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这一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成了从实践探索到成熟定型的跃迁,推动了党内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的衔接协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1.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深层逻辑与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条例》的出台深刻体现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的有机结合,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蕴含着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
从理论维度看,深化了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制度化、法治化的规律性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规律,丰富和发展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形成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观,这些重要理念构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内核。《条例》不仅将生态优先原则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划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底线,使得系统治理理念具象化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起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管体系,更将绿色发展要求细化为可操作、可考核的制度安排,建立了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链条。这些制度安排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生产和生态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将德治与法治紧密联系,以最严的制度、更实的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从实践维度看,集中反映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经验总结与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的辩证统一。自2015年启动试点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实现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两轮全覆盖,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生态环境“老大难”问题,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制度是管根本、利长远的。《条例》针对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体现了问题导向与治理效能的统一,这是对过去十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的系统总结和升华。当前,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条例》在系统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需求,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从历史维度看,以制度创新为着力点彰显了党的使命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推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从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我们党始终以高度历史自觉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出台正是这种自觉性、主动性的最新体现,既立足解决当下生态环境治理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为子孙后代谋永续发展;既以制度形式将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更是面向未来进行制度创新,保证在以后工作中长期执行下去。这种“向前看”的立法思维,深刻彰显了我们党“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政绩观和“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使命担当。
从国际维度看,为中国与世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提供了可行方案。当前,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跨国问题日益凸显。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积极参与《巴黎协定》履约、推动“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落地,展现了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国担当。《条例》是对以往重点工作的延续,强化了国内生态环境监督,不仅为落实“双碳”目标提供制度保障,更以法治实践诠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这一实践创新了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模式,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系统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与战略创新
《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基础性法规,在政治统领、使命宗旨、理念方法、法治融合等方面实现的系统性突破与战略创新,不仅意味着督察工作本身迈入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新阶段,而且凸显了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提供体系化安排的重要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条例》通过制度化方式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本质上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试金石。《条例》明确要求督察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将政治监督与专业监督有机结合,强化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条例》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贯穿督察工作全过程,确保督察利剑始终为人民利益而挥动。比如,在价值导向上,《条例》明确要求督察工作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直接影响群众“家门口”“窗户边”的环境质量问题优先查办、重点督办,切实回应民生关切;在工作方法上,《条例》明确规定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表明督察进驻信息、举报渠道、典型案例、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等要依法公开,确保督察过程与结果经得起群众检验。
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条例》深刻把握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复杂性,将系统观念内化为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设计。比如,在督察内容上,《条例》指出督察的主要内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全要素、全过程;在督察机制上,《条例》提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为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体系,推动解决单靠地方或单一部门难以协调的系统性问题,破除“九龙治水”困局提供了机制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条例》将督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真正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严明纪律,体现了“严”字当头的鲜明基调。在追责问责上,明确提出“对督察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条例》以动真碰硬的制度设计,破解了环境治理中“宽松软”顽疾,树立了生态环境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权威形象。
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作为具备普遍约束力和长期效力的法规,《条例》精准回应面临的挑战,将督察的范围、标准、权限、责任等要素予以清晰固化,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赋予督察机构法定的调查取证、约谈问责等权限,严格规范了从进驻到整改公开的全链条程序,从源头上确保了督察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与整改路径。
3.扎实推进《条例》落地见效的重要路径与保障机制
对照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美丽中国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着眼国家“十五五”规划及锚定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仍面临诸多矛盾与挑战,存在影响《条例》落地见效的制约性因素。为更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改革,必须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更实的工作举措、更优的制度设计,将《条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
强化理论武装,全面学习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必须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广度,不断深化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标识性概念、原创性贡献和世界意义的认识;创新教育培养机制,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计划、高校和科研院所思政课程中,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思想根基。
完善配套制度,着力构建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标准体系。针对不同区域的自然资源本底和发展阶段,应依据《条例》关于督察内容的规定,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生态脆弱地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应当给予适当过渡期,为地区和企业转型升级留出空间。通过分类指导,坚决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坚决避免“一律关停”的粗暴做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督察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督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需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应进一步加强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建设,建立督察干部专业培训体系,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有效增强督查队伍的信息技术素养,发挥好数字生态文明的牵引力,引入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也是重要参与者。应依据《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持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压力。通过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既监督政府履职,又引导企业守法,同时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努力增强全社会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必须及时跟进。新征程上,必须更加深刻准确地把握《条例》关于“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使《条例》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护航者”。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