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加微信
知识分子群体社会主导价值认同的问题发展轨迹
2017-04-19 17:18:00  来源:道德发展智库  作者:卞桂平

  知识分子群体之于社会主导价值认同的问题发展轨迹呈现为分层“问题流”:认知逆反化—情感淡漠化—意志软弱化—行为自由化。四大层次相互递进、相互转换。群体价值与社会主导价值间“伦理普遍性”的理想形态因无法在诸领域获得现实层面的满足,由此导致“思维—存在”的分离催生出群体价值认同的“问题源”。问题解决必须诉求于“国家—学校—家庭—社会”诸层面的伦理正义建构,以知识分子群体价值观、社会主导价值观及社会伦理正义三者间“预定和谐”为目标,达到“思维—存在”的现实和解。

  一、知识分子群体之于社会主导价值认同的“问题流”

  一是认知“逆反化”。知识分子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精神”特质使其“自觉地意识到并担当起对社会、群体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担当既可表现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观念和相应的实践,也可以展开为对社会的批判意识;前者从正面体现了对普遍社会价值的追求,后者则更多地以否定的方式,展示了对群体利益的关切。知识分子如上“批判性”特征反映在社会主导价值层面,就是对主导价值的内涵、必要性等问题进行诸层面的质疑乃至否定。尤其应当警惕的,是不少知识分子面对传统价值、西方价值及社会主导价值之间的矛盾,不是基于社会主导价值引领下的价值和解,而是极力用西方价值或传统价值否定、排挤社会主导价值。而各种被刻意夸大的“小道消息”又在一定意义上“迎合”并强化了部分知识分子的“逆反”心理,如认为官媒不可信,唯有网络才真实等。也有人甚至把“逆反”心态变成日常行为,当“逆反”心态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消解之时,便采取更为极端方式以博取社会关注。

  二是情感“淡漠化”。不少知识分子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对社会主导价值“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样”等理论问题“不感冒”,从情感层面对“什么是社会主导价值”以及“为什么要建构社会主导价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足够的认知自觉,情感需求的主体性匮乏。同时,作为“应当”成为社会主导价值践行的“主力军”,不少知识分子却选择“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对与社会主导价值相关的人与事一概不闻不问,凸显该群体与社会“情感共振”的缺失。

  三是意志“软弱化”。不少知识分子对社会主导价值的理论内涵不做深入研究与探索,往往浅尝则止,似懂非懂,习惯于“被动接受”,更谈不上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也有不少人缺乏价值判断力,迷信西方价值,喜欢以西方价值代替主导价值。还有部分知识分子面对外界物质诱惑,受自身“意欲”肆意摆弄,沦为物质奴婢。其中又尤其以教师群体的“意志软弱”比较普遍。因受外界因素影响,不少人进行如论文剽窃、买卖论文、权学交易乃至权色交易等,在“明知故犯”中肆意践踏社会主导价值。

  四是行为“自由化”。知识分子群体于社会主导价值观的“自由化”所呈现的伦理形态有二:一是基于言语与行为的“任性”批评乃至于恶意诽谤;二是对除社会主导价值之外的其它价值存在接纳的随意性。既包括国外的价值观,也关切到传统价值取向。知识分子群体之于社会主导价值之“行为自由化”实质就是以自我利益的“个别性”僭越社会利益的“伦理普遍性”。“个别”与“普遍”的二分后果就是作为标榜自我利益的行为主体困境的生成。

  二、识分子群体社会主导价值认同的“问题源”

  1、政治领域。知识分子群体合理性形态的“批判性”建构是基于“伦理普遍性”的认知与体认。而在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态中,作为社会主导价值所依附的主体——政府及其代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伪善”。不少人以公谋私,丧失了作为“公共”价值的主体意义。在一定意义上造成知识分子群体、政府及社会主导价值间的“公共”伦理取向断裂,而这也正是知识分子群体认知逆反、情感淡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伦理道德取向的根源所在。

  2、经济领域。当前中国社会的经济语境中,不少人只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尔虞我诈、相互拆台,极大地侵害了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就知识分子群体而言,其批判性的内在实质是立足于公共性的价值诉求,在分配正义层面,宁患寡而不患不均。因而,财富极端个人化,不仅违背了社会主导价值内在正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知识分子群体对正义的价值诉求,尤其是当知识分子群体的个人利益因公义损害而受到侵害之时,其对社会主导价值的逆反心理、淡漠心理乃至于过度的扭曲心理都会滋生。

  3、文化领域。不少知识分子在接触西方价值后,在没有真正洞察西方“普世价值”实质的情况下,轻易“缴械投降”,成为西方文化价值的拥护者,乃至不少知识分子用西方价值中所谓“民主、公平、公正”的抽象概念对社会主导价值进行狂轰滥炸。又因知识构成以及知识背景的殊异,不少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价值“迷信”,认为只有孔孟才能救中国,生成一种“复古”的文化价值取向,并以此为价值立足点,对当下的社会主导价值说三道四。社会主导价值本身也因公权与财富的异化,使其自身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推行存在着“知行脱节”。最后,文化价值上的媚俗化,导致文化沦为物质奴婢,失去其原本价值与意义,这种“文化经济化”现象显然是与知识分子群体所追求的“法哲学”思维背道而驰。

