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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2018-04-17 16:54:00  来源:苏北发展研究院  作者:刘海健

  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反映出我国在乡村发展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在不断深入。这实际上也逐渐靠近了乡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内生力量与外来力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十九大的相关表述来看,党和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而非过去的“以城带乡”或“城乡统筹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要激发扶贫的内生动力,这显然也是在乡村振兴的总目标下来谈的。从种种迹象来看,乡村社会的独有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那么,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就不能过度以来外部输入的力量,而要以乡村的内生动力为根本。唯有如此,才能促成健康、可持续的乡村振兴。

  那么,如何发掘乡村的内生动力?我们认为,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一条根本途径。农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他们也必然是建设乡村、发展乡村的主体力量和主要受益者。要从经济主体性、治理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的塑造三个层面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对农民增能赋权,使乡村振兴具有可持续的发展动力。

  一、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现实困境

  从1920年代末开始的乡村建设运动,到今天的乡村振兴战略,主题都是乡村振兴,但一些历史延续下来的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改变。新中国成立之前,农民被不少乡村建设主导者认为是观念落后的代表,他们需要被外来的现代文明所改造。所以,在工业化、城市化等现实需求之下,乡村一直被处于被改造和抽取资源的位置上。但是,在重新审视乡村价值、推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充分重视农民智慧和力量,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关于农村发展的愿景将难以获得农民的认同和理解,也就不能实现真正的乡村振兴。农民在先前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确实获得了许多实惠,但是就是在这样越来越好的情况下,农村依然无法吸引并留住年轻人来创业发展。这里,除了农村的创业机会较少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乡村缺乏能吸引人的主体价值,其变化、进步不能契合农民的需要和期望,也体现不出农民的智慧。比如,在诸多农村发展项目中,农民往往是被动参与,而无法真正在项目实践中发挥自身能力。在这种状况下,乡村发展并不能提升他们的成就感。总之,新农村建设中的根本问题,就是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得到根本的重视。

  农民主体性困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因素是人口流动造成的村庄空心化。很显然,乡村没有足够的人口支撑,发挥农民主体性就是空谈。但是在过去20多年中,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村内部的青壮年都留不住,更谈不上去吸引其他人才了。第二个原因是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缺位。这一困境和人口流动也存在密切关系。在人口外流的情况下,很少有人关注乡村治理问题。比如,很多村民并不关心村两委选举,甚至放弃选举。外出就业的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也漠不关心,造成村庄治理陷入尴尬境地,不利于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第三个原因是城市化、乡村空心化背景的下价值冲突与文化困境。当前,不少人对乡村的认知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一种是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取向,这是随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而来的。在这种价值取向下,新农村建设、农村发展项目、人居环境改造等事宜,实际上都是为了使农村从整体上趋向于城市,暗含着一种发展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预设的影响下,不少农村工作者把乡村看作城市的附庸,习惯性地用城市标准去衡量乡村。这显然,这并不是乡村振兴所需要的文化价值观。

  只有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才能破解上述困境。我们应从经济权利、治理权利和文化权利三个层面来塑造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性。

  二、塑造农民的经济主体性

  乡村振兴的基础是经济振兴,农民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的提升是经济振兴的根本。经济主体性指农民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主导权,能在乡村经济发展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按市场经济要求,农民还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经济权利。换言之,虽然我国的改革始于农村,但是,农村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体系,呈现出城乡二元分割的状态。要实现乡村振兴,首先要破除这种二元经济体制,构建城乡融合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实际上就是经济权利的问题,包括清晰的产权等。其次,要创造条件,让农民能参与到农村发展项目(如水利建设、道路整修、精准扶贫等)的过程中。当前,不少农村发展项目在立项实施中完全是地方政府主导,农民更多的是被动地接受项目,难以完全符合农民需求。所以,在农村项目建设中,应积极倾听农民的建议,让项目建设真正符合他们的诉求。第三,要充分运用农村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农民增能赋权,提升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能力,使他们成为一个有力能的积极的市场主体,为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种经营提供内生动力支持。

  三、发挥农民的治理主体性

  治理主体性,指的是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参与能力。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庄的治理、村庄的合作应该由农民自身来决定。但在现在推行的乡村自治和乡村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农民能发挥的主体作用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初,大量行政村被撤并后,村庄的“半熟人化”给村庄治理带来了许多难题。治理主体性不足,就容易导致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疏离,这容易导致村干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等问题。要提升农民的治理能力,提高他们参与治理乡村公共事务的水平。在这方面,可以让专业社会组织对农民开展相应的培训服务,除了让他们学习农业技能,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法律、社会和管理等等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尤其是当下不少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有不少项目在开展,项目运作与乡村社会互相影响,农民治理水平将会对项目运作产生重要影响。要借助项目实施的过程来培养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带动农民治理主体性的整体提高。

  四、形塑农民的文化主体性

  文化主体性意味着农民在卷入现代化进程中有足够的理性反思能力。当下的乡村和农民,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跟着现代化潮流在往前奔跑,甚至存在全盘地接受现代化的风险,失去了文化的自主选择和传承。这种情况的出现,也跟当下媒体和舆论不自觉地传播城市现代文化的优越性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连农民都认为农村都是落后的,他们被裹挟在发展主义的现代化工程中,缺失反思的能力。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进一步传承发展优秀的传统农村文化形式,地方文化部门应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提高农民的文化自信。

  总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有赖于农民的 积极参与和主体性的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包含了经济、治理和文化等三个维度。而且,农民的经济主体性、治理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经济主体性是参与治理乡村和传承乡村文化的基础,治理主体性是经济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的制度保障,文化主体性则是经济主体性和治理主体性得以发挥的精神气质支撑。这三种主体性共同体现在农民的生计生活场景之中,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得以实现的重要内生动力。

  作者:刘海健,苏北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社会学博士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