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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2020-03-03 08:42: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夏锦文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一次法治大考。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我们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是由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价值和重要作用决定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法治是规则之治,是对治国规律的理性把握。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因此,无论是平常状态还是应急情况,无论是维护日常社会秩序还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法治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同样重要的作用。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就是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和危机治理的法治化,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要抓紧修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制机制;强化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主动履职、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依法规范财物捐赠和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防控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这是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系列决策部署。总体上看,《意见》具有两大特色:一是问题导向鲜明。疫情防控工作整体有序推进,但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执法或司法上的问题,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巨大障碍,亟需破解。对此,《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依据。《意见》特别提出要对疫情防控中社会反映强烈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这些都直指现实问题,必将有力地指导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工作。二是实践操作性强。疫情发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暴力伤害医护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现象。比如,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拒不服从隔离治疗措施,或者曾经进出疫情高发地区、已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仍然刻意隐瞒甚至进入公共场所等。《意见》对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和现象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惩治,必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抗疫、严格守法防疫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部法规性决定为全省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有力的法律依据,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适应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的有力举措。《决定》主要从三个层面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指导:其一,聚焦重点问题。《决定》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返岗、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其二,划清各方职责。《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这划清了疫情防控中的“责任田”,为防止出现推诿扯皮、互相推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三,明确个人义务。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责任义务,人人有责。《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这有助于明确公民个人的防控责任,凝聚全社会共同抵抗疫情的力量。

近期,中央连开重磅会议,深入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强调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这是以法治思维和辩证思维相统一来指导全国各地的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进退失措、朝令夕改,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违反法治精神、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当前,一边全力防控疫情一边迅速恢复生产,确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社会治理和企业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和严峻考验。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和企业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尽快使“应急防控”走向“依法防控”,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尽快形成执法合力、全力提供司法保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作者为江苏省社科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