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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利用大数据推动法治发展
2016-10-24 14:30:00  来源:交汇点  作者:颜云霞

    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利用大数据推动法治发展

  “不要和外星人说话!”这是著名科学家霍金的忠告。在他看来,一旦外星文明进来,地球文明将不堪一击。因为同一层次的文明尚可相互竞争,不同层次的文明则根本不存在竞争,一个更先进的文明对落后文明的毁灭是轻而易举的。在“互联网+”时代,这一逻辑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10月22日,在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上,多位专家提到霍金的忠告,他们围绕信息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现代化的新观点、新思路。

  没有网络主权,就不会有网络自由 

  随着全球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一个新的词汇进入人们的视野,那就是网络主权。在国际社会中,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有的认为,网络无国界,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共领域,不应受任何单个国家所管辖、支配,因而网络主权一说不成立;有的认为,网络虽然无国界,但是网络基础设施、网民、网络公司等实体都是有国籍的,并且是所在国重要的战略资源,网络主权的提法非常有必要。

  在《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看来,网络主权并不是自然地从传统主权中延伸出来,而是从变化着的主权观念和网络空间本质中创造出来的。他认为,网络主权,是网络空间法治的基石。没有内部主权,国家不能制定网络基本法、不能确立网络管理模式、不能管辖网络纠纷;没有外部主权,国家就不能保障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信息的安全,不能在国际层面上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和进行有效合作。所以,“一言以蔽之,没有网络主权,就不可能有网络空间真正的自由、秩序、发展和繁荣。”

  法律要尽快进入信息化时代 

  前段时间,电信诈骗现象是媒体热议的焦点。对于电信诈骗屡禁不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诈骗犯所使用的被诈骗人信息的真实性;其二是诈骗成本低廉与破案成本高昂的强烈反差;其三是一个具体诈骗行为的广泛覆盖所带来的高效性。“这三个原因根本在于网络,也就说这种犯罪行为是一种信息技术的犯罪,属于信息时代的行为,但我们的打击手段却属于工业时代的产物,注定是低效而笨拙的。”

  范明志进一步指出,法律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唯一路径是,法律应该学习信息化自身的规则,把网络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那么,网络技术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他回答说,这主要包括网络交易的效率价值、互联网的信用体系,和作为互联网交易依据的数据的价值。其中,信用体系不仅影响网络交易的成立,而且会影响网络交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比如,当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时,民事和商事的区分标准将有所改变,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分将进一步模糊。“到那时,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方式不可能再是传统的司法方式,电子法庭将成为必然。”

  大数据或成为“法治大脑” 

  自“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以来,互联网思维逐渐从各个方位进入人们的头脑,与互联网思维相伴而生的大数据思维也日受青睐。当下,“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方向,大数据法治就是法治创新的一个方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说。

  那么,什么是大数据法治?他认为,大数据法治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法治发展,形成以大数据为技术支撑的一个系统,具体可以用“智慧”“精准”“效率”“合作”四个词来描述。“大数据法治首先是一种‘智慧型法治’。大数据帮助政府实现市场经济调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灾难预警、社会舆论监督、预防犯罪等等,表现出来的都是智慧。”钱弘道说,“可以断言,大数据会成为‘法治大脑’,人的大脑在法治建设的局限可以通过大数据克服。”

  长期以来,法治研究具有“作坊式”特点,学者自说自话,无关痛痒,深为业界诟病。钱弘道认为,大数据所具备的精准、高效、注重合作的特点,能有效地帮助法治研究规避这些问题。“我们现在急需改变思维方式,要用经济思维,用大数据思维来理解法治。”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韦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