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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代化2015年智库论坛成功举办
2016-04-05 16:14: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佚名

  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5年智库论坛”,2015年12月19日在南京胜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江苏省委政法委、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等众多法制实务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主持,他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基本情况。他指出,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委宣传部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在今年10月,正式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确立为将江苏省首批新型高端智库之一,进行重点建设。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立法发展研究所、法治政府研究所、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中国法治国情调查中心等机构组成,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运转。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将始终注重把握好应用性与对策性研究的工作主轴,坚持宏观层面研究与微观层面研究的有机结合,侧重中国法治现代化领域的战略层面的研究,致力于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智力支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江苏提供智识服务。研究院的总体设想是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在全力服务法治江苏建设、把法治现代化书写在江苏大地的同时,积极参与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时代精神,深入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战略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定期举办中国法治现代化年度智库论坛,是研究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法治领域咨询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宋永忠教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致辞祝贺。他指出,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主旋律,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应运而生并开展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引领下,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他还指出,南京师范大学目前围绕建设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办学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有影响力的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和科技智库,着力聚焦中央和地方大事、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在国家层面发出声音和产生影响,促进和引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法学学科在公丕祥教授带领下,成为学校发展最快、发展势头最好的学科之一,主要依托该学科的研究力量,率先成立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受到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更在各位领导和学界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快速成长。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征,建设法治中国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次论坛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光明日报社陆先高副总编辑代表光明日报社致辞祝贺。他指出,《光明日报》始终高度关注江苏的法治动向,近年来多有沟通。在过去一年,“智库”已成为中国的政界、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词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正从2014年迎来的春天,走向2015年的黄金时代。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文件,为智库建设指明了方向。资政齐民,智库责无旁贷;宣传智库,媒体义不容辞。他特别介绍了《光明日报》对智库的宣传、研究和发布的情况。《光明日报》率先提出智库化办报的理念,并于2014年底推出“光明日报·理论周刊·智库版”,创刊一年来已经发布50多期,刊登了大批高端智库的重要研究成果、众多智库专家的研究文章及访谈,对重要的智库活动进行报道,并开设专栏,邀请著名专家撰写署名文章。今年5月,智库研究与发展中心正式成立,相关报道如火如荼。《光明日报》还结合中央有关精神,提出“融媒体”的概念,改变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流程,由此为中国智库的研究和传播打造更为广阔的空间。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同志代表江苏省法学会以及省内法学界的各位同仁致辞祝贺。他指出,一方面,本次论坛顺应了我国政治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智库的机构建设和功能发挥,强调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凝聚最广泛的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江苏又是全国改革发展的先行者,改革发展的任务越加艰巨繁重,越需要强大的智力支持。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等一批省重点高端智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党在大约两年的时间内,相继以中央全会决议文件的权威形式,明确了“改革”、“法治”和“发展”这三大国家关键词,而本次论坛主题可谓紧紧扣住这三大关键词。另一方面,从促进我国法学研究成长的角度看,本次智库论坛的主题无疑有着凝聚思想、凝聚力量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以法律发展为主题代表的法治现代化研究,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增长点。公丕祥教授领衔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团队,可以说对法治现代化问题的方方面面作出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成为中国法学的一面旗帜。如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又将“21世纪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一宏大设问抛给法学同仁,邀请法学界对此作出反思和规划,这不仅有着深厚扎实的前期理论基础,也必定成为一场凝聚共识的学术盛宴。

 

