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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刻不容缓
2017-10-16 08:40:00  来源:紫金传媒智库

  8月12日发生在南京南站涉嫌猥亵儿童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近年来,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推动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及加大猥亵儿童惩罚力度成为当务之急。近期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就此展开了讨论。

  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刻不容缓

  8月12日,南京南站发生了一起涉嫌猥亵儿童的案件,一名男子在候车大厅,公然将手伸进一名小女孩裙内进行猥亵。南京铁路警方于8月14日将嫌疑人抓获,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刑事拘留,对其父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近些年来国内儿童猥亵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方面的数据”调查显示,2013年—2016年全国总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平均每天7名儿童遭遇性侵犯。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发布的数据:2016年全年,仅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

  近期,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就“江苏省推动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及加大猥亵儿童惩罚措施的对策”展开深入讨论,本研讨由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孔昭巍主持,紫金传媒智库高级研究员孔繁斌、吴愈晓、闵学勤、吴英姿、胡翼青,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郑安光、宋亚辉、王成军、燕志华、王宁、施爱春,智库博士后张恒山,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李涛参与研讨。

 

  强化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迫在眉睫

  孔昭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方面的数据”调查显示,2013年——2016年全国总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平均每天7名儿童遭遇性侵犯。这个数据只是审结的案件,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多少这样的案件的呢?根据《女童保护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中指出,儿童性侵案件的隐案比例高达1:7。大部分猥亵儿童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下共同特点:1、熟人作案比例较高;2、有性犯罪前科者;3、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较高。

  猥亵儿童受到哪些惩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扩大“强制猥亵”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涵盖在内。

  吴英姿:这个领域法律已经很多,应该有的基本上都有了。但法律的实施漏洞很多,包括《刑法》。

  吴愈晓:以前大家不关注,今年被南京火车站事件点燃了。好事情,会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

  王宁:从该事件的5类当事人都是管理学中所称的利益相关人(Shareholder),分别扮演了施害者、受害人、关联方、第三方、社会监督人等角色。因此,对儿童保护话题的讨论,应当基于着五类利益相关人来分类实施,才能对症下药,有所启迪。这个案例非常典型,从事发现场的人员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

  1、当事人——女孩,从图片中可以看出,她被性侵时变现默然,既没有反抗,也没有羞涩。说明女该没有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些需要通过学校、社会特别是媒体的宣传教育来进行提升;

  2、当事人——戴眼镜的青年男子,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性侵女孩,其理由可能是她是我妹妹,关你们何事?他为什么不敢公然对邻座的女性实施性侵,他知道那是犯法的事,而这是家里的事。这是家庭与学校对伦理纲常教育的缺失!

  3、当事人——父母,如果是亲生女儿估计两位肯定是坐不住的,但如果是领养之女(可能是当做童养媳来领养的),则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他们简直是助纣为虐,形同猪狗。需要反思的是,这样的人格低下的人,是怎样成功领养女该的呢?着中间又有什么勾当和交易呢?我国的领养制度必须要进行改革!

  4、周围冷漠的“人民”群众,这些人是否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不敢见义勇为,就像不敢扶助倒地老者一样的冷漠?还是根本就没有这种法律意识,认识到不论男子与女孩之间是何关系,也不管为何女孩没有反抗,自己都应该出手制止男子的流氓行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可能需要千千万万个有法治意识的公民来做为基础。

  5、媒体,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媒体在报道该新闻时基本都已娱乐的角度来描述,一段时间之后才出现了有一定深度的反思。不仅对女孩造成了二次伤害,而且助长了社会窥伺审丑的畸形心态,这是媒体责任的缺失。

  孔昭巍:是这样的。家庭伦理道德的缺失通常被认为这是家里的事,与你们外人何干?忽略了他是在外界活动,同样也要接受社会道德的审视。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欠缺。但是在农村,很多女孩生出了就会被丢弃,因为想要儿子传宗接代,所以收养很简单,有的很大了也没有户口。包括星光大道的山楂妹就是被收养的。我认为预防救助非常关键。

  在江苏省范围内推动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避免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组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落实到位,推动有效的干预措施。当媒体持续地对某一个事件进行不间断报道时,这个事件以及与之相似的相关事件就成为了公众日常话题,增加了社会各阶层人士对该事件的重视程度,以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将该事件的处理与预防纳入到自己的工作计划之中。

