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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阐释推动文论话语体系建设
2019-04-24 14:26: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马婧元

  阐释活动很早就存在,19世纪初,德国学者施莱尔马赫在前人的基础上建立了阐释学。20世纪,伽达默尔等人通过系统论述阐释学理论,使阐释学成为一门显学。西方文论传入中国后被当作金科玉律,来阐释中国的文艺现象,在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面临着削足适履的困境。面对西方话语的强势入侵,中国学者不断努力,反思阐释学的失误,重构阐释学的东方视角。张江在“强制阐释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阐释论”,为重建当代阐释学提供了中国方案。我们能否在公共阐释论的基础上,打破西方文论的话语霸权,建立中国阐释的话语体系,这一问题值得密切关注。

  公共阐释论的提出

  在20世纪的文学理论发展中,强调读者的作用,这本来是合理的观念,但很快走向了否定作者和文本的极端。法国评论家罗兰巴特提出“作者已死”的口号,作者的意图和读者的解释已成为互相排斥的对立关系。美国学者甚至夸张地宣称“文本的客观性只是一个幻象”,似乎文学批评再也不用顾及作者的本意,文本的一切意义由读者决定。这样的口号曾一度被认可,然而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已经走上极端。

  针对西方文论存在的弊病,张江提出“强制阐释论”概念,对其进行了批判,并进而提出了“公共阐释论”的构想。他认为,中国当代的文学阐释应该是建立在互相认可、互相交融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公共行为。“公共阐释论”更多强调阐释的公共场域,对人类思想、情感、经验的认同和共享。伽达默尔曾提出,尽管人类的语言不同,但人类的心智和理性是一致的,所具有的感情也是相通的,这是阐释具有公共性的基础。

  张江在《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公共阐释是指“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他认为,中国古人在创造“阐”这个字的时候,就揭示了阐释包含着开放性、公共性、协商、交流的含义。同时也强调公共阐释具有理性、澄明性、公度性、建构性、超越性、反思性的特征。公共阐释论的提出,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马克思“人的本质”理论基础上,融合了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学说以及伽达默尔世界和言说的观点,得出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的结论。与公共阐释相对的,则是“私人阐释”或“个体阐释”,张江指出,“个体阐释”始终要受到公共约束,而不能全凭读者对文本做出任意的构建。

  公共阐释论之争

  “公共阐释论”提出后,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部分学者从中国传统文论中,寻找公共阐释的可行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张文喜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提出“阐释的定义不是根据从抽象的理性主义原则而来的一套经典释义规则,而是源于认真观察社会历史得出的复杂判断”。他认为“公共阐释”是一种有根据的、客观的阐释,用“公共阐释”来论述阐释学领域的中国表达是正确的。学者张隆溪认为,张江所坚持的“以中国话语为主干,以古典阐释学为资源,以当代西方阐释学为借鉴……最终实现传统阐释学观点、学说之现代转义,建立彰显中国概念、中国思维、中国理论的当代中国阐释学”,“对于发掘中国传统文化资源,重视古典文本的丰富蕴涵,甚至对促成中华文化的复兴,都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有学者通过对公共阐释的概念进行解读,指出理论中的不足。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傅其林在《公共阐释论的合法性辨析》中,提出了公共阐释论的五个限度:一是阐释的真理设定还不够明确;二是公共理性概念的阐释效力问题,公共理性的哲学基础仍然不够澄明;三是阐释的政治意识形态性带来了公共阐释的限度;四是时空差异性导致公共阐释必然是历史性的,必然是空间化、区域化的;五是公共阐释的实践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经典的个案和具体实施的方法。因此,他认为,在中西话语内在价值的矛盾冲突中,必然导致公共阐释的有限性。

