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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需要摆脱政府神话和市场神话
2017-01-04 17:32: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刘志彪

  编者按:最近,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个最热点的话题,是林毅夫教授与张维迎教授就中国实施产业政策的争论。已经引起了很多人加入和围观。这一争议的背景是如何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刘志彪教授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关注产业政策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他在1997年南京大学出版社的《产业经济学》教科书中,对产业政策有较为系统的分析。现再次一字不改按原版内容发表出来,以呼应林张之学术争鸣,同时呼吁尽快推进产业政策实施方式的改革。

  对于正在努力寻求现代化出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市场体制无疑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但是,构建现代市场体制究竟如何选择正确的理论指导,处理好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却是不容易回答的难题。

  近十多年来,各国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十分关注亚洲四小龙以及日本的发展研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过去几十年直至现今的强劲的经济发展态势,与西方国家目前面临的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和大量失业状态形成鲜明的对照。1977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风暴,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研究也日益兴起。综观这些研究成果,其焦点大部分集中于工业化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个逐步成为主流的看法是:东亚经济的成败,并非出于所采取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灵活的市场机制、不受干预的私人企业活动和出口导向的产业政策,而是由于政府对产业的强有力的干预。由此形成了理论界广泛关注的经济发展中的“国家学说”。

  工业化进程中政府的角色:

  发展功能与领导市场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涉及到整个哲学立场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lsm)还是集体主义(communitarism)的平衡及选择问题。一般认为,美英等西方国家是典型的基于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新古典经济学说在该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市场。政府对以个人为主的工商企业活动不作过多干预,只是在市场活动之外或市场缺陷之处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虽然本世纪30年代以来盛行的凯恩斯主义给这种信条以强烈的冲击,但是,新古典经济学派并没有因为凯氏革命在战后长达1/4的世纪里所取得成功而偃旗息鼓,他们一如既往地坚信市场机制的功能,强调在工业化进程中自由竞争、自由经营和资源自由运用的重要性,极力反对凯恩斯主义者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例如,其中的新自由主义者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就竭力歌颂自由竞争下的资本主义的市场和价格制度,认为“把人们组织起来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好的方式,是在没有强制手段下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缔结相互有利的契约”。[1]至于政府,“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来自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证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然而,任何这样使用政府的方式是充满危险的”。[2]在他看来,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应把政府干预限制在最少的程度,即使干预,也应通过市场和价格制度来进行,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总之,新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在经济发展中,政府只应负担起一般国家组织所扮演的监管功能(regulatory function),而不应该拥有发展功能(development function),即不应该具有介入资源分配、指导工业化进程和方向的功能。

  与此不同的是,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东亚、德国等属于群体主义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国家主义学说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广泛深入的影响。政府作为群体利益的最高代表,应直接介入和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与企业合作进入国际竞争。愈来愈多的学者通过对东亚诸国和地区的案例研究,发现在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对市场运行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干预而不是自由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其基本的研究结论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东亚各国和地区实行的并非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是指导性市场经济(guided market economice)。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担当着“驾驭本地及国际市场力量并将其引导至有利于国家经济的战略角色”。[3]在发展过程中,东亚各政府所考虑的并非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是如何快速实行工业化;不是去追随市场(following the market,是指即使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也会根据市场和价格信号作出某种反应或调节,政府只不过对这个过程施于援助,但有关发展始终是自由市场带动的),而是领导市场(leading the market,是指首先由政府决定某些产业、产品或技术需要大力发展,再以各种方式甚至使市场价格扭曲的方法,诱导企业去执行政府意欲发展的计划目标);政府不仅担负起一般国家组织所扮演的监督功能,更拥有发展性功能,奉行的是“理性计划体制”(pan rational system),有明确的社会及经济目标,以及贷款、资助、减税、关税、进口限制、技术研究开发等选择性政策工具去完成这些目标。这种宏观管理体制显然有别于某些推行只着眼于维护经济秩序而忽视经济活动具体结果的“理性市场体制”(market rational system)。如台湾为了发展纺织工业,曾对进口棉纱实施过关税及限额,同时又限制纺织厂数量,以提高纺织工业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甚至直接控制棉花的分配,又提供贷款与收购纺织产品,使台湾的纺织业能迅速建立起来;再如韩国政府为了发展汽车制造工业,便严格限制车辆进口,同时又豁免制造商的零件进口关税和降低其所得税。当汽车工业被列为1973年重化工计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后,政府更直接扶植三个制造商,并制定厂商的生产规模、产品型号、零件生产甚至出口指标等等。[4]