  镇江市委书记、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夏锦文教授主持了大会的主题发言阶段。他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来自全国各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今天汇聚南京,共同思考和研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的深入开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顾培东教授,以《中国法治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言。他指出,我们首先应该思考如何理解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个问题本身。在要法治已是共识的前提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是我们要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我们的法治启蒙来自西方传统理想法治模式,但西方法治从19世纪后期以来已经发生显著改变,这一点却未被国内学界足够重视,因此我们需要再次启蒙,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多样性和新趋势。就此而言,中国法治现代化确是一个真问题。再者,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着历时性问题与共时性解决的矛盾。我们没有经历西方那样漫长的法治生发过程,需要超越性地发展,需要直面法治现代化背后必定涉及的深厚历史过程、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此外,我们还需要认真思考中国法治现代化对社会变化的同步和适应问题,因为迅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出现需要法律调整的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他最后强调,一方面要摆脱对传统法治的片面认知,关注当代法治发展新经验;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法治新现实,不能片面追捧西方既有法治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胡仕浩主任,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实践进展与理论问题》为题发言。他回顾了这些年来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进程,认为一五改革核心是司法公开,亮点包括确定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建立大民事审判的格局,并强调司法改革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体验感;二五改革的主线,是完善组织制度和审判权的运行机制问题,亮点包括审委会的改革、死刑复核权的上收等;三五改革强调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平衡专业化和大众化,做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四五改革的核心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亮点有巡回法院的设置、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陪审员改革、法官员额制等。他最后指出,过去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导是追求人民群众的体验和满意度、内部运行流畅度,如今应该转而弄清司法解决问题的底线,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中的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以《关于员额制的几个问题》为题发言。他指出,司法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安排,旨在提升任职门槛和职业保障,吸引优秀司法人才和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益。他从五个方面对员额制推行一年多来遇到的非议和阻力作出回应。(1)员额制的由来问题:他追溯了清末立法、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2013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2014年的《关于司法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2)39%这一限额的来源和根据问题:他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基本数据,指出我们存在的“两高四低”,因此要压缩员额、提高待遇;(3)员额制是否同案多人少现象背道而驰的问题:他认为实施员额制反倒是化解问题的良方,由“从一线抽血”转向“向一线供血”;(4)人员流失是不是归因于员额制的问题:他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并分类说明了离职司法人员的情况;(5)员额制的实施问题。他总结认为,员额制的可行性、必要性、优越性大于其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教授发言,首先介绍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基本情况、研究范围、发展趋势,其次以《信息技术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为题作汇报。他指出,法治现代化可从多个维度理解和界定,他着重联系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给出解读。我们的司法必须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他谈到信息技术发展对当下司法治理提出的难题和全方位挑战,例如,公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网络财产权问题、“虚拟现实”技术的规制缺失、网络交易问题、网络犯罪的碎片化及其薄弱防治。他还讨论了司法本身如何利用信息技术从而实现司法的信息化,这也是解决网络问题的必备前提。例如,最高法院已经建立裁判文书网、审判程序网、执行信息网三大信息公开平台,一些法院已经把网络送达、网络取证、网络提讯、网络开庭应用到现实之中。最后,他总结说:一方面互联网再大也都要受司法调整,另一方面,司法本身必须顺应信息化趋势。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侍鹏同志,以《法治江苏建设推进体系的创新发展》为题发言。他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1)进展与成效:江苏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省份,区域法治建设较早起步、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江苏高度重视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工作,建立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构想,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省的工作机制,在立法、司法、普法等环节迈上新台阶。(2)创新与突破:之所以取得上述成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是重要原因,首先通过出台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实现从定性到指标的突破;其次通过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实现从指标到定量的突破;最后通过建立法治江苏的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从经验到精准的突破。(3)展望与设想:未来的法治江苏建设离不开“六大体系”(法治规划体系、法治指标体系、法治评估体系、法治考核体系、法治创建体系、法治组织体系)、“一个平台”(江苏法治建设信息系统平台)和“两项成果”(发布江苏法治发展报告和实现法治城市、完成法治县/市/区创建目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同志,以《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江苏法院为样本的实证分析》为题发言。他认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这是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是祛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破解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必然要求。他还详细介绍了江苏法院的试点单位设立和相关改革举措,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创新审判团队分工协作模式、有效改进院长和庭长监督指导方式、推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当然,这些改革试点工作也面临不少困难,例如,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审判团队内部运行机制不够顺畅、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跟进不够、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效有待检验。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包括“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和“配套齐全”。

 

