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025-10-21 09:58: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张建 张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低效用地,为乡村振兴提供用地支撑。当前,我国已进行了两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政策协同和创新收益分配模式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经验。

一是初步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点地区围绕统一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流程、加强入市监管等建立了入市交易规则,加大了入市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保障了集体和农民的入市权益,加强了入市地块的合规性审查和合法利用监管力度。如无锡江阴市、苏州吴江区、常州钟楼区等发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建立了详细的入市交易规则体系。

二是加强入市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同。试点地区加强入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收储等政策的协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拓宽用地保障渠道。如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积极探索在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盘活整合零星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资源。

三是注重收益分配的一般化原则与可持续性。试点地区按照“分类别、有级差”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土地成交价款或入市净收益为征收对象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内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合理使用或分配方案。此外,部分地区探索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模式。如浙江省象山县探索“1+N”的土地增值收益模式,“1”为一次性出让收入,“N”为出让期限内每年再收取部分租金性收入。

然而,当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还普遍存在缺乏规划引领与土地产权不清、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与国有建设用地组合供应难、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阻碍了入市进程,也不利于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和农民收入增长。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础性制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其他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做好对乡村发展的“通则式”规划,为入市地块提供规划基础。加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鼓励发展土地评估、交易经纪、法律咨询、融资担保等多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整合信息发布、在线竞价、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模块,构建“一站式”数字化交易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联动机制。畅通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用途管制、交易年限、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衔接,制定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规则,明确各类供地方式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和合同规范。

四是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可持续性收益分配机制。国家层面应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合理比例,统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耕地保护补偿。规范集体内部收益分配与使用,建立监督机制和争议调处机制,完善民主议事与信息公开机制。支持将收益投入建设标准厂房、设施大棚等可产生持续收入的物业,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一次入市、长期受益”。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农业大学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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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