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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江苏水环境保护水平
2017-10-10 15:08:00  来源:《群众》  作者:张弛

  编者按: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居民生活、生态工程用水和废水排放的大省,新法的实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水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将产生哪些影响?我们请专家就此作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现行法律是1984年制定的,并于1996年、2008年分别进行过一次修正和修订。此次共修改了56处,可以说是“小修订,大修正”,虽然修改量较大,但走的是修正程序。

  新法修正的“四化”

  新法与“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相衔接,为适应水环境保护新阶段提出了新要求,并吸纳了地方水污染防治的新经验。

  细化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新增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规定,使“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得到延伸,并覆盖地方各级政府管辖内的江、湖、河、渠、库等地表水体全水域及地下水体。为保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完成,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未达标的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企业治理的主体责任。新法根据新环保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和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以及收取排污费等原有规定,明确“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其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既规范了企业的全部废水处理,也规范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分类处理,还为将要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留下立法空间。

  硬化饮用水安全保障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安全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增加了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从饮用水源头到用户水龙头的监测和评估;应急备用水源制度,要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联网供水;改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责任,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要进行处罚。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时,环保部门要及时采取停止污染的措施,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和出水口水质不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供水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刚化水环境违法处罚手段。针对执法难的问题,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和阻挠执法部门执法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至二十万元罚款。针对取证难的问题,要求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保存原始记录、未按规定联网以及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规定监测有毒有害排污口及环境、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等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治。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对无证或者不按证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仿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排污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与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此外,新法还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流域性污染和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大举措推动新法有效实施

  新法的实施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法制建设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治好水环境实现新发展。水是江苏之魂。人依水而居,城依水而建,业依水而兴,这是江苏发展的脉络。上世纪80、90年代,我省特别是苏南部分地区“东西南北中、全面搞化工”“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水环境污染。为此,在九十年代末,江苏打响了治理污水的“零点”达标行动,相继出台了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从最高年份25亿吨降至20亿吨,虽已过“拐点”,但现有排放总量仍居各省之首,比广东、浙江分别高出13%、34%。城镇生活废水、农业养殖废水量仍在上升。因此,在实施“263”专项行动之际,新法为我省水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为我省“两聚一高”和可持续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实施河长制法律监督要跟进。治湖先治河是江苏治理水污染的一条重要经验。新法对实行河长制作出规定。一是落实四级政府河长责任制。江苏主要河流有2900多条,村级以上河道10万多条,全面治理还需要建立五级治河体系,对本省区域内的水环境实行全面治理和保护。二是突出治理的重点。主要入江、入湖、入海河道是治理的重点。三是实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双向补偿制。这是江苏水污染防治法规的一大特色,目前仅在我省长江和太湖流域试行,应扩大实施范围,推动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四是加强法律监督。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依据新法规定,市、县人大或常委会要加强监督,突出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这个重点,有条件的地区人大和政府可以建立APP监督平台,让人大代表实时监督、反映主要河道治理、保护情况,确保目标按时完成。

  把保护长江母亲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长江是江苏人民的生命线,占全省入境水量的95%。随着国家东线南水北调和我省江水东引工程的建设,全省直接和间接取长江饮用水量占全省水源地取水量的80%以上。由于入境水量减少、上游水质下降等原因,我省沿江部分地区水质已降至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下限,水质安全受到威胁。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一是依法整治沿江城市取水口、排污口和沿江岸线。目前,沿江地区少数重要城市仍没有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现有的水源地管理仍未达标。新法作了硬规定,有关地区应加快建设步伐。节约集约利用长江岸线和区域土地资源,不仅严守生态红线,还要留足子孙后代开发的岸线。沿江地区应率先做到“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中水再利用,雨污全分流”,打造新的区域环境容量。二是依法推进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我省正规划扬子江城市群建设,应按照“三先三后”原则,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战略和规划环评。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资源环境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借助实施新法“许可控制一批,总量限制一批,处罚关闭一批”。三是进一步提高沿江企业集中度。今后,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不需要分类治理的企业可以选择将废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既可不自行处理污水,还可免交环保税。

  加快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实施新法需要尽快制定和修改与其配套的标准、政策、规章和法规。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立法上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流域,后全境”的思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区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还需制订洪泽湖及大运河水污染一线的防治法规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从而形成“两横两纵”覆盖全省的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上流域性和单项的法规都要按照上位法的精神进行修正。此外,省环保条例24年未修订,也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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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