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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2020-10-21 15:54: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张放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战略高度,重申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治理创新要求。这要求我们依法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注意通过法律手段服务公民和社会、有序培育社会力量,依托法治保障逐步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目标。

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首先要贯彻“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思路。以科学完备、疏密有度的制度体系形态,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以制度化、法律化的路径,实现群众自治和政府规制的有机协调,在扩大公众参与和提升治理绩效的双重目标之间达成合理均衡。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真正做到在社会治理格局创建中集思广益、在社会治理体制运行中群策群力、在社会治理成果分配中普惠共享。从而以法治形态,让人民意志在社会治理领域得到更加规范、更加充分的表达与实践。

其次,切实发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功效、跳出“就治理论治理”的思维陷阱,在保障权利、规范权力的基础上达成定分止争的目标。一方面,聚焦民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社会权利保障需求,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抓手,促成有效的公众参与,真正贯彻“维权是维稳基础,维稳实质是维权”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警惕社会民生领域存在的“微腐败”现象,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进一步依法构建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贯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权力监督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此外,充分运用法治在化解复杂社会矛盾过程中的显著优势,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并在宪法法律的范围框架下对各种非法律手段的运用予以必要的规范和保障,依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发展型纷争”和“分利型纷争”现象,进一步实现从“以力服人”“以利服人”向“以理服人”的思维转换,持续夯实基层社会的治理基石。

再次,实现与“社会治理智能化”潮流的有效对接。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民众传统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剧变,给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必须充分把握法律的“社会关系中介物”特征,依法构建能够有效吸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智慧治理平台,及时回应民众的数据权利等新型权利保障需求,在促进社会沟通、改善公共服务、增进民众福祉的法定轨道上推动智能化治理模式的健康发展,对违法失德行为予以必要预防和矫正,在“趋利避害”的规范引导基础上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科技支撑”的社会发展红利。

最后,实现与“社会治理专业化”理念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的重要论断精神,在相关法律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依法推进职业化建设、注重行业标准的规范意义,以科学规范的标准治理和循环再生的行业自治达成预期的社会治理效果;另一方面,从保障共同体利益的系统治理角度,依法实行适度的政府规制和社会监督,以法律所彰显的常识理性抑制专业本位的可能偏向,实现民主治理和科学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为南京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讲师、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为江苏省党校系统课题“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地方法治的角度”[项目号:ZX20018]阶段性成果。)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