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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百姓的司法调解员
2020-08-24 15:37:00  来源:《群众》(决策资讯版)  作者:符卫华

有人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四多:磨破嘴的事多,跑断腿的事多,家长里短的事多,婆婆妈妈的事多。2002年,我从书记员转岗,成为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司法所的一名调解员,从此便开始与“四多”结缘,一干调解工作就是十八个春秋。

从书记员到调解员,角色有新变化。过去只要把听到的记录下来在心里作判断即可,成为调解员后,既要会聆听、会判断、会劝说、会安抚,还要控得了场。从外部环境来说,五星街道位于钟楼区的核心区域内,下辖11个行政村、10个社区,常住人口约10万人,流动人口约4万人,辖区内有勤业新村、花园新村等几个老小区,社会阶层多样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加之人员流动频繁,社会治安管理难度比较大。

这里每年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案件上千件,经街道司法所调解最终签订协议的较为重大的纠纷案件达到40多起,相当于平均每周都要处理1起。忙的时候,几件纠纷案件同时进行,那真是连吃饭、休息都顾不上。加班解决纠纷,自掏腰包请当事人吃饭,对我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的事情,但是只要能帮他们把纠纷解决了,一切都是值得的。

在一个小年夜,发生的一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纠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那是一名在常打工的男子到一家私人诊所针灸、配药,第二天干了一天的体力活,第三天因为身体不适到社区医院挂水,第四天到医院就诊发现有严重的内出血症状,之后不治身亡。

某医科大学的鉴定报告提出:不能证明死者的病情与假药、针灸有直接关联,但又不排除以上两种对死者的病情有最终的影响。公安局、法院等部门经过分析判断,最终判定私人诊所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临近年关,死者家属赶到常州,讨要说法。死者家属不仅认定了私人诊所属非法行医,除了诊所当事人,还想通过法律程序向提供假药的药商、药店等提出追偿,费用达到了60万元。矛盾一触即发。一时间,纠纷双方面红耳赤,死者家属声泪俱下。大家就这么僵持着,死者遗体在殡仪馆一直没有火化,保存的费用已经达到了3万元。如果调解不往前走,按日结算的遗体保存费用也会给赔偿带来更多困难。

家属赶到司法所时已经是11点多钟,一行人连中饭都没吃。我非常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心情,也很明白这类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情绪发泄非常重要。我一边安排同事帮他们去买午饭,一边静下心来听他们的诉求,让他们把想说的话说完、想发泄的情绪发泄出来。我看家属们发泄得差不多了,便根据自己掌握的双方情况,因势利导劝说家属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赔偿,尽可能避免诉讼程序,早一点拿到赔偿款,好好过接下来的日子。同时,我又劝说诊所尽可能站在受害者家属的角度思考赔偿金额。

通过“背对背”“面对面”,反复做了几轮工作,后来死者家属终于在协议上签字。送别一行人的时候,我往死者女儿手里塞了几百元钱,告诉她:“这是给你肚子里孩子的压岁钱。”当时她的眼神里有感激,有惊讶,有感动。我想,这也是我做调解工作的情怀所在。

2017年刚过完春节的一个双休日,我们接到一个案子。一起工伤死亡案件在派出所调解两次都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家属在区政府、市政府门口拉横幅讨要说法,情绪相当激动,社会影响较大。司法所立即参与到公安部门的调解过程中。我主动出面协调,劝说双方家属到司法所进行第三次调解。

我很清楚,第三次机会稍纵即逝,如果调解失败,将带来更加复杂的后果。为了迅速找到调解的突破口,我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这起工伤死亡案件不同以往。当事人是66岁的已退休人员,在某汽修厂负责做饭。那天上午,工友发现死者身体不适,报120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汽修厂老板认为死者年龄较大,不能购买工伤保险及参保其他业务,所以赔偿金额也不能参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一点使得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就是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通盘考虑。一方面,我不断做好死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耐心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做到“情”通。另一方面,让他们感受到我不偏不倚、公正调解的态度,通过不断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讲法析理,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做到“法”通。“法”与“情”的结合使这起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最终得到化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共识。签协议的当天,死者家属紧紧握住我的双手表示感谢,还送了一面写有“公道正直为民解忧,耐心细致深得民心”的锦旗给我。这句话让我觉得所有的努力和付出都是值得的。这面锦旗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激励我以后要更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为百姓服务,多做实事,只有这样才对得起他们对我的信任。

2019年4月初,某公司雇佣了邓某帮助其修建厂房屋顶。邓某找了肖某帮助其维修彩钢瓦,肖某一个人完成不了,又喊来了廖某,廖某在操作时不幸从高空坠亡。

廖某的家属带着八十余乡亲从老家赶来,就住在了司法所边上的酒店里。每天早晚,家属和乡亲就围在司法所和派出所的门口,有带头讨要说法的,有哭天抢地的,也有寻衅起哄的。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难以理顺,甚至有几处关键点无法核实,纠纷陷入了难解之地。八十余乡亲的住宿费每天都在增加,如果事情久拖不决,将会造成更大的困难。

公司负责人没有与雇佣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死者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却承揽业务,又不佩戴安全设施登高作业,对自己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如果肖某知道廖某没有资质而喊他一起做工,那肖某也有责任。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责任小,别人的责任大。100多万元的赔偿款横亘在死者家属和几方当事人中间。

连续调解了两天,仍然得不到结果。在纠纷白热化的状态下,我作出了一个决定,凉各方半天时间,让事态发展得到冷却。到了傍晚,我才再次约各方前来调解。调解之前我先就各方的经济情况进行了了解,有能力承担赔偿的是公司负责人和邓某,肖某因为身有疾病实在无法承担赔偿。于是,我先对公司负责人和邓某进行了调解,从安全责任的角度明确了两人的责任,之后又喊来家属中较为讲道理且有威信的伯父,明确告知其死者本身按照法律应当承担15%的责任。最终家属作出了让步,另外两方也同意以现金的形式当场赔偿。

一场潜在的群体性事件就这样被化解。有同事问我面对那么多家属聚集在门口有没有过害怕,有没有想过要把事情推给其他部门来处理?我想,既然选择了调解这项工作,就理当守初心、担使命,畏惧谁都会有,但人人畏惧,那调解工作怎么做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没有尽头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的类型和情况只会更多更复杂,调解的过程是帮助老百姓找到情、找到法、找到理的过程。我想,这个工作我会一直做下去,让更多遇到纠纷的人能有一处诉辛苦,能有一地解难题,能有一方得慰藉。

(作者系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司法所所长)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