  第二,在东亚的经济发展中,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担当了所谓强势政府(strong government)的角色,具有自主性和效能,推行了一系列符合其长远利益的、具有连贯性、发展性和政府领导的发展政策。所谓政府自主性,是指政府组织所制定及推行的政策,并非只是照顾个别社会组织和阶层的利益,而是具有超越这些利益之上的独立性。所谓政府效能,则是指政府推行这些自主性政策的能力,尤其是当这些政策难以为某些社会组织和阶层接受的时候。[5]现代史学家普遍认为东亚各政府的自主性,其基础源于历史的因素和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关系。对台湾和韩国来说,一种说法是日本统治时期所实行的中央集权及新重商主义经济政策,是形成强势政府的历史因素。这些历史因素在战后的国际形势下得以延伸,原因是美国的反共政策使台湾及韩国建立起发展性政府组织和权威。另一种看法是,日本在这两地的殖民统治期间,消灭了地主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势力。随着日本投降,两地对外的政治经济联系被切断,因此战后的台湾及韩国是在没有强大的社会阶层或外来势力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强势政府。至于政府的效能大小,一般认为取决于其所拥有的政策性工具,如政府对货币及信贷的控制、进出口限制、外汇管制以及行政指导等等。通过这些政策性工具,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引导私有企业趋向政府的发展目标。另外,政府能力也跟政府机构与私有企业在制度上和组织上的联系有关。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其有密切联系的银行财团、商会组织等通道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第三,在东亚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不仅仅是一个担负发展功能的参与者,而且是作为一种制度(institution)的有效供给者和执行者。研究者认为,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及网络,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①政府决策机构的意识形态及组织凝聚性、决策系统的集中性以及所拥有的各种政策工具;②政府官僚系统与私人部门的关系网络的关联特征;③政府与社会在历史过程中的联系。[6]由于东亚的国家制度在上述的几个方面的特征,是建立在群体主义基础上的,在形成强势政府的时候便确定下来,形成了一组规范政治参与者可以做什么的组织、规则和价值标准,因而可以保证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推行一套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稳定的和连续的政策体系,满足“公共需要”。例如,日本政府的计划政策就有可移动性、多面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特征。其中可移动性是计划政策随条件变化而变化;多面性是指政府政策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连续性是指无论政局怎么变化,政府计划政策始终保持前后一致性;权威性是指政府计划对私人企业有高度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但这种权威性不是来自于政治压力而是源于计划本身的正确性。

  发展理论的误区:

  在市场神话和国家神话之间的选择

  以东亚为案例的发展进程,引起了包括美国经济学家在内的西方学者的沉思。针对美国曾一度领先的一系列新兴产业,如半导体、计算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太空技术、生物工程等受到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的严峻挑战的事实,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洛奇在其畅销书《美国病》(1984)的基础上,又在1990年推出了《重建美国》一书,对新古典经济学派制造的“几个神话”进行了猛烈的抨击:[7]①企业与企业竞争的神话。洛奇认为,在当代国际竞争市场上的企业,都是其所在国政府所创造的经济、政治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的产物,根本不存在脱离国别特征、脱离政府政策作用的“独立”企业。②政府干预越少越好的神话。洛奇指出,大量政府间的摩擦、对抗、谈判和协作,以及政府组织直接组织、参与的大量国际竞争活动,已经形成了哪个国家政府介入越少哪个国家就越吃亏的局面。③产权的神话。在现代国际竞争中,企业必须具有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但是以股东利益为主导的股份制企业往往只关心股份短期分红,难以与政府配合默契。在竞争中成功的企业往往并不是企业所有者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企业。由此洛奇提出,“重建美国就是要在意识形成上实现由个人主义向群体主义的转移;在企业权力的基础上实行由股东向职工和社区利益转移;在政企关系上实现由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向合作甚至合伙人的关系转移。”显然,这一研究虽不无商榷之处,但它对市场化改革中的国家构建政企关系,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团具有一定意义。

