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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改革视域下监察委属性定位的法理表达
2020-11-25 17:41: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王建国

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从宪制层面增设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位一体”的宪制模式。宪制层面设立监察委员会是运用中国特色政治改革方法论和顶层设计的理念革新了国家权力监督体系,贯穿了从严治党与国家法治一体协同推进的反腐败全覆盖思路和国家治理逻辑。正确界定监察委监察权的法理属性要基于宪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宪法修正案文本、监察基本法的规定以及监察权运行现实样态展现的问题出发,从政治使命、宪制定位、权能属性、实践层面的多重视角进行深度理解和正确阐释,为进一步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监察权的运行机制提供理论关照。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