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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的矛盾及解决路径
2020-01-06 16:32:00  来源:《群众》(决策资讯版)  作者:徐泰玲 丁鸣江 陈 珊

  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随着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家庭农场逐渐由家庭式经营向企业化经营转变,即家庭农场使用一定的劳动资料,以现代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企业化有其形成和演化过程,主要分为初始、形成、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沿着“家庭农场—农业准企业—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集团”逻辑线索演化,这四个层面在时间和空间上并存,呈现出基本分离、逐步交织和融为一体的发展过程与趋势。由于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性,在一段时间内,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表现为多种模式共存,即农户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等,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家庭农场、公司农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业上市公司等。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处于企业化经营初始阶段,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矛盾。

  土地流转的紧迫性与土地市场规范滞后性的矛盾。目前,土地流转困难仍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在:土地流转价格偏高且逐年上涨;流转土地供不应求,部分农民惜租心理严重;流转土地零散,限制了农场规模的扩张;土地承包年限较短;缺乏健全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不能为土地供求双方有效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等服务。

  资金需求与金融产品及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规模扩张、资源高效利用以及营销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但“融资难”仍然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家庭农场大额资金需求与对农户贷款额度限制之间存在矛盾。目前,一般性的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户小额贷款最高2万元,难以满足家庭农场资金需求,许多渴求资金的家庭农场只能在银行贷款之外寻求民间融资。二是家庭农场低成本融资需求与高成本融资现状之间存在矛盾。农村商业银行对种植养殖大户贷款利率在10%—15%左右,而农场主大多希望能以较低利息融资。三是对农业保险的社会需求与农业保险低水平之间存在矛盾。目前针对涉农贷款本身的保险品种单一且产品设计不够合理,贷款手续复杂,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的资金需求,且有些家庭农场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倾向挑选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的贷款群体。

  政策需求与政策落实不及时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家庭农场补贴政策未落实到位。目前,全国各地如何界定家庭农场没有统一标准,有些家庭农场由于身份不明朗,导致无法享受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补贴。另一方面,实际操作层面的配套政策未跟进。比如,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后,农机库、生产资料仓库、粮库的建设,土地集中耕作后引入水流以及行政许可证的办理都涉及土地和资金问题,需要有相关政策配套解决。

  社会化服务需求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一是农场农机化需求与农机社会化服务之间存在矛盾。农户家庭一般只备有小型农机,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农忙季节大型农机必然供不应求,租用农机价格上升,增加了耕作成本。二是农场信息需求与社会化信息提供之间存在矛盾。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农场主迫切需要了解市场产品需求,但目前缺乏权威的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三是农场科技需求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之间存在矛盾。从事种植业的,希望在改良土壤以及良种选择、施肥、灌溉等方面得到指导;从事养殖业的,希望在饲养技术和鱼类病虫防治上得到指导。农场主希望方便快捷地从农业科技服务市场中购买到这些服务,而不是等候科技服务部门上门。

  促进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应充分考虑当前阶段的具体发展特征和环境,以及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趋势,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完善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指导服务。一是政府部门加强指导,推进家庭农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同时,在相关部门开设家庭农场服务咨询窗口,方便贴近指导。二是搭建信息网络系统平台。设立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行的管理与服务网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准确、全面、及时、适用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引导农民运用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平台,实现网上交易。三是举办技能培训班。引导高等院校尤其是农业类高等院校与家庭农场合作,对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还要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主,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是组建家庭农场产业联盟。引导产业联盟开展各种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为产业联盟配建综合服务中心,以便为数百个家庭农场提供农业产业链上的全方位服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一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土地流转,包括土地登记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土地交易制度、土地评估制度等。二是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为家庭农场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等服务。明晰土地产权,赋予农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三是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和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发挥政府对流转补贴的引导调节作用,形成合力定价机制,在土地流转价格过高的地区可对转入土地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补贴。

  深化农村财政金融改革,建立家庭农场企业化投入机制。一是发挥财政资金对家庭农场支持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家庭农场的建设发展中来,提升家庭农场现代化经营水平。在奖励政策上,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基本保证农民承包地农业补贴的情况下,给予农业经营者更多的财政补贴。二是切实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问题。拓宽家庭农场的融资渠道,以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对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政府、银行、家庭农场协调配合,政府帮助家庭农场与银行对接,银行要降低家庭农场的贷款门槛,允许农场以土地经营权、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积极探索牲畜、农作物等质押贷款。三是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形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相关税收等方式引导、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四是加大农户信贷的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创新。建立政策性农业综合担保公司,创新家庭农场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允许农户利用土地产权进行抵押贷款,从而有利于农户资金的筹集。

  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中介组织。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做好总体规划。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规范运行管理。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农联会、物流配送等中介服务组织和经营性服务组织。三是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联合体。在加强行业之间横向联合的同时强化农村内部的分工合作。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组织结构,延伸产业链条,细化产业分工,完善信息平台,明确合作方式、服务内容和范围,多形式、深层次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供销社、常州大学)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