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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区域竞争过程中的“竞争主体”规模
2020-06-17 17:34:00  来源:南京日报

中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大规模经济体,这其中包含多重含义。一是指绝对经济总量大,可以容纳比较完备的产业结构在经济体内部存在,各行业规模足够容纳多个企业在不牺牲规模经济效应的情况下相互竞争,从而同时收获规模经济效应、集聚经济效应和竞争效应;甚至可以容纳不同区域相互竞争创造更为适宜且有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来吸引优势资源。第二层含义可以是指占据全球经济比重大,有助于在全面开放的格局之下,对全球优势资源产生足够引力,也有利于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经济活动以国内市场为基础形成国际竞争力。

发挥大规模经济体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商品以及生产要素在内部各地区间实现比较充分的自由流动。但是另一方面,多年来促进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是“区域间竞争”。虽然在促成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地区分割”“区域间产业结构雷同”等负面影响。随着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过渡到高质量发展阶段,这种“区域竞争”制度的“收益”逐渐下降,“成本”开始凸显,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而是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降低其负面影响。其中一个调整方向大致就是将区域竞争过程中的“竞争主体”规模扩大。因此,应当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通过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既可以加强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国内的自由流动,又可以更好地发挥区域竞争的制度优势。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罗立彬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