  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关于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几点建议》。他指出,自从“五四宪法”以来一直就有基本共识,即国家需要宪法监督。如今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立法数量转向立法质量,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这是问题的背景。这个机构如果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就存在自我审查的逻辑悖论,因此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地位等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并至少须设立宪法解释办公室、法律法规审查办公室和地方法规审查办公室。宪法委员会涉及与党、全国人大以及改革的关系问题,为此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党内法规不审查,基本法律不审查,特别授权立法不审查。

 

  大会交流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和东南大学孟鸿志教授担任主持人,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和南京财经大学董学立教授担任评议人。

 

  中共中央党校的张恒山教授,以《论司法公信源自中立和人民参与司法》为题发言。他指出,当我们追问中国司法是否公正时,须注意主观公正和客观公正的相互分离问题。要解决该问题,就要反思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司法公信的关键,一是关于司法职能定位的认识,二是关于司法权归属的认识。按照专政理念给司法职能定位,所设计或实行的司法制度就会强调司法对政治的从属性、非独立性。司法中立(不同于司法独立)是保证公正的前提,它要求按照居中裁判的理念给司法职能定位。此外,当局须有关于人民分享司法权的计划。改革开放以来主要侧重司法的专业化、精英化趋势,造成案件判决过程的封闭性,容易导致公民的怀疑。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沈国新同志,以《坚持法治的价值追求 引领经济社会迈向小康目标》为题作报告。他指出,落实好十三五规划、保障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最为重要的是要以法治来统揽,即良法善治,而以法治统揽的核心是以法治的价值追求来引领,即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新阶段执政党要解决的根本任务必须紧扣的统领性要求,应该深刻理解中央对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的全面部署,应该强化法治的价值判断,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江苏省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所长朱华仁同志,以《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几点思考》为题发言。他讨论了五个问题:(1)社会法治或者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逻辑:用经济逻辑就是市场模式,用政治逻辑就是管理模式,用社会逻辑就是治理模式。(2)推进社会治理应该追求的价值: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同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是一致的,核心是人民的主体地位。(3)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办法:建立健全释放社会活力机制;建立健全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平衡机制;构建安全保障、治安防控机制。(4)法治社会的载体:坚持以社会综合治理为载体,努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5)法治社会建设的抓手:法治社会指标体系的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的蒋立山教授,以《中国法治“两步走战略”:一个与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的远景构想》为题发言。首先,他提出法治现代化研究需要多总结历史经验,以实证知识为基础去构建理论。其次,他要求反思“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什么。现代化可以做到相对精确的量化,这是目前的法治所不具有的。我们应该借助现代化本身的量的规律性,来看法治的量化的进程。第三,他认为现代化最核心的内容分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因此应该考虑从工业化、城市化的外部角度,为法治发展提供可衡量的外在尺度。他提出未来中国法治的“两步走”:第一步,中国法治到2020年要迎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第二步,中国法治要跨越2030年,迎接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完成。

 

  浙江大学的钱弘道教授,以《中国法治研究的一个重大转向》为题发言。他讨论了三个问题:(1)顶层设计直接推动中国法治研究的转向,每个人都面临这种转向,若不接受这种转向将被淘汰。例如,法治评估和法治指标体系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2)实践转向促使法治研究方法的根本转变。我们过去习惯于规范研究,但是从理论推导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理论著作落后于紧迫的实践需要。他尤其赞赏公丕祥院长组织的法治国情调查计划。(3)中国法治研究的实践转向必然催生一个学派,即“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它以中国法治实践为问题导向,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目标,以创新中国法律制度和中国法治理论为根本任务,以实证为研究方法。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李浩教授,以《追究司法责任的理性回归:从审判结果责任到审判行为责任》为题发言。他指出,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实际上从原先的依据审判结果来追责,转向根据审判行为来追责,他将这样一种变化称为“追究司法责任的理性回归”。以前不少法院采取错案追究制。是不是错案,基本上看法官作出的裁判是否被撤销或改判。这样的做法忽略了审判中的事实不确定和法律不确定问题;扭曲了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关系,破坏了正常的上诉制度;加剧了民事审判中的强制调解;也对基层法院法官不公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发现问题,于1998年发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是要根据行为来追责。今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将司法责任界定为审判责任,包括违法审判责任、审判瑕疵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卫研究员,以《法治社会视域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以江苏为例》为题发言。他首先指出,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具有活力的社会,其活力依靠社会组织的支撑,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分离,依靠一大批实业家和思想家。其次,他简单介绍了现阶段江苏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呼吁当下加速社会组织的发展,要求直面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最后,他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凸显法规的作用;二是建立社会组织信用平台;三是紧扣“依法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四是在健全政府监管的正式问责制度的同时,开发社会多元参与的非正式问责机制;五是支持与发展社会组织自律联盟;六是紧扣培育发展。

