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燕庭长认为,社会权利成为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器。其中,社会权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中介性社会权力,另一类是群体性社会权力,这两种社会权力都有充分的作用空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相当一部分操作性职权只能转为由中介性社会权力承担,取代了政策性破产中的政府清算组。中介性社会权力在“市场化破产”中的行使路径,将破产程序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独立和中立,能对多元利益施以适当平衡。
社会权力之作用机理——以‘市场化破产’为视域
2020-11-26 15:21: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陆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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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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