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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路上,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2018-08-16 16:2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振厚

  让人民群众在立案之初就充分享有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在法院内部司改效应释放中享有具体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中享有全方位的获得感。

  7月24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会议深入分析形势,深刻阐释了全面深化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意义,系统提出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战略,对统筹推进政法各单位改革任务、加强改革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院长到法官,再到其他普通工作人员,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的变革中,已经切身感受到司改带来的改变。然而,改革的成效,不限于法院系统自身,更在于“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从法院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及司法运行程序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当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贯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全过程。

  让人民群众在立案之初就充分享有获得感。人们把立案登记制改革称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手棋”。一子落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即扑面而来。多年来困扰人民群众的“三难”之一——“立案难”得以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毋庸置疑。当然,配套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讼服务人员作风的转变,让获得感更为直观、现实。但不能否认的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些法院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尤其科技的发展步伐,法院软硬件建设均不能到位,网上立案进展缓慢。立案大门的敞开,同样导致泥沙俱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时而现,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侵害了他人利益。前述种种,无疑加剧了人民群众的挫败感,而非获得感。因此,这方面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让人民群众在法院内部司改效应释放中享有具体的获得感。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改在法院系统,成效却在于全社会的感受程度。可以说,没有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自说自话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功,甚至是失败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改变传统的把法院等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看法,认识到法院是国家独有的审判机关;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要让群众感受到国家、社会对法官群体特殊的保护与尊重,让他们不再因对裁判结果不满把怨气无故洒向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要让群众意识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的实现,让他们不再因败诉进市、进省、进京上访告状;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则让群众排除对地方干预的心理担忧。除这四项改革举措外,其他核心改革、配套改革举措,无不如是。员额制改革,要让群众感受到,相较以前,法官不再是不少人眼中的“司法民工”,而是逐步迈向“三化”方向的法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让群众在诉讼中感受到庭审真正得以成为诉讼的中心、证据裁判规则得以全面贯彻、冤假错案得以防范和纠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让越来越多的群众以决定者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亲身体验到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设立新类型巡回法庭,让群众见到“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让群众放下“主客场”的担忧;知识产权法院,让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激励;互联网法院,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执行机制改革,更是要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快感,乃至激动与兴奋。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中享有全方位的获得感。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从立案、审理,到裁判、执行,进入法院的当事人需要知晓法院及案件审理运行程序。在司法公开程度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重要标准的时代,在法治治理体系日渐完善的中国,诸多无须走进法院的其他人民群众,因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时刻关注着法院的改革、完善、发展。非公开不足以彰显公平正义。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对于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从司法公开中享有获得感,重要意义不言自明。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无疑会消除那些法治观念陈旧、淡薄抱残守缺的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人对法院错误的认知与感受,意义重大。通过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让群众“看见”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付出与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群众享有的不仅仅是对司法程序认同与信任的获得感,更会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对司法权威的尊崇,增强对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信心的获得感。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