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结构调整
1. “结构调整”上的多动症
“结构”可与几乎所有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教育的、军事的、自然的名词或概念搭配。我们也几乎什么“结构”都想着“调整”它,除了实在没办法的,比如“地质结构”。实际上,自1956年“一化三改”以来,我们几乎没有一天不在嘟哝着“结构调整”、“调整结构”,好像任何“结构”没有一个、也没有一天令我们满意。但现在看来,我们费尽心机、发誓直到永远要“调整”(国策)的有些“结构”,达成的未必是我们今天想要的结果:比如,计划生育让人口老龄化来得太快了点。另外,产业“结构”也似乎从未在“调整”清单中缺席,但是,产能过剩,还是眼睁睁地看着它在“调整”中形成,就像这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控制”房价,结果控出个房地产泡沫来。
2. “调整结构”能成功吗?
并非所有的“结构”都是人为调整的结果,比如进口奶粉与国产奶粉的销售结构,或者销售奶粉中的品牌结构,就是市场选择形成的。当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在全能型政府的管控下,许多“结构”却是前期“调整”的结果,又是后期继续“调整”的起始。那么,我们是否该反思一下,在一个既定的计划期内,究竟有多少“结构”是我们真的可以“调整”好的或成功的?这种好的或成功的结果,是因为某种“结构”必须人为来“调整”的性质决定的,还是人为“调整”比自然的或市场的调整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存不存在一些“结构”,对它们的“调整”,不是种瓜得豆、就是种橘得枳?用来“调整结构”的计划、政策、行政等等手段,有多少是能够奏效的?有多少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各自运行的成本几何?
3.
总的看来,政府手上的“调整结构”的“产能”已经明显存在着过剩现象,而没完没了的“调整”,实际上也反映了对“结构”改善的效果一向不好。所以政府也要去“产能”,故必须开列一个允许看得见的手“调整”的“结构”之清单。
从必要性上说,列入“结构”清单的,必须与政府最基本的公共职责、职能相称,该是政府做的才入列。而且,从“调整”效率上说,不要涉及增加居民收入的反复研究、涉及政府增税的半夜鸡叫。
从可能性上说,列入清单的“结构”,种类、数量都应当越少越好,还必须预先评估“调整”的成本及其效果,要树立投入-产出观念。
4.
比如,在去化产能过剩上,具体去化哪个企业(的产能)?应该交给市场来取舍,被市场淘汰的产能所对应的企业,无论是否国有民企,该破产的就破产,不能再注资续命。又比如,增加产能,也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如果设补贴或奖励、倾斜式信贷政策之类的,无效产能的增加便一定快过有效的。
二、关于新旧动能的转换
新动能是什么,旧动能又是什么?是新还是旧,谁来认定?或者是鲍莫尔所指的“进步部门”(progressive sector)和“停滞部门”
三、关于有效防控风险
(一)现在所说的风险,主要是指金融风险,在宏观上表现为M2/GDP
(二)政府要有责任意识,当前种种风险的积累,大部分不能归咎于市场。
(三)当前加强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但雷霆万钧式的监管风暴却要不得。
关于防控风险如何做到有效,本人的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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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之,监管必须从严,而处理、善后必须谨慎、宽厚。千万不能让防控风险工作的本身,成为触发风险的导火索。对于发现的任何事件的处理,都必须以尽一切可能让市场少买单、让居民不吃药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