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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稳妥推进经济社会有序运营
2020-03-04 19:15: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吴海瑾

经过一段时间各级政府的积极干预和群防群控,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向好,江苏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降为二级响应,南京疫情防控风险正在逐步减小。疫情防控出现新的特点:第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人口流动正在快速加大;第三,随着各项强制性措施逐步解除,公众的防护意识和防范心理有所放松。这种形势下,更应坚持法治化社会治理和科学化防疫相结合,一方面,依法精准施策,重点预防企业复工复产和人口流动性增强可能带来的输入型、聚集性病例增加风险,坚决阻断各种传染源;另一方面,合规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精准稳妥地推进经济社会恢复正常化有序运营,畅通交通运输,稳定就业,保障市场供给。

秉持应急法治原则,做好流入人口尤其是外籍人士防疫工作

经济社会发展恢复期间的人口流动性将持续增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南京聚集性疫情风险和压力。一方面,根据“南京发布”公布的数据,截至2月26日,除部分纳入年度整治、搬迁计划的企业,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复工,复工职工39.8万人,职工返岗率达70%。接下来一段时间是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企业陆续复工的高峰和关键时期,随着用工需求量和返岗人数的迅速扩大,南京人口流动性将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外资企业集聚地和全国高校最多的城市之一,未来一段时间,南京市的人口流动性中不仅包括很多国内城市人口,还有很多外籍人士。

我们应秉持应急法治原则,依法做好流入人口的排查隔离观察和防护工作,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返岗和流入人口的健康跟踪管理。

对于外籍人士,组建外籍人士疫情防控工作组,联合国际社区、各大高校、经济开发区等外籍人士聚集区,针对不同群体的特殊性,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防疫工作做出部署。实施返宁外籍人员接站制度、隔离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外籍人员健康情况的监控,了解外籍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外籍人员情况登记、备案和报告等相关工作,安抚外籍人员情绪,对返宁外籍人员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帮助。

秉持权利义务相当原则,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级别降为二级响应阶段,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安全有序是必备条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应该享有政府给予的复工复产的相关权利保障和优惠政策,更应该承担防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全力防疫和有序复工同步进行。

一方面,要确定并强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防控主体责任和义务,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企业复工加强指导、加快备案,采用分档管理、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管理,分类施策,形成企业防疫网格,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既要制定好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也要制定好有效的防护预案和具体的操作指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广应用“治理疫情防控企业员工申报平台”,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员工自身防范意识。

另一方面,加速助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厘清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对各类企业,特别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做出的保障措施。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的力度,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扩大咨询服务的范围。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出台组合政策,在税收帮扶、金融支持、科研攻关等方面助力企事业复工复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监管、价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疑问或困难,消除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秉持全民法治原则,培育人人防疫的法治自觉

基层防疫部门和组织在行使应急法治原则处置突发防疫工作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市民的合法权利,尽量平衡防疫措施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依法行事,最大限度降低群众的焦躁情绪,防止在病毒疫情之外,又形成其他“社会疫情”,以至于无法聚集共识,缺乏规则,提高防疫成本。防控措施可以“硬核”,但操作方法不可野蛮。依法防控,推动防疫工作有序开展,稳步进展,否则可能会损害社会信任。

推动全民普法守法,使疫情防控成为一种常态,提升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措施的认可与配合度,凝聚起全社会携手抗击疫情的法治力量。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引导民众履行如实报告旅行接触史、积极配合防疫隔离、杜绝散布传播谣言、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等法定义务,积极正当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诚实守信、合作包容,禁止权利滥用,切实培育全民抗疫的法治自觉和文明素养。

(作者为南京市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创新型城市研究院、南京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院专家)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