  应该看到,发展理论研究者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派时,虽然正确地提出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种种必要性,但是却在不自觉中陷入了“政府万能论”或“国家神话”。其典型的表现是在论证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用时,某些论点和背后的假设有违反事实之谬误。表现之一,把政府推行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干预都看成是成功的和有效率的,这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虽然案例研究(case studies)能够证明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等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干预有成功的一面,但反对者亦能找到不少失败的案例。这种神话在1997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风暴中被无情击碎。特别是日本和韩国的在政府支持下的大型企业集团纷纷破产,宣告了政府过度干预的失败。表现之二,把政府看成是英明的和伟大的,其主管机构的官员都是十分熟悉国际市场和精通经济运行操作的技术官僚,因此把发展功绩都归因于政府的看法,也是欠妥当的。例如,对世人包括日本政府在内的言论一再吹嘘的日本政府的以诱导性、间接性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其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实际功效也有很多人怀疑。日本“特定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其市场需求的大小,日本政府的产业扶植措施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太大的功效”。[8]日本的企业家们对于日本曾经普遍实行了系统而有力的产业政策的说法持有最强烈的反感。他们认为“几乎没有从政府得到什么特别优待,而是靠自己的力量,含辛茹苦、历尽艰辛才发展起来的。战后日本政府只是大力扶植和保护了那种能象征国家强大、具有新闻价值的“威望产业”。[9]可见,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并不见得比企业家和市场来得高明。其三,资本主义的政府组织并非是一个和谐的、凝聚的和单一的组织,其政策的制定往往并非是一个单纯的理性规划的技术过程,很多时候是部门间、派系间、政党联盟间的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是一个政治过程。例如,有人指出,台湾当局50年代末推行的经济改革,并非是因为当局对经济情况作出的政策改变,而真正的原因是,蒋介石当时想撤换行政院长俞鸿钧改由陈诚接任,陈接任后随即撤换了原来的经济决策班子及推行经济改革。不过,陈诚并非真正热衷于经济改革,推行改革的目的是为突出与俞鸿钧的路线不同。类似的例子,在日本的造船工业政策制定时也发生过。[10]由此看来,政府政策改变有时与经济情况并无直接关系。很多时候,有人将有关政策的制定说成是政府为解决经济问题而作出的努力,只是事后加上去的理解,只会把政策制定过程合理化和非政治化,把政府职能神化。其四,一个政府是不是具有所谓强势政府的特性,与其所推行的具体经济政策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因而强势政府之说,并不能完全成为对经济发展进程进行成功干预的理由。例如,一般认为,1977年前香港所处的殖民地地位,使其殖民地政府能够始终如一地推行自主性、不受各种社会势力左右的自由市场经济策略。按理说,它也是一个强势政府,但它却采取了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同样发展成了一个新兴工业化地区。因此,干预还是不干预,并不能成为解释经济发展成功的唯一原因。其五,突出国家作为一种“制度”的重要性,把经济发展的成功归结为政府制度的有效供给,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仍然有很多牵强附会之处。因为,所谓的有效制度供给,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所运用的分析方法是将整个国家组织和经济系统视为一个单一和谐的分析单位,是假定一个国家有一套系统性的经济政策。这种分析方法并不一定恰当。以提出“国家竞争优势论”而著名的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波特曾通过对十个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比较研究发现,所有这些国家内部的工业政策都有相互矛盾之处,不仅执行政策的部门在很多时期是重复的、互不协调的,而且由于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和措施很多,某一项政策可能对其中一个工业部门有利,但对其他工业部门却会造成负效应。由此他认为一个国家有的只是对个别工业部门有效的政策和经济措施,不可能有系统性、协调性的整体发展政策。[11]由此看来,经济发展中有关国家中心论的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把发展的原因归结于市场机制一样,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在实践中,过度强调政府干预的市场运作体制,往往使企业缺乏顺应市场竞争变化的反应能力。有的学者(青木昌彦等,1997)基于对政府干预(国家推动发展论)和亲善市场论两种发展理论的反思,提出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作用的新诠释:市场增进论,即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市场增进论所强调的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政府政策的目标被定位于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及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力。

  干预特定产业:

  政府发展功能的新解释

  综观世界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层次和范围,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干预模式:

  (1)干预市场秩序。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其基本的经济哲学立场是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有限并实行权力分散制,反对政府成为具有发展功能的主体。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职能是:“维持法律和秩序、规定财产的内容、作为我们能改变财产权的内容和其他经济游戏的规则的机构、对解释规则的争执作出裁决、强制执行合同、促进竞争、提供货币机构、从事对抗技术垄断的活动和从事广泛地被认为重要到使政府能进行干预的临近影响的消除,同时,又包括补充私人的慈善事业和私人家庭对不论是疯人还是儿童那样的不能负责任的人的照顾。”[12]