  2、在预防救助方面,开辟第二课堂。建议在全省邀请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研究专家、法制工作者、道德与心理咨询工作者、爱心志愿者、媒体人员有针对性地进中小学校园开设第二课堂“女生讲堂”,以预防性侵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对于幼童和低龄儿童,可通过童话故事或者图片来说明性侵的危害性。对其他年龄段的儿童,告知如何防止色狼,如何保护自身合作权益。

  3、通过媒体来表达社会公众的态度,要从道德层面对此类事件进行舆论谴责。大众媒介的传播使很多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有关儿童救助、儿童保护、儿童案件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对同类或相似的事件进行预防。

  4、家长要在家庭里对孩子进行预防教育,从根本上告知孩子远离伤害。学校不仅要针对学生开展这方面的教育,还要开设“家长学校”,对后者还要加强法制教育。

 

  加大猥亵儿童惩罚力度势在必行

  孔昭巍:那我们如何加大猥亵儿童的惩罚力度呢?相听听各位大咖的高见?

  施爱春:法国法律规定,相关犯罪人在出狱后需接受监控以及接受心理辅导,有些还需强制接受医学治疗以防止再犯罪。在美国,儿童权益保护有一套完整的举报机制,没有起到监护作用的父母,一旦被邻居举报,将有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此外,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承担起儿童权利保护的部分职责,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以进一步加大儿童保护力度。

  宋亚辉:我觉得把现有法律执行到位就可以了。

  吴英姿:同意,问题是这些领域是法律实施的难题、死角。可能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将法律规定的精神变成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行动者自主防卫才是法律有效的最佳保证,也是政府、社会力量发挥保护作用的基础。

  闵学勤:没错,其实杜绝很难,女童自救、自我保护能力建构更重要。

  燕志华:有前科的,加大监视力度。我觉很多法律问题,是素质和道德问题。素质需要物质财富的发展,道德需要重建新道德体系。比如骚扰儿童案,如果从道德层面宣传,营造作案耻感,可能对中国人更有效。

  吴愈晓:应该加强研究,探讨家庭结构和婚姻状态对儿童权益的影响。

  吴英姿:不知地方立法是否注意到这一块?

  李涛:我记得省人大刚出台了一个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不过,这个是相反的,规制的是未成年人。南京的违法嫌疑人是成年人。但也可以提示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吧,但总体针对性不强。另犯罪和刑罚是中央立法的专属权,我估计地方立法在这个方面关注不多。

  孔昭巍:对这些人仅仅刑法处罚,我觉得还不够,判了几年出来后,还会继续危害社会,这种可能性还会存在。因此要多管齐下。

  第一,在预防救助方面,建议在全省邀请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研究专家、法制工作者、爱心志愿者、媒体人员有针对性地进中小学校园开设“女生讲堂”,以预防性侵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对于幼童和低龄儿童,可通过童话故事或者图片来说明性侵的危害性。对其他年龄段的儿童,告知如何防止色狼,如何保护自身合作权益。我建议请专家,尤其是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道德与心理咨询工作者等进入学校开设第二课堂,给女生上安全防范课。像这种情况,即便是学了武术可以防身,如果自身没有意识到的话,也难逃魔爪。

  第二,媒体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传播与交流有关社会救助和儿童保护等方面的信息,让社会各界都知道政府以及公众的态度。大众媒介的传播使很多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有关儿童救助、儿童保护、儿童案件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对同类或相似的事件进行预防。

  其二,推动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组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落实到位,推动有效的干预措施。当媒体持续地对某一个事件进行不间断报道时,这个事件以及与之相似的相关事件就成为了公众日常话题,增加了社会各阶层人士对该事件的重视程度,以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将该事件的处理与预防纳入到自己的工作计划之中。

  媒体应该说首先是自媒体的网友传播的时候有那种把他人隐私恨不得宣传给天下的幸灾乐祸的心理,但仍然有负责任的网友和媒体从理性的角度来报道,这其实反映了不同媒体从业人员的差距和把关人的水准。媒体可能会引发公众和政策对关于社会救助与儿童保护方面的讨论,能够鼓励公众意识的提高,促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者采取行动。有时媒体的报道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的判决。但是我们要看到媒体的积极作用。

  其三,从社会层面来说,对于家庭内发生的性侵案,鉴于家庭成员的包庇隐瞒情况可能发生,取证会比较困难。需要拥有心理学、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儿童社工来协调参与调查办案。由民政系统和司法系统联合评估被害人的生活环境和监护人是否能够在未来不再遭受同样的伤害。

