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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共空间的公共性
2019-04-09 16:41:00  来源:《群众》(决策资讯版)  作者:何 雨

  时间与空间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二维坐标。相对于抽象的时间,空间是具体的、生动的、实践的。实践性构建起了空间与社会的关系,即空间是社会的空间,社会是空间的社会。与自然状态不同,自人类有意识地利用空间起,空间就具有了社会属性,成为人类争夺、占有、使用与改造的对象,因此,空间是社会的空间。一切人类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空间载体,在一定的空间尺度内展开,所以说,社会是空间的社会。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人类社会的竞争本质上就是对空间区位的竞争,而各种社会问题的源头也可以直接追溯到空间或区位的竞争上。 

  不同标准就会有不同的空间形态,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类标准就是基于所有权关系而形成的空间形态两分法: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私人空间是为个体私人支配、占有、使用、管理等权限的排他性空间,公共空间则是为公众集体共同支配、占有、使用与管理的非排他性空间。改革开放40年来,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系列民法,在推动空间产权归属明确化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空间总体属性的公有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天然地限定了私人空间的有限性,也赋予了公共空间的极大弹性,换言之,在私人空间之外,公共空间是一个高度模糊化的地带。 

  公共空间归属上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公共空间秩序的模糊性。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中的著名假说,指的是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个体会无止境地争夺、占有、使用公共资源,最终导致公共资源崩溃。这一假设不同程度地在我国公共空间的支配、占有、使用与管理等方面上得到了印证。在农村,对集体道路、灌溉沟渠、山坡水塘等公共空间的挤占与侵蚀;在城市,违搭违建、车辆乱停乱放,以及对公共绿地、体育设施等公共空间的破坏等等,都是公地悲剧具体反映。个体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付出的却是集体利益严重受损的代价,对灌溉沟渠的挤占直接影响农田的泄洪与灌溉,占有公共道路停车加剧交通拥挤,搭建违章建筑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等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合法的、正当的共识性规则,个体对公共空间的占领往往奉行先占先得、拳头为王的丛林法则,而这必然导致各种纠纷,成为社会矛盾甚至重大群体事件爆发的导火索。 

  公共空间的各种乱象,源自于作为公共空间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主体的缺位与失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重新明确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让公共空间的所有者与管理者重新复位、归位。这也是邳州在公共空间社会治理创新上的精髓与要义所在。一方面,从产权上对公共空间的归属进行清晰化,明确公共空间的边界与范围,为公共空间的集体支配、占有、使用与管理等提供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在坚守私有空间不受侵犯的同时,同样坚守公共空间不得侵犯的底线。承担公共空间日常使用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全面复位、归位,切实维护公共空间的公共性。 

  在此过程中,邳州创新性地赋权、赋能于“95%”的绝大多数群众,让他们拥有捍卫公共空间秩序正当的、充分的底气与依据。从实践效果看,邳州的努力改变了城乡公共空间的形象与面貌,改善了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群众关系,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努力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积极支持。毕竟,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力量来源,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归属。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责任编辑:李佳婧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