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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1-03-22 15:54: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路菲

作为全国首部以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于3月10日实施。条例构建了南京市域社会治理的“四梁八柱”,奠定了基本格局,对南京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指引性规定,为“中国之治”贡献更多“南京方案”。

顺应新时代要求,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综合性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社会治理上升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2019年底,中央政法委专门对“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部署,明确将“建设科学完备的市域法律规范体系”纳入“治理方式现代化”范畴。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时代之问,也是必答之题。南京作为长三角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人口密度高、外来人口占比高、城镇化率高,市域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经市委批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作为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牢牢把握城市定位,围绕市域社会治理急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需求,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地方立法提升市域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水平,把治理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域社会治理效能,为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法治基础。

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为街道社区赋能增效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南京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探路者和先行者。十多年前,南京开始网格化试点,每个区都形成了不同的特色和亮点,像栖霞区的网格化城市党建、浦口区的大联勤、江宁区的全要素网格化、秦淮区的“两赋两强”等。2017年,南京成为江苏省首批网格化社会治理试点城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大考”,南京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防控模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条例将“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这一南京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作为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瓶颈的创新机制。一方面,对网格划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同时为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规定专职网格员身份定位和基层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互呼应,提高街道层面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围绕加强社区服务建设,明确网格联动服务、“三官一律”进网格等事项。此外,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规范化、现代化,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职责,解决了街道办事处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的问题。

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为推动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社会是人的结合体,是人的关系的总和。纠纷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如何抑制纠纷发生、及时解决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着力解决的难题。条例通过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给矛盾纠纷化解立“明规矩”、破“潜规则”,用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条例着力破解程序空转问题,打通了矛盾纠纷化解程序的运转链条,引导纠纷分流,推动前端预防,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运用智能化手段整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力量,打通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二是完善非诉讼纠纷导入衔接机制,规定市、区和江北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打破部门壁垒,实现非诉讼纠纷“一门式”受理;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分流处置机制,明确化解矛盾纠纷多元机制的梯次,对诉前调解作出程序性规定,形成管理闭环,有效衔接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

强化科技支撑,大数据赋能社会治理

科技支撑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极为丰富,包括利用大数据进行疫情溯源和精准防控、电商和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方面。可以说,大数据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基础和决策支撑,是促进公共服务改进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新途径。但实践中仍存在大数据流动性和应用性不强、跨部门一体化应用偏少、数据综合利用效率偏低、数据壁垒等问题。

条例强化运用大数据助推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思维方式,提升运用大数据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围绕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迫切需求和发展趋势,加强突发事件的智能化应对,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水运、公路客运、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社会数据所有方应当为紧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支撑。同时,规定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强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强调数据反哺,打通数据壁垒。此外,还对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系统建设、四级社会治理综合指挥系统建设作出规定,为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提供智能化支撑。

发挥“软法”作用,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软法”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规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等。“软法”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由共同体成员直接参与协商制定的,能够最大限度被参与者所理解,从而使其主体意识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

社会规范属于“软法”范畴,与法律、法规、政策等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引导和规范社会运行,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促进社会自律。一方面以自治增活力、德治为基础,条例加强了社会规范建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善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行为准则,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以法治为保障,完善了监督机制,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使社会规范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法治的框架内良性运转。

(作者为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