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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
2020-11-25 17:39: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高伟

高伟发言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价值追求上有内在契合性,在诉讼构造上二者有可相互镜鉴之处。现实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尤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不足而面临推进难题,同时法院深度介入诉讼博弈使其司法能力和中立地位受到考验。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蕴含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环境损害后果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相关领域规则供给上屡有创新之举。实践操作上,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注重发挥其推进诉讼、修复环境的实际作用。为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诉讼积极性,可将参诉情况纳入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相应激励措施。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