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教授认为:规范性可以分为一阶的规范性和二阶的规范性。一阶是整体性规范。即使是民法典如此严密的法典,与事实之间也依然存在一种不对称和张力。事实永远大于规范,个别永远大于一般,法律人永远面临一个如何处理这种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就产生了二阶规范性问题。如何回应二阶规范性问题?概括来说,我国的回应措施是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且更多的是通过指导意见、工作座谈会纪要、各级法院办案指南、意见或办法等这些方式达到一种统一司法统一适用法律的目的。颁布这些文件的目的在于,解决某个条款不能回答新出现事实的问题。在比较法层面而言,其他国家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他们将这种权利赋予法官个人,而不是采用狭义的具法源性质的司法解释。我国为了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的做法,法官处于被动执行的地位。随着民法典颁布,大规模司法解释时代应该结束,应该把更多司法解释的权利还给法官和司法人员,同时也应当加强相关的法律方法的训练。
以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例
2020-11-25 17:02: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郑永流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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