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作为引领时代发展的主旋律,高质量发展已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上升为国家“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的主题。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实现教育现代化以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所追求的美好愿景蓝图。改革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教育评价作为推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一环,是推动并引领我国教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证。一方面,通过发挥好教育评价的监督检查作用,能够全面了解并掌握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好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能够有效解决我国教育事业该如何发展的问题。可以说,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道路上,教育评价好比中医问诊治病,不但要精准把脉,通过检查监督找准教育实践中的病灶,更要精准施策,通过方向指引提高靶向治疗的效果。
然而,在教育评价实践中,受教育评价结果使用功利化导向的影响,教育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不同地区或是各级各类学校争夺更多、更优质教育资源的“利器”与“法宝”,而其原本所应具有的对标找差评价目的,并没有在实践中充分被体现。这不利于准确评估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真实状态,不能真正发挥好教育评价的监督检查作用。此外,同质化的评价标准或多或少抹杀了不同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特色化发展基因,这在根本上并不符合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初衷。由此,开展教育评价应以分层理念为根本指引,在国家、地方以及学校三个不同层面实现教育评价政策制定、执行与贯彻落实的分层,真正实现教育评价在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道路、为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根本遵循以及为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特色化办学把好方向中发挥好应有作用。
首先,要深刻领悟教育评价背后的政策意图,实现教育评价政策目标追求上的分层。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一种美好愿景,是教育评价政策出台的旨归,在国家、地方以及学校三个不同层面,对高质量发展的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在国家层面,高质量理应是一种不同地方教育事业各有所长、各显其能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各有发展特色的百花齐放式发展形态;在地方层面,高质量理应是一种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因地制宜式发展样态;在学校层面,高质量理应是契合不同学校办学定位与办学目标的特色化发展模式。
其次,要全面理顺教育评价背后的政策逻辑,实现教育评价政策功能上的分层。自上而下历来是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基本规律,教育评价政策的推进实施也不例外,但教育评价能否真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还需要把握好教育评价政策在国家、地方以及学校三个层面所具有的不同功能,从而在教育评价政策功能整合中逐步形成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其一,国家层面出台的教育评价原则性指导意见理应彰显政策的导向功能,发挥好教育评价政策把方向、凝聚教育发展合力的引领作用。其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教育评价实施细则理应彰显政策的分类功能,结合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分类发展。其三,学校层面出台的教育评价实施方案理应发挥政策的定向功能,为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特色化发展目标提供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方法与路径。
最后,还要逐步厘清教育评价背后的实践向度,实现教育评价政策实施上的分层。教育评价的实践逻辑应该是逆政策逻辑的自下而上方式。只有对不同学校依据自身现实发展需要制定的发展指标进行评价,才能够真正实现从外部监督内部运行的效果,才真正是接地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评价。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利于促进和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最终有利于学校教育特色发展、地方教育分类发展与国家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齐头并进。否则,对大多数学校而言,在时间和精力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根除教育发展弊病,使教育评价成了为评价而评价的表面文章。
此外,教育评价政策是否真的能够引领我国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的自我评价标准是否合理,也是教育评价进入实质性监督检查前值得关注的内容。即:学校层面制定的发展指标体系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地方和国家教育评价政策的正确导向,这需要在前期进行可行性论证。因此,教育评价可以分阶段实施,前期可重点把关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的发展指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契合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把能够量化的发展指标作为后期评价考量的主要内容。(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