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推动人类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也面临新的挑战与困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思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保障。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要坚持科学立法,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坚持公正司法,为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要坚持全民守法,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法治环境。第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筑牢法治根基,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公私法协同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必然选择
个人信息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复合型权利结构,必须采取公私法协同方法对其保护。个体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性权利,具有独立性。个人信息权的衍生利益是个人信息权适应现实要求而产生的外在利益。维护个人信息权,既要尊重个体内在权利,又要兼顾外在利益。一方面,公法保护强化国家监管与公权力救济。国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主体,承担着制定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监管、开展安全评估等重要职责,通过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大规模、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私法保护赋予个人充分的自主权和救济手段。《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私法依据。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收集、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查阅、更正、删除自己的信息,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构建公私协同治理模式,可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共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责任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的建设路径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机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在立法层面,应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敏感信息界定标准,规范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等新兴技术应用场景,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执法层面,需强化对违法收集、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信息处理领域监管,发挥社会组织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执法效能。在司法层面,优化个人信息侵权诉讼程序,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权威性与一致性。此外,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和企业守法意识,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立法环节,应坚持党的领导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结合,确保法律体系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民利益。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将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推动执法机关文明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同时,要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形成党领导下政府主导、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强化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防线。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指明了方向,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法治建设总目标,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实践要求;强调推进数字治理现代化和技术法治融合,构建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依法织密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之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公私法协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司法,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科学完备、运行高效,让人民在数字时代享有安全、便利、可信的信息环境,为建设数字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强支撑。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