  其四,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倡导人们互帮互助,消除偏见与歧视。改变公众对一些特殊人群(遭遇性侵的儿童等)的歧视态度。帮助成年人和儿童改变对这些特殊人群的歧视态度,致力于建立平等,相互尊重的人文社会环境。帮助成年人和儿童认识到所有人人生而平等,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导致出现儿童的生存困境,都能通过官方的和社会的力量得到帮助。通过媒体传达有关支持信息,建立保障儿童权利的舆论环境。帮助儿童(包括青少年)获得在社会进步中应有的位置和话语权。报道困境儿童的声音,促进公众和相关部门从儿童的视角关注和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

  第三,社会要从道德层面对此类事件进行舆论谴责。个人认为除了应该接受的道德谴责、刑事处罚以外,可从就业途径进行惩罚。如建立限制行业机制。可以借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最近启动的一个限制行业机制的做法。

  第四,家长要在家庭里对孩子进行预防教育,从根本上告知孩子远离伤害。

  吴英姿:学校不仅要针对学生开展这方面的教育,还要开设“家长学校”,对后者还要加上法制教育。

  燕志华:这个案子好像隐私保护不错。

  孔昭巍:对,因为还有一个无辜孩子的未来。但是即便是这样,还是会为很多人所知道。

  闵学勤:昭巍很专业,我想从女性成长角度来研究更有深度,这在传统社会是大事,不过近十年来,未成年女性在移动互联网影响下有成年女性的许多思维和体悟,只是家长和社会无知无觉。学校中的初高中女生需要不一样的女性成长教育,全球化的、个体化的,她们大部分早已超出同龄的男生,对社会有更成熟的自己的想法。

 

  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孔昭巍:如何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政府、媒体、社会、家庭扮演什么角色?

  第一,政府层面,政府部门发挥宏观调控力,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并贯彻执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最有力手段。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妇联等社会团体,都应该制定、完善并督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执行。加大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教育更多的人知法懂法,不触犯法律。继续加大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托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不断整合资源,完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绿色通道、司法救助和综合救助等制度。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未成年保护措施。一旦儿童性侵案件发生。迅速隔离受害人,保护受害人,安排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询问,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疏导。

  第二,媒体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素养和专业业务的教育,严格自律。对参与采访报道的社会救助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儿童保护的问题,更要坚守传媒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和人文关怀放在首位。弘扬主流价值观,绝不能为了博取众人的眼球,而置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要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不能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灵,尤其是采访后所带来的二次伤害。对于推动社会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的相关案件,一定要尽量了解同类案件的现象、相关数据、背景知识、保护措施、应对策略、可以提供支持的资源系统,尽量与政府和相关专业的专家建立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局限于所报道事件的本身,要寻根溯源,给社会和政府部门提出促进社会相关问题解决的可行性方案,而不是就单独事件进行发酵,激起社会不安的情绪。

  第三,从社会层面来说,对于家庭内发生的性侵案,鉴于家庭成员的包庇隐瞒情况可能发生,取证会比较困难。需要拥有心理学、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儿童社工来协调参与调查办案。由民政系统和司法系统联合评估被害人的生活环境和监护人是否能够在未来不再遭受同样的伤害。妇联组织、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应该发动各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方渠道,帮助政府,以及通过媒体报道的案例来解决困境儿童以及为未成年人的相关问题。

  近几年,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上涌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从事公益慈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带动了整个社会对于公益慈善的持续关注。互联网技术也为传统的公益带来了新的机会,影响了传统公益的各个环节。“人人可公益”也成为了现实。网络上各种慈善救助事件,比如重病救助、助学等,唤起了人们的善愿和行动。媒体在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发布新闻时,要立足于唤醒公众的爱心,传播传统媒体,在报道儿童保护案件时,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筹款方式,如大众体育慈善、运动筹款等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或某一公益主题筹集善款,交由社工组织来执行对此类儿童的救助与支持。让互联网与社会公益相结合。

  第四,从家庭层面来说,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监管不力,应该被追责。如果被害人与监护人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剥夺养父母的抚养权。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性侵,由于实施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和隐蔽性,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

  总之,社会救助与传媒责任是一个弘扬主旋律的积极话题,通过对儿童保护方面的内容的关注和及时报道,可以激发全体市民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报道宣传推广,社会各方积极联动,不仅可以激发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体态度与价值体现,还能将公众与政府、传统媒体以及公益组织的力量进行对接与整合,通过媒体的影响力唤醒全社会的美德与奉献,推动公民慈善意识的形成、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真正关心爱护我们的下一代,让所有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