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加微信
合规经营让中国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2019-07-08 17:17: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于莹 黄丽红

  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在我国积极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近来不断抬头,我们如何做好自己的事情,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合规经营是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今年4月,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这为企业走出去时增强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合规经营是企业走进去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全方位对外开放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近年来,我国企业遵循市场导向、国际惯例等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企业自身国际化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和有关国家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树立了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客观上说,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相关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差别很大,这些国家在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反垄断、税务、劳工以及行业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差异很大,相关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内频繁挑起贸易摩擦,强拆国际贸易规则之“桥”,筑起保护主义的围墙。一些国家为保护国内企业而加强了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制度。与此同时,少数国内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合规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水平有待提高,例如对涉外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对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等,致使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这一情况需得到重视。

  在跨国经营和全球价值链布局过程中,入乡随俗、遵纪守法,是企业的基本遵循。对于走出去的我国企业来说,真正融入当地市场、融入当地经济,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当地百姓,关键是要“走进去”。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当地法律规范行事,其经营活动在所在地才会有合法性,才会受到当地法律与法规保护,企业才能借此更好更快树立品牌形象,以品牌、品质赢得市场。

  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不仅要看是否遵守当地的社会责任、环境责任,还要看是否遵守竞争规则、金融规则、贸易规则,同时还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在走出去过程中,我国企业要了解并熟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判例,关注各国立法、司法动态,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商贸准则的有效接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保障。具体来说,要进一步以国际商法指导、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日常经营等活动中加强合规管理流程设计,全面识别合规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走出去企业合规经营的对策建议

  注重“上下贯通”。要从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级上明确合规责任,确保企业决策层的表率作用、企业管理层的带动作用、企业执行层的落实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要坚持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在改善当地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应完善合规培训、汇报、考核、咨询、调查、问责等运行机制,将制度规定落实于工作实践中,做到全流程合规经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各个层级应全面掌握、积极落实关于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注重“软硬结合”。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完善合规管理刚性制度和机制的同时,还要积极培育合规文化。比如,开展对外贸易,应全面掌握关于贸易管制、质量安全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关注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需要看到,走出去的企业真正走进当地、融入当地,成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形象大使”,比拼的不仅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硬实力,还有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等软实力。

  注重“内外兼顾”。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在合规管理中实时追踪外部合规要求变化,并定期评估和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流程,防范不合规风险。既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律部门作用,搭建企业与智库沟通交流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服务;也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经贸规则、规范指引、典型案例等合规管理信息,助推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提升。

  (作者:于莹、黄丽红,分别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