 

  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首先点评,他谈到自己对上述报告的三点印象,即紧扣主题、视角多元、各有独见。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个很复杂也很宏大的题目,实际上是要回答何谓法治、为何法治、谁的法治和如何法治。几位发言人有社会学者,有法学学者,也有法律界的实务工作者,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视角谈论了这些问题,不仅有理论思考,也提出了实践总结和制度完善建议。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从三方面进行点评:(1)问题的背景,即党和国家政策焦点的变迁;(2)问题的实质,即权力分配是否合理均衡、让人成其为人;(3)问题的解决,即法治与限权、授权。

 

  第二单元的大会交流由南京师范大学李力教授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克希同志担任主持人,南京工业大学刘小冰教授和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担任评议人。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所长田幸同志,以《依法保障权利,依法监督权力》为题发言。他认为,五中全会《建议》在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要求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他从四方面展开论述:(1)这一要求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飞跃,表明党进一步树立了以权力监督权力的理念,体现党进一步完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发展、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凸现了司法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2)正确认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把维护权利放在首位,完善权利社会的权力保障;(3)再次,完善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和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司法监督;(4)最后探讨几个问题:拓宽权力司法救济渠道;改进权力监督方式;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人民法院对权力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腊生同志,以《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机制研究》为题发言。他简单介绍了长三角地区区域立法协同的工作进展;界定了区域立法协同的概念;探讨了区域立法协同的动因,即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区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内统一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提升区域治理自主化等五方面的利益诉求;阐述了区域立法协同的事项,包括有关协调发展规划、产业结构政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区域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执行上位法以及统一实施标准或程序的事项;强调了区域立法协同的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协同共识、信息交流、协调方式、单独表决和咨询论证等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教授,以《论治国方略的创造性转换:从“德主刑辅”到“法主德辅”》为题发言。他谈到,在治理国家过程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当局领导显示出三种立场。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需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提出“法主德辅”的概念。第一,传统的“德主刑辅”已经不再适用,其所依赖的基础——自然经济、帝制体制、宗法家族制度等——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制度已经不存在。第二,“法主德辅”与道德分层论相契合。我们应该把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内容重合)剥离出道德领域,只就法律与较高层次道德规范的关系进行研究。第三,“法主德辅”依托的制度背景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第四,“法主德辅”可以克服形式法治的局限性,可以形成现代国家的治理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的冯玉军教授,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特征》为题发言。他从八个角度来概括中国法治的现状:(1)从领导体制角度看,中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区域统筹兼顾、协作互动的协商性法治;(2)从实现方式角度看,中国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权力主导型法治;(3)从价值目标角度看,中国法治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带有明确而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4)从制度形成角度看,中国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5)从制度运行角度看,中国法治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渐进型法治;(6)从绩效评估角度看,中国法治是注重实验与推广、以点带面的学习型法治:(7)从文化背景角度看,中国法治是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交互影响下的混合型法治;(8)从法治格局角度看,中国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中秋教授,以《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为题发言,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围绕司法文明的一些核心概念,包括司法、司法文化、司法文明、司法理论等,其中文化是民族性的,而文明是时代性的。第二个方面是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核心问题,包括传统中国的司法时代、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他将其称为“动态的合理正义观”)、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典化、体制化、程序化)、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传统中国的司法思维逻辑(大众观念中的思维逻辑是天理、国法、人情;学术话语中的思维逻辑是情、理、法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思维逻辑是以法为据、合乎道理、顾及人情,达到三者统一)。第三个方面是对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借鉴,包括辩证思维、公正文明、人文道德、尊重生命。

