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法者,治之端也。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要求我们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战略高度,依托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最大限度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使基层能够发挥家门口的“定分止争”作用,成为矛盾纠纷的“终点站”。
坚持“明晰权责”与“组织整合”有机统一。一方面,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的优势,通过划分责任田、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事、强化责任制的方式,实现从条块到界面的治理模式升级,确保“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难在网中解,情在网中结”,切实达成“明晰权责”的目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组织整合”的方式,确保一网“兜”起基层大小事、一网“托”稳治理基本盘,把“条上”资源聚到“格中”,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碎片化治理向集成治理模式的转变,实现从传统“行政末梢”向社会治理“中枢”的基层职能转变。据此以法治促自治、保德治、助善治,在“三端共治”发力、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直面冲突”与“推动调解”有机统一。当前,面对各类矛盾和风险,在一些地方基层工作实践中,出现了“绕着走和躲着走都不行”“现在不做、将来更难做”的现实挑战。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必须基于“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的清醒认识,敢于直面冲突,遵循“将最难解决的事一件件办好”的逆向思维模式,能够从人人唯恐避之不及的“马蜂窝”“拦路虎”“硬骨头”入手进行集中攻坚,切实达成“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的预期目标,持续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另一方面,应秉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充分弘扬广大民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使之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持续提升民众自我化解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在此基础上,还应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执法,注意从实际出发,采取“因人制宜、因案施策”的工作方法,依法筑牢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坚持“风险排查”与“纠纷化解”有机统一。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一方面,应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依法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可采取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第一时间预防化解的策略,持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全面动态排查掌握矛盾纠纷,并在日常排查、集中排查、条块排查相结合的基础上,为分析隐患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把握关键环节、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防范工作提供便利。由此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基础上,有效聚焦矛盾纠纷解决的症结点和突破口、切实将相关问题化解在萌芽和初始状态,达成“源头治理”的实效;另一方面,应兼顾“抓末端、治已病”的需要,积极推广“街镇(网格)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建立群众诉求接诉即办、部门单位下沉服务的快速响应机制,让基层治理“看得见”又“管得了”。并注意夯实综治中心等实体平台,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功能,切实达成“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综合治理效果。
坚持“法律适用”与“权益保障”有机统一。一方面,应坚持在法治框架内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和稀泥”式调解。注意发挥规范引导机制的作用,寓法治宣传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过程之中,为广大群众提供明辨是非对错的心理预期和底线基准,由此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化解前,达成“解决个案,教育一线”的预期效果,并注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在依法明政策、亮底线的同时,坚持程序办结与实体化解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调节器”作用,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回应他们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障需求,依法妥善应对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不断提升矛盾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面、及时地解决群众遭遇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作者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调研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