  (2)干预经济总量。这种模式中的政府职能不仅要求干预市场秩序,而且要求运用各种总量经济政策去调节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之均衡关系。显然,这一模式是以凯恩斯主义学说为基础。其基本的经济哲学立场是市场自身不能达到实现宏观目标(如降低通货膨胀率、实现经济稳定、充分就业和公正分配等)的经济均衡,这一功能必须由政府承担。

  (3)干预特定产业。这一模式中政府职能有了进一步的扩张。认为政府不仅需要纠正市场机制的各种缺陷和失灵,而且还要力图实现产业部门之间在发展中的均衡以及对产业发展的外部效应进行控制,必须越过凯恩斯主义大而化之的经济总量干预,把手伸进更具体的产业间关系和产业内企业间关系。这是雄心勃勃立志超欧美的日本、德国以及东亚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动态比较费用说”,它突破了李嘉图和赫克夏.俄林的“静态比较费用说”和“资源(要素)禀赋说”,是一种新兴工业化国家或落后国家的新的发展理论。[13]

  (4)干预企业经营。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以及改革前的中国。这些国家选择了政府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来直接推动经济发展,使政府作为资源分配和调节的唯一主体。这种模式实践证明是失败的。

  上述四种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模式,体现了干预力量由弱到强的趋势。前三种形式的干预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东西方市场体制的国家都遵循企业充分独立和自由的政企关系准则。这三种经济模式的主要差异和理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具体的产业活动上。应予以区分的是干预产业活动并不意味着干预企业活动。政府干预产业间活动,实际上是指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结构创新和升级政策,引导资源在产业间有目标的流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这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含义之一,是发展与增长的主要差别;政府干预特定产业内部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体现为政府制定和执行“产业组织政策”,规定企业发展规模、产业垄断与竞争、技术进步、竞争秩序等一系列政策和准则。这两者都不构成对企业具体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的威胁。

  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具备一定的发展功能和领导市场的功能是必须的,但这种功能应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特定产业的干预上。

  第一,在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强调静态比较生产费用和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因素,让市场机制在国际竞争中自发调节,撇开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竞争优势,其结果必然是后进国家搞劳动密集产业,发达国家搞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业。这种产业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秩序从发展的见地去分析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弱肉强食的霸道理论,只能使落后国家永远居于发达国家之后永无出头之日。因此,政府有意识地去“扶植幼稚工业”,按动态比较费用说去对幼小工业提供补贴和保护,就是一种竞争战略的现实选择。它可能使在国际贸易中一时处于劣势的产业转化为具有优势的产业。如1985年日本汽车工业规模只及美国的1/135,西德的1/13,但在政府的有意识的扶植下,到1994年,已经称霸全球,在美国市场上也有20%~25%的市场占有率。

  第二,按照沃尔斯坦世界经济体系理论,整个世界经济体系可分为边陲、半边陲和中心地区。前两者处于被剥夺地位,后者处于剥夺地位。但另一方面,这种结构安排是动态开放和竞争性的,结构安排中不时出现所谓“空位”。[14]发展中国家政府角色的基点正在于此:抓住结构变化中出现的稍纵即逝的“空位”。如果放任企业去竞争,因其本身的竞争能力弱及国内缺乏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就会丧失时机。实践证明,国际经济竞争秩序中“空位”的产生,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产品循环变动”方式,二是扶植特定的目前处于幼小状态的高科技产业。前一方式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弗农提出,大意是指新产业的形成和变动,遵循“新产品开发→国内市场形成→出口→资本和技术输出→进口→开发新产品……”这种循环上升的顺序。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是抓住上述循环过程中的第3~5个步骤。即实行门户开放,进口发达国家产品刺激国内市场;进口国外技术和吸收国际资本,结合本国的资源优势发展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使本国产品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向国外出口迫使开发新产品的原工业先行国放弃这种产品的生产。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和挤出“空位”的可能性,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可回避风险多、花费大的技术开发过程,可以利用低工资优势打回先行国市场这样三个方面。后一种方式实际上是属于扶植幼稚工业之说,这里省略。总之,抓住“空位”的能力,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是重要的,对发达国家同样也是重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有口皆碑的反面例子是本世纪20年代开始沉沦的英国[15],正面例子则数新加坡的“第二次工业革命”、韩国造船工业、日本汽车工业等成功例子。

