乱、动荡、杀戮、恐怖袭击,以及和平问题、环境问题、发展问题,英国公投退出欧盟震动世界,造成巨大不确定性……可说层出不穷,不一而足。这些矛盾和问题似乎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类,挥之不去。尽管加拿大有关机构公布的研究结果表明世界上的冲突比过去有所减少,意味着和平和安定因素在上升,但人们的感觉却似乎并非如此。
这并不是因为世人放弃了努力。事实上,有众多的人们在不知疲倦地工作着,为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而努力着,然而,旧问题解决的速度似乎赶不上新问题产生的速度。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世界是否存在一些深层的问题?世人是否应该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上转换思维方式?我们常说治标还应治本,那么这个“本”是什么?世界是否应该和怎样谋求共生之道?
当我们思考这些问题,很多时候,需要回望世界的基本事实。这事实看似简单,却常有意无意地被人们所遗忘或忽略,导致人们迷失在思维的丛林中。
我们想指出并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世界的构成是多元和多样的,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在人类事务的各个领域,无不如此。这一事实,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未来还将是这样。
也就是说,世界的基本事实是“多”和多样,多样的文化,多样的宗教,多样的制度,多样的观念,多样的追求,等等。既然事物是多样的,那就意味着存在差异。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包括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价值观念的、生活习俗的等等,诸如此类的差异都客观存在。于是问题就来了:应如何看待和对待这些差异?换言之,就是以什么态度对待、通过什么途径处理这些差异?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对此,存在着不同的选择,比如有这样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试图用消除差异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也即采用将多种有差异的事物同化为“一”的办法,以为消除了差异后,问题便解决了。于是在实践上,常常表现为己之所欲,必施于人,“我的”一套东西是最佳选择,别人都应该接受。当认为他人不“自由”时,就采取行动强迫使之“自由”。又比如认为美式民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应在全世界推而广之,等等。另一种选择是视差异为事物之常,同时抱持事物间虽“不同”却可以“和”的态度,己所不欲,不施于人。因而,差异的存在不必然导致冲突,而是可以经由适当的方式达成相互能够接受的对待或安排。这里的后者属于一种共生之道。
让我们从“共生”说起。共生是指不同事物在共存前提下安然相处并进而相生相长、共同发展的状态。它包含如下三个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即存在着多种或多样的事物。事物的多样性体现在各个领域,就人类社会而言,举凡制度、观念、价值、偏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等,均是如此。多样的事物无法统一为“一”,也不可能统而为“一”。多样性是事物的本然,也是共生问题之所以产生的基本前提。
以价值而论,便是如此。价值是其本身就值得人们向往的东西,它是被个人或社会普遍接受的内在的原则、规范、标准或目标。价值是经由复杂的历史、心理、文化和社会过程积淀而成的。一旦形成,就成为某种既定的、经久的规范或标准指导、规范着社会的活动与行为。一个社会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包括秩序、安全、团结、繁荣、平等、自由、民主等。而在某一个特定时间,人们很可能无法同时获得所有这些价值,于是需要在这些价值之间进行平衡。
(2)主体的平等性。多元的主体包括个人、国家,也包括文化、价值。它们之间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就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不是认为此高于彼,或彼高于此,更不是彼此相互否定,而是相互认知对方的存在以及这种存在的合理性。
(3)主体特定的情境性。各种主体及其建立的制度和行为方式各有其历史社会文化的情境。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文化和文明,多种制度,多种治理方式,它们各有各的来由,各有各的理路。故而,人们不能脱离具体的情境来谈论它们,来衡量孰优孰劣、孰先孰后。