 

  苏州大学的上官丕亮教授,以《法治现代化不能忽视法治文化的建设》为题发言。他指出,这些年来为什么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实施的效果却不容乐观,法治文化的缺位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他认为(1)只有社会大众普遍拥有的法治心理和观念才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具有精神性、影响性和稳定性的主要特点;(2)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人人守法,法治文化的普遍性特点决定着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从我做起,我们每个人公民首先应当自己守法、守规矩;(3)人人守法的关键又在于政府守法。

 

  扬州大学的蔡宝刚教授,以《探求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动力机理——以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权力机制为视角》为题发言。他认为,目前需要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念和措施的社会化转向,探求和发掘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动力机理,努力实现向内发型——与外发型、混合型并列(借鉴公丕祥教授的研究成果)——社会动力源的法治现代化特质的转变。他谈到,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发挥社会权力的内生动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深化社会权力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借鉴福柯的社会权力理论),需要拓展社会权力的内涵空间,需要运用社会权力的调整机制,也需要保障社会权力的规范行使。

 

  河海大学的王春业教授,以《论政府权力清单及其顶层设计探讨》为题发言。他重点探讨两个问题:(1)权力清单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各地权力清单的结构差异大、权力名称存在不简洁不统一等问题、同一类型行政机关在不同地区权限有较大差异、权力清单中对某些权力的处理有违法之嫌、权力清单的质量良莠不齐、权力清单的实施平台处于各自为政状态;(2)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必须作顶层设计,这具体是指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行为相结合、权力清单制度需要中央层面的统一推行、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对权力清单实施的监督机制、建构全国统一的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首先评议。她指出,司法的社会认同(司法公信力的标志)强调行动者与认同对象的互动、实践理性、价值共识等方面;讨论德的时候,需要反思德是谁的德,善是谁的善,否则就可能为反法治因素大开方便之门;探讨中国传统司法文明,应该进一步追问如何找到情理法的结合点,如何融合为看得见的正义;探讨社会权力问题,应考虑如何将抽象的社会权力转为实在的制度设计;在区域立法协同问题时,可以考虑补充社会参与的角度,而不限于法制部门的单纯沟通。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继续评议,他认为,“法主德辅”的命题很重要,但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剥离道德中的不同层次以及如何面对德法结合说;在讨论中国传统司法时,不应忽视其中对法治现代化起阻却作用的因素;探讨法治文化问题时,法治文化内涵的界定值得商榷;探讨权力清单问题,在关注顶层设计的同时不应忽略基层创新。

 

  本次论坛的闭幕式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四川大学顾培东教授作论坛学术总结,他认为,中国法治和地方(区域)法治的问题,以及司法改革问题,是本次论坛的两大主题。首先,我们应该把碎片化、个别化研究转换为整体性、体系化的成果,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地方(区域)法治对法治全局的影响力、法治在不同地区的不平衡性和非同质性,未被中国学界充分认识;应该让法治在一部分有成熟条件的地方率先发展起来,再反过来带动全局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区域法治差异的困境。其次,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重大的时代课题,要从中国国情条件出发积极稳步推进,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不能用口号代替对实际问题的思考,不能只看到制度合理性而看不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关切,不能只看制度的技术逻辑而不注重制度背后的政治逻辑。我们在讨论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时候,理应认真讨论司法生态问题,包括主导政治力量如何定位司法、社会各方面如何看待司法、司法如何体认和践履自己的职业角色,从而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改革之路。

 

  本次智库论坛到此划上圆满句号,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办公室供稿)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