  第三,虽然,在开放性世界经济体系中,国家竞争力是指“该国产业创新与升级能力”,[16]即该国获得生产力高水平以及持续提高生产力的能力,但是,政府在发挥国家竞争力优势时,却不应该着眼于整个经济,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一些独特的产业或产业组群上。因为,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在所有产业部门都获得国际成功的先例,即使是日本,也有大量落后于世界最强硬对手的部门。并且,各国竞争成功的方式也有显著区别。政府参与产业竞争的优势往往寓于某些独特的产业部门,对某些特定产业,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和所有一切可以调动的政策工具,予以重点扶植。这是发展理论研究者一再强调的。他们认为,问诸如“东亚经济成功的原因”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应该问“为什么在某一项工业中,一个国家能够成为成功的国际竞争者的生产基地?为什么香港的纺织业能一直维持国际竞争力?为什么台湾的电子工业能够成功地打入国际市场”?其实在这些问题的背后,一方面含有对政府全面介入产业发展的能力的否定之处,主张政府只承担有限度的发展目标;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把经济政策的重点放在特定产业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触及到经济运行中的产业均衡问题,突破教条的干预总量经济方式的框框。

  第四,政府介入对特定产业活动的干预,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组织发育不良、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不健全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单一的政府干预论和单一的市场机制调节论之所以难以解释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业绩,在于他们的思维方式仅限于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之间。其实,生产和经济活动,除了通过国家政策和市场交易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协调某一产业或行业的治理机制。[17]因为不论是竞争或合作,这些活动都得在一套市场主体共同接受的游戏规则和分工下进行。这些规则包括产权制度、监督市场交易的法律、行业守则和行规,甚至价值规范等,还有遵守或违反游戏规则时的偿罚制度等等。执行这些规则的,除了政府机构和法院外,更重要的还有专业团体、工商组织、半官方机构、银行财团、保险机构、投资公司等等。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治理机制往往能够担当起应该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承担的协调职能和发展性角色。如香港发达的金融业,就在很大的程度上代替政府组织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性角色,通过长期性贷款、协助市场发展甚至产品设计,负担起了本来应由政府负责的经济管理和指导工业转型的任务。类似的还有香港的纺织业同业工会,就致力于纺织业的人力资源开发,香港工业总工会及香港总商会等就一直协助企业开拓市场、协调工商活动和提高产品质量[18]。在日本,工业组织更积极地参与政策制定和充当协调经济活动的角色。由于有效的治理机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大陆并非是自然存在[19],而是要逐步建立和不断改进,但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到这种机制建立之后才开始,所以在这种发展阶段和环境下,由政府担当起对特定产业的干预角色,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干预必须要随着市场组织的逐步发育而不断地放松。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4

  [2]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4

  [3] Gordon White(ed.) Development States in East Asian, P1,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88

  [4]这种非市场的工业化目标,以及对价格体系的扭曲,是经济增长粗放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1997年之前预测东亚会发生金融风暴的依据之一。

  [5] Theda Skocpol.“Bringing the State Break In:Strategies of Analg the State Brea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in Evans, etal(eds),P9

  [6] Yu han Chu,“State structure and Economic Adjus tment of East Asian Newly Indust realizing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3. No.4 1989,P.657

  [7]晓强.重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管理世界.1992,(6)

  [8]参见对日本产业政策持中立立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一份关于“外国政府对特定产业的扶植政策,以及其对美国产业所造成的影响——由日本的产业政策谈起”的报告。载《美日科技争霸战》牛顿出版社,1985年11月,第359页。

  [9]小宫隆太郎等编.日本产业政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10~11

  [10]吴德荣.国家、市场、还是经济管治.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3.184

  [11] Michael E.Porter,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 (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0)PP.808~809

  [12]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36

  [13]杨治.产业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84~88

  [14]姜汝祥.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管理世界.1992,(1)

  [15]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如果当时英国果断地将产业结构重心转入机械工业,是能够抓住持续发展的机遇的。

  [16]王辑慈.别树一帜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管理世界.1992,(1)

  [17] Oliver E.Williamson,“Compa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Analysis of Discrete Structure Alternative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36, No.2 (1991) PP.269~296.

  [18]这实际上就是难以用政府干预解释香港经济发展的原因所在。

  [19]一般认为,干预企业经营的计划模式因政府势能太强,扼杀了治理机制存在的可能性。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徐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