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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乡村地区的司法供给
2018-03-22 10:41: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文静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仅在于法律本身,也在于法的精神和朴素道德的平衡;不仅包括司法正义,也强调司法的效率和锐度。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新要求下,司法改革也应当回应乡村社会实际的要求,重视基层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改革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的权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新论断深刻洞悉了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的新特点,不仅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乡村地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指出了新的发展方向。

  乡村地区司法供给的特点

  相较于城市及基层治理单位社区,我国大部分乡村仍然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上的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属性,使得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而且积极投身于商品交易活动中,或者在农业生产之余积极从事第二职业,经济和产权意识显著增强,对各项政治权利的获取、对基层自治的参与也有着极大的渴望。进入新时代,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具体到司法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诉诸司法达致正义的需求。在新时代,广大农民对司法正义的需求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层次。首先,正义意味着司法裁决不仅要符合法理,还要符合事理、情理、习俗、道德的恰当要求。在我国乡村地区,很多纠纷并不完全是法律纠纷,其中还掺杂了大量的情感诉求,如果一味地强调硬性规定而忽视这类诉求,可能消解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对这类诉求的回应不仅仅体现在调解过程中,更应体现在司法文书的说理过程中。司法判决不仅是一纸“定纷止争”的公文,还应适时地承担起法律教育的作用。在乡村地区,这一功能显得更为重要。其次,在新时代,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基层司法中愈加凸显,正当、公开的司法程序和透明、规范的司法行为有助于大大增强司法权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再次,更加注重对司法人员用权履职的监督,只有把权力、责任、问责统一起来,才能树立起良性的责任向导,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责任观,更好地保障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

  二是对司法效率和司法锐度的需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立案制改革之后,基层法院、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的类型也多种多样,这大大增加了司法裁判的压力和难度。但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却越来越高,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势必对受到侵害的一方造成二次伤害,也会影响司法权威。同时,立案制大大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可能导致缠讼、滥诉甚至虚假诉讼的现象。尤其是有的农村地区对借贷、合伙等民商事行为在程序和证据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更易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这就需要司法作出及时、坚定的回应和处置。

  对保障乡村地区司法供给的建议

  注重法官独任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有机结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可以使其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来判断证言、证据的真伪以及事实的真相。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有助于将民意、民众朴素的道德情理观念以及公序良俗融入进来,使案件审判中反映出一定的公共意志,使最终的裁决更具有权威性。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是此项立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内容。不仅重大案件要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更要明确第一审刑事案件原被告人、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扩大基层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员的范围。

  注重对职业法官的选任和培养。面对错综的案情和复杂的证据,法官不仅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更需要深厚的逻辑分析判断能力和一定的社会阅历。针对乡村社会和司法的特点,社会经验和阅历在选任法官时显得更为重要。而目前,基层有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有些并非科班出身,在员额制改革中,也难以进入法官梯队,而法院招录的科班生,也常常是理论知识丰富但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严重不足。这就需要合理制定基层法官入额的各种考核标准,最终选任出具有良好司法能力的法官队伍。

  注重对错案以及瑕疵案件的问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地司法机关也已纷纷展开了制度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部分地方将错案和瑕疵案件区分开来,不仅对错案进行追责,对在各个环节存在瑕疵的案件也探索出纠正和处理的方法。“细微可不慎,堤溃自蚁穴”,针对基层司法中出现的错案和瑕疵案件,要及时迅速地作出回应,合理划分司法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追责措施。

  此外,还应注重调解等软性争端解决方式与司法的有机结合,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借鉴城市社区设置调解室、调解员以及律师工作室等,探索更快速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同时加快建立诚信档案,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以及长期缠诉、上访的“老户”,不仅要及时依法进行制裁,而且要建立起基层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与更大的信用平台做好对接。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仅在于法律本身,更在于法的精神和朴素道德的平衡;不仅包括司法正义,更强调司法的效率和锐度。这些都对下一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高标准高要求。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新要求下,司法改革更应当回应社会实际的要求,重视基层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改革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的权威。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