  同时,“公共阐释”这一提法也受到国外学者的关注。英国学者迈克费瑟斯通从三个方面对公共阐释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首先,公共阐释是否会限制学术界的竞争,而导致知识的封闭;其次,参与公共讨论并非人们的自然性情,人们往往不敢或不愿意在公开场合下说真话;最后,今天的公共领域和阐释学已经因技术的影响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在电子媒介的冲击下,当代社会呈现出高度的图像饱和,在图像和消费文化影响之下,我们很难获得公共真理。因此,他认为“使公共对话成为一种积极的阐释学,已成为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英国学者汤普森提出“阐释与社会生活相交织,阐释也是冲突的、彼此冲撞的。阐释和阐释学是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们总是与权利、利益及冲突等纠缠或捆绑在一起”。因此,他认为,阐释不仅是公共的,也是冲突性的。

  公共阐释是否有效

  当谈论阐释的有效性时,我们首先要厘清什么是有效阐释。在人类的阐释活动中,阐释的主体是读者,而阐释的对象是文本,阐释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评价一种阐释是否有效,我们通常以阐释是否还原了文本和作者的意图为依据,无论施莱尔马赫的圣经解释学,还是狄尔泰的哲学阐释学,都把对文本意义的探寻作为终极目标。张江同样对有效阐释做出了解释,“‘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有效阐释的两个具体要求,一是“具有相对确定意义”,另一个是“为理解共同体认可和接受”。在强调多样化的今天,任何一种阐释要同时做到这两点都是一个难题,但公共阐释依然为提高阐释的有效性做出了自身努力。

  首先,公共阐释为阐释提供了边界。公共阐释的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共行为,同时也涉及场域问题。文学评论的形成最初是在咖啡厅等场所,随着科技的发达,个人表达的渠道越来越多。但每种阐释和评论都会寻求一种认同:主流的认同或小范围的认同。当这种认同、共鸣达到一定高度时,就形成一种公共的场域,某种基于文本的阐释达到一种广泛的认同。例如对《红楼梦》的阐释中,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视角所作出的阐释最终达到共通性,这种共通性既表现为阐释者对作品的叙事脉络与情节构成的把握,同时也包括对作品主题与人物塑造的基本把握。

  其次,公共阐释强调了理性在阐释中的突出作用。阐释的个体虽然保持充分的自由,但仍然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在卢卡奇看来,非理性主义思潮都具有不可知论性质、虚无主义态度、悲观主义倾向等。为此,哈贝马斯提出要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使人类日常生活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在公众交往行为中重获理性,他的公共性理论是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一种反击。同样,公共阐释以理性作为基础,将个人的阐释理解置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认同。尽管非理性的情感必然参与到阐释行为当中,但完全非理性的阐释根本不存在,而对抗强制阐释弊病的方法则是恢复理性,为阐释构建边界。

  再次,公共阐释并不否定个性。阐释者在阐释的过程中必然带有主观性和情感色彩,公共阐释不否认个性的存在,而是从个性当中寻找共性,否则就会落入强制阐释的窠臼。公共阐释恰巧要保留个体的声音,否则就会伤害阐释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当然,阐释者的任务是将这种个体行为努力提升为“一种公共行为”,以“公共行为”作为目标。如果阐释者能够在阐释这样一种对话性行为当中通过反思和对自身的批判而达到一种公理的高度,那么阐释者就完成了对自身的超越。

  最后,公共阐释有助于真理的澄明。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艺术模仿的对象,而“理念”是超越于具体事物之上的作为其根据的最高实在,“理念”只能被模仿,不能被获得,而阐释却是使真理澄明的最好途径。伽达默尔指出,“唯有在语言中”,而这种语言并不是一个人的“独白”,而是一种“对话”。只有参与到对话中才能真正理解世界、理解他人、理解自我。同样,张江指出“个体阐释最大限度地融合于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在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的规约中,实现对自身的扬弃和超越”。公共阐释的“要义不仅在寻求阐释的最大公度,而且重在于最大公度中提升公共理性,扩大公共视域”。这就是公共阐释的目的和意义,它使真理在阐释者自身的扬弃和反思中得以体现。

  “公共阐释论”对阐释的公共性和有效性等问题的提出,引发了其他理论家对阐释的公共性和有效性的诸多思考。但公共阐释如何达到真正的有效阐释,仍然需要不断的实践检验。尽管如此,“公共阐释论”的提出是中西文论对话的一次有效尝试,对解决20世纪以来的阐释学危机,建设中国学术话语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院)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