  4、社会领域。当前,人作为一种“个体”存在,过分拔高自己的地位,而把自然作为奴役的对象。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人与人之间,常因蝇头小利而尔虞我诈,乃至于为一己私利连血肉亲情都不顾,每个个体,乃至于每个群体以及团体都以自己为中心,都立足自己利益范围把他者看作是不同于自己的“别人”。从人与自身的关系看,人们往往生活在各种社会伦理规则之下,说一套、做一套,陷入“身心分离”的自我困境,人们彼此猜忌、怀疑,整个社会的公共性韧带呈现撕裂态势。因而,伦理存在的“精神”偶带日趋撕裂,社会主导价值的“预定”和谐以及知识分子群体对社会公共性的价值期待,三者之间呈现愈演愈烈的裂痕,进而造成知识分子群体对社会主导价值的不可信心态。

  三、知识分子群体社会主导价值认同的伦理进路

  1、国家。而伦理正义的国家层面,最为核心的则在于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伦理规则制定的合理性。伦理规则的“合理性”首先是规则制定的“前瞻性”。即,伦理规则的制定不能落后于现时代,尤其要勇敢面对现时代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并对此提出可行的伦理规则。伦理规则的“合理性”核心层面则在于伦理规则的制定不是为了某一部分人或者某一群人的“狭隘”利益,相反,伦理规则的制定主要是面对绝大多数人,价值取向在于社会至善,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再次,伦理规则的“合理性”还有一个前提是伦理规则的可行性。即所制定的伦理规则要具有实现可能。即,伦理规则的制定要符合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同一的客观规律,成为人的主体性的真正动力所在。伦理规则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人民性”的实现,要求在国家层面进行伦理规则制定的过程要从社会面临的真问题出发,通过可信的社会调研方式,发现问题、提炼原因,把诸种要素融入到伦理规则的制定之中去,使伦理规则的制定不仅源于实践,更能超越实践,具有发展的真正内涵。

  第二个方面是伦理规则的践行。伦理规则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尤其要破除中国社会固有的各种伦理关系壁垒,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积极贯彻落实社会伦理规则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舆论乃至于物质层面的奖励,而对那些“知法犯法”的则要严厉惩罚,并通过一定手段(如社会信用制度)使其日常生活受到相关制约。在这一层面上,尤其要注意对“普通老百姓”中“先进典型”的褒奖,也要注意对“党员干部”中的“腐败分子”的严厉惩罚。

  第三个层面,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伦理规则能否保持内在的正义,关键是监督的科学化、合理化。当前,不仅要从舆论宣传层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更要通过当前先进的科技手段(如微信、微博、QQ、E-Mail等),催化、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使他们成为伦理正义实现的主体。

  2、学校。从教育内容而言,不仅要基于传统课堂教育,从认知层面使受教育者理解社会伦理正义、社会主导价值的内涵与实质,尤其要注意对受教育者的“入情入理”的实践教学,通过对典型人物、典型事件的切身体会,加深受教育者对伦理正义,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情感共振,达到主观接受的教育效果。从教学方式上看,教育者尤其要抛弃那种传统的“师道尊严”,要具有“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主观认知意识,注意以平等、共商的教育方式,塑造受教育者的公平、公正理念,形成伦理正义的价值观。第三层面,教育者要严于律己,始终以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坚持所作所为体现社会的伦理正义,以身说教积极践行社会主导价值观。学校管理层要对那些违背师德的教育者予以严厉惩处,对那些不以“立德树人”为自身要求的教育者,严重的要予以严重警告乃至于开除处分。

  3、家庭。中国家庭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经历了两次较为大的伦理转型。一是由多子女家庭过度到独生子女家庭;二是原先几代同堂家庭因改革开放后打工潮的出现而成为父母缺失的残缺家庭。两种家庭同时混杂就引发了很多人格缺失问题以及由此滋生的社会问题。以公开、公平、正义等为标识的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基本上在这样的畸形家庭中无法孕育,也进而发展成为社会领域中的主导价值问题。面对如上诸种家庭难题,重视家庭建设,夯实家风基础已经构成当前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一方面是国家应该通过各种经济调节措施,尽量避免留守儿童、留守家庭的出现。要基于多视角推广二孩政策,通过各方面的齐抓共管,重建健康的家庭氛围。尤其是在家庭教育方面,要更多地嵌入合理教育的因素。监管人对下一代养育不能溺爱,在公开、公平家风中形成积极伦理正义感,生成健全人格。

  4、社会。个体踏入社会以后,就要受到社会伦理风尚的制约与影响,往往会导致“应当如此”发展成为“未必如此”。因而,基于中国问题的伦理正义建构,就必然要具有“中国特色”。一是代表社会主导价值的政府官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勇于担当,成为“公共”价值的践行者与排头兵,从积极层面引领整个社会风尚。二是社会的主流媒体要本着职业良知,摒弃物质诱惑,驱邪扶正,树立典型,成为伦理正义社会风尚的助推剂。最后是人民群众应该基于民族、国家层面的大局出发,破除以“己”为核心的狭隘价值观念,充分发挥自我的监督功能,以社会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社会的公共建设,既要享受权利,更要履行义务,以自己的实践行动践行社会伦理正义。

  社会伦理正义建构,其目标在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内在价值同一,或者说是概念与理念的内在同一,最终的价值旨趣在于知识分子群体的价值取向、社会主导价值的价值理念以及社会伦理存在的合理性之间的内在一致。这种内在价值的趋同或者永远有待完成,但必须努力完成,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也是人作为类存在的意义所在。唯有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及国家的良性生态,伦理正义也才能生成。

  (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道德发展智库” 卞桂平)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徐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