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系统的因素分析基础之上,本文认为江苏聚焦富民重大焦点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化、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口结构影响未来居民收入增长等问题。造成以上三方面问题的原因各异。本文给出的建议是:(1)促进江苏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短期内可通过压缩政府收入“口袋”来引致居民收入“口袋”扩张;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双创”为抓手,促民营经济大发展;稳步提升城市化水平;(2)提高江苏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水平——增加城乡中低收入人群就业机会;规范私营经济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重点片区集中帮扶力度;(3)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人力资本质量。
2016年11月,省委书记李强在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党代会所做《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报告,成为指导我省“十三五”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2月底,我省出台了落实措施——《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3条”)。本文聚焦富民重大焦点问题,从深层次分析居民收入薄弱环节和潜力所在,并对“33条”提出补充建议。
一、江苏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化的问题
“富民”既可以是窄口径增加居民的收入,也可以是宽口径的让老百姓过上美好生活,即“七个更”。本研究聚焦居民收入问题。江苏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无论是从总量看还是从近些年的增长速度看,都位于全国前列。但我省的问题是:与较高的人均GDP相比,江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得偏低,正如第13次党代会报告所言“现在我省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相称”。江苏居民还不够富裕的根本原因在于GDP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比值过低
江苏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13-2015年分别为33.2%、33.2%、33.6%,三年间保持微弱的增长。但从全国来说,2015年全国平均水平为43.9%,浙江为45.8%,广东为41.3%,江苏明显比重过低。以2015年为例,江苏人均GDP为8799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539元,分别位列全国4、5
(二)GDP收入法中的劳动者报酬占比较低
富民问题的表现是增加居民收入(财富),也就是常说的百姓富的问题,其实质是全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从国民经济实现的收入形态来看,GDP=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居民收入水平主要对应劳动者报酬(包含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收入)。政府的财政收入则包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的一部分(包括国有企业的上交利润、国有股分红、合资联营企业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等)。企业收入则对应营业盈余的主体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则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所支付的刚性支出。2000-2015年的数据显示(如图1),
(三)以上问题分析
江苏居民收入质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结构、民营经济发展深度及城市化进程滞后三大因素。
(1)江苏外向型经济、资本密集型工业经济主导经济。该特征是造成江苏GDP水平高、居民收入水平低的重要原因。外向型经济,尤其是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原料、市场两头在外,能做大GDP规模,但技术、市场的外溢性很小,我们只是挣了加工费这一块,在整个价值链中占比很小,外向型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打工经济。资本密集型工业经济,需要就业人员有限,劳动者报酬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也低。我省大型、资本密集型工业经济规模较大,由于存在“灯下黑”效应,对民营经济的促进拉动作用也有限。
(2)民营经济发展深度有待于进一步加深。2011-201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2015年实现增加值47398.7亿元,占GDP比重达67.6%,其中私营个体经济占GDP比重为43.4%,其他年份数据详见下表2。2015年末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达182.2万户,当年新增39.4万户,注册资本72965.4亿元,比上年增长30.7%;私营企业平均注册资本规模由2011年的302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400万元。与浙江民营经济相比较,江苏存在两个方面的差距:一是私营及个体经济就业人数在总劳动力占比差距,2015年江苏从业人员数2791.1万人,占比60.95%,浙江分别为2417.6万人、64.76%;二是平均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规模差异,浙江高于江苏,分别为13.1、11.5人/企业。在规模以上私有企业数与经营业绩、人均工资收入方面,江苏高于浙江。
江苏个体户总户数从2011年的330.4万增长至2015年的387.2万户。五年来,总数规模变化不大,但年度变化却非常大。以2015年为例,年底较2014年净增15.9万户,当年新增63.7万户,也就是说当年净消亡47.8万户,几乎占当年末总户数的1/8。关于个体户高净消亡率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3)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城市化进程反映了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发达程度,城市化率越高说明城市的承载率越高,经济越发达,人民越富裕,反之则说明城市承载率较低,就业机会少,人民不太富裕。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城镇化率为66.5%,高于同期全国水平的56.1%。无论是根据城市发展的三阶段论还是六阶段论,江苏目前已经进入成熟的城市化社会,进入高度发展阶段。问题是,2015年的城镇人口统计中,我省城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分别为41.2%、25.3%。我省镇规模通常不大,人口绝大多数不超过10万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现代化水平方面和一般的城市有很大的差距,这些镇的承载能力低,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少,居民收入提高的途径少,难以与真正的城市相提并论。
二、提高江苏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水平问题
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在于不断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水平,唯如此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社会。分析好我省中低收入人群的结构特征,有利于找到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民增收的“实招”“好招”,补住全省发展的“短板”。
(一)工资性收入是城乡中低收入人群的最主要收入来源
此处的中低收入人群涵盖全省调查户中的中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两组户别。按收入来源重要性来分,城镇组居民家庭收入依次来源于工资性收入、转移净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对应的农村组则来自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这也体现了后者有土地经营的生产特征。具体分类情况,详见下表3。工资性收入是城乡中低收入人群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不同的是城镇对工资性收入依赖程度更强,超过63%,农村组则超过了44%。由此可以看出,增加工资性收入应成为中低收入群体的第一渠道,增加经营性净收入是农村组的第二渠道,主要是来自二、三产业经营收入。转移净收入,对城镇组而言,主要是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报销医疗费;农村组则是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及报销医疗费。总体而言,转移性净收入增长受政府政策制约性大。财产净收入,主要来自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城镇居民来源大部分是自有住房的折算净租金,符合国际惯例,但城镇居民没有实在的获得感。
(二)城乡中低收入人群主要分布在私营经济单位
作为转型经济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存在私营与非私营“二元”工资结构。私有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主要是由市场及国家政策决定,而非私有经济单位的工资主要由国家政策决定。2015年江苏年度统计调查结果显示,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6196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689元。前者在几乎所有细分行业都高于后者,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两者之比为2.86:1,差距最大,其他细分行业差距情况详见下表4。
(三)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
“十三五”时期,我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省扶贫机构的信息显示,以2015年农民人均收入6000元为标准,全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总量共为2767764人,全部集中在苏北、苏中地区。其中,苏北5市有2603618人,占总量的94.1%;苏中3市有164146人,占总量的5.9%;省重点帮扶的苏北地区12个县(区)共有6000元以下农村低收入人口1439895人,占全省总数的52.0%,占苏北地区总数的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