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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
2019-07-04 16:26:00  来源:《群众》(决策资讯版)

  加快弥合城乡“数字鸿沟”

  5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到2025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战略目标。在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要大幅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加快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在发展农村数字经济方面,强调夯实数字农业基础,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创新农村流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乡村新业态。

  进一步推动网络提速降费

  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动网络提速降费。今年实现光纤到户接入端口占比超过90%,在300个以上城市部署千兆宽带接入网络,实现全国行政村覆盖率超过98%。突出增强工业互联网、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的网络能力,加大有效投资力度。加强工业互联网专线建设。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通过下调资费价格、免费提速升档等方式,年内实现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降低15%。11月底前在全国全面实施“携号转网”。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

  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支持经开区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将招商成果纳入经开区考核激励。对创业创新人员在户籍、子女入学、创业投资等方面给予便利。经开区要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支持建设国家大科学试验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符合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经开区引入民营资本和外资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

  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

  5月8日,中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支持和资源保障,统筹上级部门支持社区的政策,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以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选优配强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工)委书记等应当纳入上一级党委管理。

  构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

  5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地方各级党委要每年专题听取上一年度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地方各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给重大行政决策戴上“紧箍咒”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此次推出的《条例》,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

  《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求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实效,《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具体的程序和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做了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如要求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要求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或者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珞佳整理)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