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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老金融需要综合施策
2017-04-14 09:58: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娄飞鹏

  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人口约2.3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7%;65岁以上人口约1.5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8%。老龄人口绝对数较多,增长速度较快,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高于县域和城市地区,高龄人口数量较大,以及未富先老等都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突出特点。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深刻持久的,我国面临的问题更多、更复杂。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到来以及快速发展,亟须发展和优化养老服务业,建立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龄人口安享晚年。这不仅是文明社会发展的标志,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血液,需要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养老金融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从服务对象看,养老金融是重点服务于老龄人口、养老金、养老服务业等与养老相关产业的金融。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受制于老龄人口和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的收益较低,而风险并没有相应降低,使得金融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和实现自身商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缺少好的结合点,最终导致老龄人口、养老服务业成为金融服务可得性相对较低的经济主体。因此,在发展养老金融时,既需要金融机构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充分挖掘自身发展养老金融的潜力,也需要有配套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老龄人口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鲜明,养老金既需要追求高收益以实现保值增值又需要承担较低的风险。养老服务业在国内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既需要充分利用传统业务提高养老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也要积极做好创新,提高养老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就传统金融业务而言,金融机构需要结合老龄人口、养老金、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做好业务流程的优化调整,推动服务模式的丰富完善。养老金服务重在按照长期价值投资的思路,通过资产配置解决其保值增值问题。更重要的是结合老龄人口、养老金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做好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这是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的难点,也是重点。在不同细分行业的金融业务各有专长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需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做好机构之间的横向协同配合,以此来提高养老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养老金融的发展需要合理有效的货币政策予以足够的支持。在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控时,适当考虑养老金融发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通过合适的政策设计,为这些金融机构维持良好的流动性提供政策支持。也可以对养老金融发展核定专项信贷规模,或者对于养老金融规模占比较大的金融机构适当调增信贷额度,保障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老龄人口和养老服务业有充足的信贷规模。在运用货币政策推动养老金融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有金融监管政策做好相应的支撑,从机构开办、业务准入等方面为致力于发展养老金融的机构提供政策便利,提高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的积极性。

  养老服务业中很多服务项目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从财政政策方面对养老金融发展予以合理的政策支持。财政政策支持养老金融发展主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条途径。间接途径是在政府采购、相关税收优惠、补贴等方面对养老服务业领域的企业单位予以倾斜支持,通过合理的政策保护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为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提供更大的市场,降低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市场风险。直接途径是对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予以合理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于养老金融领域的贷款核销等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并在财政存款、国债发行代销等方面,考虑对养老金融发展较好的金融机构适当倾斜。另外,就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言,国内亟须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商业计划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从税收方面鼓励个人做好养老储备。

  对于上述支持政策,在出台后要明确统一的统计标准,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价政策支持效果,为政策修订完善提供思路、方向、支撑。在综合施策发展养老金融方面,除了金融机构主动创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予以积极支持外,还可以充分利用PPP模式,对于重大且适合PPP模式开发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协同推进养老金融发展。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