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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订《贷款通则》“先还后贷”条款的立法建议
2017-05-04 15:41:00  来源:智库专报

  摘要:我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丁韶华指出,《贷款通则》规定的“先还后贷”制度,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催生了灰色资金市场,酝酿和集聚着金融与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防控金融风险的严重短板和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因此,建议对“先还后贷”条款予以修订废止,同时加强银行贷款实际资料的严格审批,科学合理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从而从制度源头防控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明确全国全年经济工作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强调的“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为抓手,降低企业杠杆率,防控金融风险,支持和振兴实体经济。中国当下金融风险的重要渊薮,以及难以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主要制约,其根源均在《贷款通则》中一条特别重要条款,即该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该条款俗称“先还后贷”,要求所有贷款业务到期后,借款企业必须先筹集资金归还此前贷款本息,然后才能获得新的贷款支持。这一条款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据此作出的监管要求,严重违背了经济运行的正常逻辑,不仅导致实体企业在筹集“先还后贷”的过桥资金过程中疲于奔命,而且导致各种花样翻新的所谓金融创新法律规避,也构成了形形色色的灰色地带与腐败温床,使得杠杆越来越高,金融风险积聚,实体经济步履维艰。

  一、“先还后贷”导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当下直接融资体系尚未完善建立,目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主要融资是通过银行这一间接融资渠道,而按照《贷款通则》基于期限的划分,银行贷款分为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一至五年的中期贷款和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三类。实践中,一年以内期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占所有银行贷款的主要部分。然而,由于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其不可能正好在一个短短的一年贷款期限内彻底完成相应经济行为并基于有关生产经营而回流相应全额还款资金。因此,在《贷款通则》“先还后贷”条款的刚性约束下,最近 20 多年,在我国所有借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周转时,70%以上的企业通过形形色色的第三方“过桥资金”归还此前贷款本息,然后在新的贷款资金到位后归还过桥资金,但过桥资金价格往往高达日息千分之二以上。即使如此,也有大量的企业无法得到过桥资金以缓解周转。

  严重违背经济逻辑的“先还后贷”法律规定形成的过桥资金,还直接导致了当下中国一系列金融乱象和问题。一是所有借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前疲于奔命,将本来可以集中于生产经营的精力大量耗费在“倒贷”上。二是企业间基于拆借过桥资金的需要,往往形成相互担保的锁链,某一家企业发生危机,必然传导到其他企业,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危机。三是各种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民间借贷公司组织的过桥资金成本极高,而且在此后清收过程中不乏采取违法暴力手段,集聚社会风险。四是部分金融机构组建转贷资金池,要求贷款客户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金融机构以此作为转贷资金,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五是导致借款企业自然产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形成寻租的冲动;第三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甚至促成转贷或新增贷款的落实,形成了灰色甚至黑色利益链,导致各种金融腐败。

  二、解决“先还后贷”问题的有关尝试

  针对“先还后贷”制度存在的弊端,相关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从整体而言,囿于法规的存在和思维惯性、工作惯性的制约,依然没有发挥改变整体格局的作用。

  1.“年审制”贷款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还款方式的创新,银行在企业还款到期之前提前介入,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到期以后不用归还本金而延长贷款期限,减少了企业因筹集还贷资金所需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平稳性和持续性。但是,由于特别严格的资质审核限制,能够过得了银行审核关从而享受到“年审制”贷款产品的企业只能是极少数。

  2.“续贷”制度。2014 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银行提前调查评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续贷,贷款资金可以连续使用,不必再先还后贷,并且正常续贷贷款应继续列为“正常”类。但目前为止,“续贷”的服务对象主要限于小微企业,且落实上力度微薄,并且续贷也作为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一个衡量指标,无法从根本上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3.“循环授信、随借随还”制度试点。重庆市银监局自 2014年起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小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银企合作的深度,逐步放开对抵押物、担保的依赖,推出最高授信额下的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类业务,提高贷款资金支用及归还的自主性、适应小微企业资金使用灵活性高及成本节约的需求。这一制度设计本身也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与上述“续贷”存在同样的不足。

  4. 直接部分放弃“先还后贷”规定约束。自 2014 年 5 月起,江苏省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了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同意在小微企业当期贷款到期转贷前,试点银行可以不要求其全额归还本金,通过重新进行授信审查或追加贷款保证措施,授予新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不同企业设定不同的还本比例,最高不超过 60%。该制度创新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然设置了 60%的限定,并未授权银行从根本上放弃“先还后贷”制度规定。

  三、修订废止“先还后贷”规定的立法建议

  当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未完成,直接融资体系覆盖率依然较低的情况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间接融资体系显然是一种必要的措施。在调研中,通过对江阴申达集团61 亿元债务重组、无锡西城钢铁集团 35 亿元债务银团组建、江苏舜天船舶86 亿元破产重整、南京金翔石化 72 亿元风险化解等若干特型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梳理中可见,《贷款通则》规定的“先还后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成为造成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金融风险集聚的重要原因,有必要从制度源头上予以废止。

  基于该法律条款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合法程序,对于《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这一“先还后贷”刚性约束条款尽快予以废止。在该条款废止后,为科学合理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一方面,加强银行贷款实际资料的严格审批;另一方面,充分借鉴重庆、江苏等地的探索经验,允许企业在规划一定比例本金的情况下,予以银行对于借款企业继续贷款支持,覆盖面不仅限于小微企业,规模以上的企业也应纳入范围,且该种情形属于正常贷款,不列入异常类贷款。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丁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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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