多元主体的共生之道体现为,各行为体既不同又共生。行为体之间的差异在共生关系中显现出来,差异存在于共生之中,转化为矛盾冲突时依然可以共生。但共生有“度”。矛盾冲突一旦激化,则共生状态被打破,给有关行为体带来伤害便可能无法避免。共生既包容差异又不排除矛盾冲突,但共生为避免差异转化为矛盾冲突、防止矛盾冲突激化提供了可能性。共生的过程既是解决矛盾冲突的过程又是孕育、形成新的差异,带来新的矛盾冲突的过程,因此,共生的过程是不断走出矛盾冲突、寻求共同发展的过程,也是协调和共进的过程。能否如此,考验着人类社会寻求和谐共存和创造性共生的能力。
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种种统于“一”、归于“一”的思维方式,并伴之以具体的行动,由此产生了各种乱象和冲突,或许可通称为反共生之道及其表现。比如,在当今世界上,价值一元论颇为盛行。各种一元论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声称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正确的生活方式只有一个,真正的价值选择只有一种。一元论价值常抱持一种类似于唯我独尊的立场,认为其他与此不同的思想主张均是旁门左道,甚至是异端邪说,是矛盾和冲突之源。而更为极端的想法和做法,则是必欲去之而后快。这种一元论的具体表现包括政治体制要统一为西式民主,发展模式要统一为“华盛顿共识”等等。付诸实践后的结果又如何呢?可以说失败之例所在多有。
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要求必须克服这种“一元论”,而中国思想文化可以为此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在博大的中国文化中,存在着十分丰富的事物相生相长的共生思想。
首先,中国思想文化体认差异的普遍存在。“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不齐”原就是一种事物间的本来面貌,本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这就是说,中国思想一向认为差异的存在是事物的本然,是一件极为正常之事,不认为这本身会产生什么问题,或者会成为冲突之源。
其次,中国思想文化认为存在或者可以做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万事万物都可以并存和孕育,相互之间可以不相损害;而且“道并行而不相悖”。连根本性的东西都可以是并行不悖的,那还有什么是不可以并行不悖的呢?
这是一种很具有包容性的思想传统,应该为今人所继承和发展。
易言之,文化和价值的多样性,是世界的客观事实,更进一步言,也是世界发展的源泉。若只有“一”,则无有碰撞和相互作用,无从发展出新质。我们应承认和尊重“不同”,因为“不同”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诸种文化和价值之间又有可能通过交往而达到“认同”或接受,这种认同或接受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或一方消灭另一方,而是在交往中学习、改进、适应,从而达到一种新的状态。这一过程赋予事物以生命力,它应该是内生的,而不是从外部强加的。这是共生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人疑心,共生论是不是理想主义的?我们说,不是的。共生的理论探索,是要从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现实出发,探究消弭冲突,共同发展的原理,平衡西方思想的不足,破解西方思想主导下产生的世界难题,这极为必要,也有可能。事物之理,正如力量需要平衡一样,思想领域也需要平衡,需要互补,从而达成一种健康的状态和氛围,建设性地解决世界的各种问题。
我们认为,共生是一种深刻的思想。认为共生就是没有矛盾,则是一种误解。共生不是不存在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共生状态中也存在矛盾。问题在于以什么方式解决矛盾。在共生关系中,不是通过使另一方消失的办法来解决矛盾,而是在容许矛盾的各方同时生存发展的前提下,争取消弭和化解矛盾。因而,在共生论看来,矛盾是共生中的矛盾,共生是矛盾中的共生。
以共生方式解决矛盾,有两个特点。一是平常心。在共生思维下,矛盾的产生是正常现象,乃至是常态,毫不足怪。二是耐心。矛盾的主体愿意等待,愿意给予更多的时间以让人们的思想发生转变,使得矛盾得到化解。这样做,看似缓慢,却是一种能为有关方面共同接受的方式,因而是经久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中国的外交实践为此提供了可信的例证。过去多年间,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原因,中国与陆上相邻的十四个国家中的大多数都存在领土主权争议。多年来,中国经由双边谈判的方式,以和平的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了绝大部分的领土争议。中国与相邻国家达成的这些解决办法是经久的、可靠的和一劳永逸的,证明了这样的解决方式是可行的。
