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的舞蹈《秧BOT》,一群机器人欢快地扭着秧歌、娴熟地飞转手绢,使得人工智能与艺术的碰撞结合再次闪耀在世人面前。它不仅让人们惊叹智能技术的飞跃式发展,更是直接昭明了智能技术在艺术审美这样独特的属人领域也同样潇洒自如,人工智能已经真切地来到了现实社会生活中和我们一起载歌载舞。
不过,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应用的高速发展,伦理风险意识也逐渐扩大,从人本身扩展到人机之间、人与生成物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产业等多向复杂关系,形成了以艺术家个体、艺术活动产业、艺术行业国家监管为主体力量的三大风险伦理表现形态,即美德伦理风险、社会责任伦理风险和国家制度伦理风险形态,需要我们对人工智能艺术实践进行伦理审视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人类情感诉求面临人工智能艺术实践挑战
18世纪,法国哲学家拉·梅特里大胆提出了“人是机器”的论断。他在以“机器”运行的比喻来阐释人体器官的构造机能时,讲述了想象、行善、知恩、善良、仁爱、宽宏大度等美德和意志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拉·梅特里的论断,虽然名义上是把人当作了机器,但实际上恰恰凸显了人类身上非常独特的某些重要品性,即道德情感和实践美德。正是它们的存在,使人这架“机器”在遵循自然法则的运行基础上有了生命的力量。事实上,人类对“情感”概念的内涵阐释是多重的,既有自然意义上的情绪体验和变化,还有社会意义上的人情关怀,更有伦理意义上的道德情感和精神价值。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人性的理解可以视为倡导“仁”本体的情理合一的价值理念,最典型地体现在孟子主张的人性“四心”即“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的结构形态上;在西方近现代哲学史上,以休谟等为代表提出了道德情感(主要指同情之感)是人性道德评判的源头。可以说,从传统的人兽之别到现在的人机之辩,情感维度都是彰显人性、凸显差别的一个重要衡量尺度。人工智能技术从兴起、发展应用到艺术领域,乃至“创作”生成艺术作品,屡遭批判和驳斥的正是缺乏人类内心情感的体验和表达,以及艺术家主体所高扬的包括想象、直觉、顿悟、灵感等在内的非理性的情感和意志因素。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参与艺术创作或展演,已经开始冲破了人类自然情感的关卡,“人机一体化”趋势将日益完善,社会意义和伦理意义上的情感诉求,作为人类自我最后的骄傲和堡垒,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人工智能艺术实践存在伦理风险
近代以来,科技被视为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繁荣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作为“第一生产力”,它发挥着马克思所说的“伟大历史杠杆”的巨大作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人类又始终对于技术革新抱有一种警醒,面对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在艺术领域的“全面开花”时,一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反思审视也随之产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文艺创作生产及其在绘画、音乐、影视、舞蹈等具体艺术实践领域的推广应用,掀起了当代社会“艺术智能化”革新浪潮。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创作”作品的“艺术属性”与“身份认定”、人工智能艺术的“创造力”与“审美性”、人工智能“生成艺术品”的版权和隐私问题,以及现实社会生活中人工智能侵入艺术行业所引发的失业影响和不公正问题。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对于艺术领域的创作生产、传播消费、产业发展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冲击,而这种冲击影响激起人们深思的,正是立足于人本身而来的伦理道德审视。
围绕着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艺术家的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个性情感等主体自身问题而来的美德伦理问题,引发传统美德伦理的道德品质要求和伦理精神追求在人工智能艺术中是否存在且有必要问题;聚焦人工智能艺术作品生产传播的社会伦理维度,又会带来人工智能艺术作品真假抄袭、真理性和创造力、市场化传播的虚假引导与价值偏好、虚拟复制偶像崇拜和情感认同等社会责任伦理问题;站在国家伦理视角,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人工智能艺术新形态的价值意义,及其对人工智能艺术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个人隐私等法律问题、人工智能艺术技术的创新提升与推广应用带来的失业和公正问题、人工智能艺术背后的算法控制问题等,也从制度设计和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一种制度伦理建构问题。
可以说,基于个人、社会和国家三种主体力量,当前人工智能艺术正面临着诸如美德伦理、责任伦理和制度伦理等三大伦理形态难题,促使人们对人工智能艺术伦理进行审视。
人工智能艺术实践伦理审视亟待深化
当前,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从辅助工具角色逐渐向具有推理和独立创作能力转变的巨大浪潮,全球各国政府和机构单位等纷纷出台制定相关风险治理规范,如联合国发布的《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东盟出台的《2024人工智能治理与道德指南》和我国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其中,2017年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标准协会发布的《人工智能设计的伦理准则》,专门提出了要汲取人类两千多年历史中的经典伦理思想精华来探究人工智能设计中应起的作用,包括中国伦理传统智慧。
结合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人工智能伦理规约与艺术生产及其作品传播的特殊性,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的风险防范实际上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系统工程,涉及艺术、技术、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层面,它需要国家政府、科技创新主体、文艺工作者、社会公众以及国际社会等共同努力和协作。
相比一般意义上的智能技术自主生成与应用,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的风险预警及其防范更具有根本性意义,它关涉的是人类自我纯粹的精神世界和意义世界。因此,人工智能艺术实践的伦理审视还亟待深化,推动人工智能艺术获得更安全福祉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南京艺术学院教授、东南大学道德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艺术学院基地研究员。本文为202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马克思主义文艺育德观的中国化时代化研究”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