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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水平促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2024-03-20 10:39: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董淑芬

党的十八大以来,南京妇女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总体水平保持全省领先。伴随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南京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等的实施,南京妇女事业迎来蓬勃发展、充满生机的又一重要机遇期。在新发展阶段,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南京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引领,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阵地引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主流媒体、城乡妇女活动阵地等作用,引领广大妇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巩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注重分类引领。加强对青年女性、知识女性、老年女性等群体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服务,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媒体行业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的女性的积极引导。探索大数据引领。精准把握妇女思想的关注热点,借助相关领域妇女思想研究专家或者网络大咖对妇女群体关心的热点敏感话题进行深度研究与权威解读,合理引导妇女群体理性看待、思考各类社会公共事件。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贯穿教育发展的全过程,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在制定、修订和评估与教育相关的法规政策时,纳入社会性别视角,提高教育决策者、管理者、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性别平等教育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融入性别平等内容,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理念。组织专家学者建设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特色,以及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性别平等课程,继续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教育进入中小学校,不断提高高等院校、党校性别平等课程的普及率。

突出家庭建设和家庭公共服务的重要地位。促进男女家庭地位平等。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包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政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深入开展“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实施家庭文明建设行动、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服务提升行动、家庭研究深化行动,促进妇女及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倡导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将反家暴宣传调解、现代家政服务、0—3岁专业化托育服务、新型家庭教育、婚姻家庭纠纷治理、妇女儿童心理疏导、困境家庭妇儿帮扶、家风家训宣传引导等家庭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家庭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消除妇女就业歧视等影响男女平等的障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明确就业过程中歧视的定义、范围、种类,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公平性原则应受到的处罚,并相应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机制。随着“两孩”“三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成本增长是导致女性就业歧视持续加重的重要诱因。建议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议人社部门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投诉处理程序规定,畅通人力资源市场投诉窗口接待,及时受理和处置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投诉举报。

重点关注农村男女平等问题。农村妇女地位相对低下是影响男女平等短板。强化农村男女平等政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分配权。实施农村妇女能力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妇女能力提升来影响妇女的职业、家庭、经济以及社会地位。加强针对农村的性别平等舆论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更新农村妇女的思想观念,树立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的思维方式,培育农村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形成“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的政策与法治环境。推动社会各领域男女平等,逐步形成“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政策与法治环境。积极开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内容的法治宣传,增强妇女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营造自觉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出台《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完善我市保障妇女权益的规章制度,增强社会成员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性别平等监测评估。强化和完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强化立法机构、妇女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

(作者为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省扬子江创新型城市研究院专家)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