同样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一些隔海相望国家的海上争议一直未曾得到解决。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EEZ)制度,随之出现了EEZ海域的多方重叠现象,使南海、东海问题更为复杂。就解决问题的方式而言,西方式的仲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具有一定的作用,也有运用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的先例。然而,这却不见得是普遍适用的一种解决办法。在条件不具备时(如关系处于紧绷状态),它可能发挥不了作用,甚至激化矛盾。东方的问题毕竟还需要采用东方式的办法,才是更为有效的解决之道。共生的思维以及共生的方式能够为此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与此相反,通过动用武力,试图以武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给予世人深刻的教训。以美军为主体的北约大军开进阿富汗,十多年过去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依然没能解决问题,而且仍然看不到解决的希望。发动伊拉克战争是这种思维的登峰造极之举,如今已被人们普遍视为一个重大错误。此外,西方大国利用安理会有关决议,“挂羊头卖狗肉”,在利比亚动用武力,其结果是该国陷入了严重的混乱状态,造成人道主义危机。西方国家向叙利亚反叛武装提供政治支持,提供多种武器,酿造了叙利亚内战,导致数百万叙难民流离失所,蜂拥涌向土耳其和欧洲,形成了严重的难民危机,也为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兴风作浪,制造残酷的杀戮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到头来,一些涉事西方国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付出了如此沉痛的代价之后,其教训有没有被人们吸取,有没有使人进而思考并寻求新的解决之道,却还要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
所有的这种种事实,更加凸显了共生思想和理论的重要意义。共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和途径。依据共生原理而塑造的秩序或可称为共生秩序,它是包容的、内生的和坚韧的。
1. 共生秩序是包容的秩序。在共生状态下,事物是并存的,并不以此否定彼,或以彼否定此,在状态上是如此,在意图上也不存在一方有意吃掉另一方的情形,因而是“相安无事”的。各主体相互之间不是排斥的,而是相互包容的,并不因为存在差异便另起炉灶或生异心,或作出排斥性的安排。历史上,在种族隔离的制度下,相关的制度性安排是根据种族和肤色而进行的,因而是排斥性的。再如,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而采取禁止入境等措施,也是排斥性的做法或行为。为了消除不和谐而采取泯灭对方的文化特性而同化于“我”之文化特性的做法,判然有悖于共生的秩序。共生秩序拒斥上述种种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尊重差异而不强求同一,让事物在并存中共同生长发展,演进融合。
2. 共生秩序是内生的秩序。内生秩序的特性在于它是从当地、从文明内部或从本民族内部生长发展起来的秩序。这并不意味着拒绝学习或吸收外部的经验、做法乃至制度,而是意味着由外而内的吸收不是强加的或生硬植入的,而是经由良性互动而发生的一种自然的过程。内生秩序是长成的,因而是与当地的、本土的文化历史社会相契合的。反之,生硬植入的秩序很容易出现不适,比如脱离自身的具体条件和环境孤立地看待和套用某一做法,比如废除死刑。是否废除死刑本来应是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的,而在一种偏激的思维下,却可能不顾具体条件地加以采用,以为是“先进”的做法,这就难免不伦不类,画虎不成反类犬。这样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付诸实践后常常会经历一个痛苦的反复过程。
3. 共生的秩序是坚韧的秩序。在共生秩序下,由于它是从内部或本土生长而成的,因而具有坚韧性。反之,当一种秩序是强行地搬入或套入时,它很可能是脆弱的。伊拉克战争后,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该国迟迟不能形成,就是因为原先的秩序被外部武力强行摧毁之后,一种匆匆建立、没有根基的新秩序是极为脆弱的。在阿富汗也可看到类似的情形。诸如此类的事例,可说不胜枚举。
一言以蔽之,共生观念,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共生理论建设,为人们探寻世界矛盾的解决之道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它也是探索新国际关系理论的一条路径。
(作者任晓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金应忠为上海市国际关系学会原秘书长;苏长和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袁胜育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