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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权衡立法语言的专业度
2017-04-19 10: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建军

  在起草法律文本时,立法机关究竟应选用专业性的法言法语还是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见仁见智,形成了“专业论”和“通俗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专业术语是立法语言的筋骨和核心

  首先,专业术语不可或缺。日常语言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进行沟通交流时所使用的话语系统。日常语言虽然语义直白、浅显易懂,便于理解,但因具有多义性而容易产生歧义,在立法这一特殊领域,日常语言显然已难以胜任,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需要严格的专业语言来代替。如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正当防卫、犯罪集团、追诉时效;民法中的代理、不动产、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等。这些术语具有意义上的法定性、单义性与准确性,它们表述规范、含义清晰、外延确定,与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对应关系,能够精准地揭示其所指称的法律现象,是立法者传递立法意图、表述立法内容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这些限定严格的专门术语,法律条文便得不到准确的表述,如果抽取法律文本中的专业术语,法律条文也就无法通过语言来加以组织,整个法律大厦就会轰然坍塌。因此,作为立法语体的重要标记,专业术语在传递法律信息、表述法律规则中极其重要,法律术语的准确选择和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的准确制定,法律的正确适用、执行以及守法活动的有效开展,都意义非凡。

  其次,专业术语不可替代。法律法规有自身的内在结构,需要立法者用专门的、特定的词汇,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法言法语”加以表述。其中的许多用语与日常用语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即便被日常用语替代,也可能会出现行文臃肿冗长、意义模糊、缺乏确定性等弊端。譬如:民法领域的“要约”、“承诺”作为缔约过程的两个基本步骤均有其特定的含义,立法者对这些约定俗成、沿用已久的专业术语只需直接使用即可,而无需假借通俗性之名将其表述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对缔约条件的全部接受”。还比如:在刑法领域,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通俗化而将“教唆”表述为“鼓动”、“中止”表述为“自动停止”、“犯罪集团”表述为“犯罪团伙”、“刺探”表述为“打探”、“累犯”表述为“多次犯罪”、“假释”表述为“提前释放”、“罚金”表述为“罚款”,等等,否则,这种日常语言可能会使法律规范歧义丛生,缺乏基本的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甚至给法律共同体的对话和交流带来困难。

  日常用语是构成立法语言的基础和源泉

  立法中的专业术语必须依托于日常用语来使用。首先,日常用语是立法的基础性材料。人们之所以能够通过语言相互理解,是因为处在“语言共同体”当中,而日常用语则是形成“语言共同体”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法律始终与民众的日常事务相关,是民众的行为规范,具有浓厚的世俗性,因此,无论在立法文本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日常用语的使用。如果没有日常语言,法律就失去了建构的基础,因为术语的堆砌不能构成法律。例如关于何谓“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显然,“犯罪中止”的内涵是由“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等日常语言组成的,离开了日常语言,犯罪中止的概念便无从表述。可见,尽管法律专业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与涵摄范围,但它们脱胎于日常用语,与日常用语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日常用语被赋予特定含义后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脱离日常用语,法律专业术语不仅会成为无源之水,而且会失去使用的依托。

  其次,日常用语是法律规范发挥效用的关键。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功能是解决社会纠纷、调整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分配社会利益,也就是为民众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以一般民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边沁指出,法律的风格应该和它们的条例一样简单;它应该使用普通语言,它的形式应该没有人为的复杂性。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应该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的人理解的。孟德斯鸠曾经告诫立法者:“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并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因此,民众能否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并据此预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法律发挥其评价、指引、预测功能的重要前提。法律要想在实践中得到实施和遵守,就应当摒弃诘屈聱牙、深奥生僻、晦涩难懂的词汇。

  再次,晦涩难懂的法律潜藏着对法治的威胁。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对象是一般民众,故法律并不是为法律专家制定的,而是为广大民众制定的,要充分考虑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性。而理解可能性是法律得以实施和被遵守的前提,立法者应当保证所制定的法律在一般民众看过之后,能够了解它的具体内容。晦涩难懂的法律与法治社会对良法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如果法律是用一种民众所不理解的语言写成的,通篇都是专业生僻、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那么,就会在法律职业团体与一般民众之间形成一道无法逾越的专业性壁垒,那些熟悉法律、以法律为业的人士就会成为一个特权阶层,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操弄法律,而民众就会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法律的指引、预测、规范功能便无从发挥。在此情况下,法律语言就异化成为法律人独享的一种身份语言、特权语言。

  立法语言具有专业性偏向

  其实,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搭配的兼容关系。申言之,没有一部立法文件完全是由法律术语写成的,否则,它就变成了法学论文;也没有一部法典或立法文件完全是由日常用语写成的,否则,它就成了普法宣传品。每一部规范性文件中,都是既有法律术语,也有日常用语,立法语言的专业化和通俗化只有程度的差异,而不是仅有一种形式。应当摒弃择一而从的单向度思维,树立专业性与通俗性协调配合的观点。

  无论专业术语还是日常用语,它们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从根本上来说,选择和采取何种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因此,关键要看哪一种语言更能妥帖而到位地体现立法目的和意图、更能精准而恰当地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性关系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立法所使用的词语既包括日常用语,也包括法律术语,但专业性更符合立法语言的特质和要求,因而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通俗性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二者具有本末之分、轻重之别。使用恰当贴切的概念和语词,准确无误地传达立法意图、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立法者的基本使命。立法不宜为追求所谓的通俗易懂而影响法律的准确性,尤其不能选用那些口语化的词、方言词和某些行业词语。在通俗化与专业性的选择上,应在保持立法语言的准确、严谨、庄重,也就是在专业性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明晰畅达。也就是说,立法语言的通俗化有严格的条件:不得损及法律表述的准确性,否则,就会因辞害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