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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看我国政治体制的活力
2018-01-09 10:58:00  来源:学习时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实验田。民主精神的培育、民主素质的锻炼、民主实践的操作,都是在基层产生、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得到检验的。”我国政治体制的活力根基在于基层,基层活力的存量和增量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接地气,扎根基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它不仅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还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其根系延伸到最基层的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基层出现了很多既体现中国特色民主又贴近当地民生的创新做法,彰显了基层政治体制的活力,保障了基层的长治久安和良性发展。

  随着民政部在2012年发布“中国社区”的标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社会管理的论述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国基层政治体制的空间被界定为“社区”,这是城市和农村治理共同的战略空间,强调“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单元,最关键的两个功能就是自治和服务。当前,城乡社区治理呈现出活力四射的景象,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党建、社区文化、社区管理等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好的社区治理模式,特别是作为战斗堡垒的基层党组织的数量在2015年底达到441.3万个,在联系、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方面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可以说,基层党建工作做牢做实事关整个基层治理的效果。

  全过程,注重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西方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基层真正去实践“全过程”的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五个方面上行使公民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等事务的民主权利,畅通基层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特别关注“选举后的治理”,将民主和善治有机统一在一起,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

  在民主协商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随后,全国各地开展着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在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成果等方面都有了很多典型的做法和创新之举,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协商真正做到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在民主决策方面,基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特别是基层协商民主小有所成。在基层,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着办,实现社会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一些地方探索了“民主恳谈会”和“参与式预算”等行之有效的决策方式。

  在民主管理方面,许多城乡社区积极尝试有效的管理模式,在农村实现“四议两公开”,即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党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在城市推广门栋自治、居民论坛、社区听证、居民说事等。

  在民主监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专门设置,编制居(村)务公开目录、设立居(村)务公开栏,以事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充分保障村民在自治和服务中的监督作用,对基层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重参与,强调有序

  主体众多、渠道多元。中国基层政治参与的主体在数量上是众多的、种类上是多元的,包括居民、村民、业主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驻区企业和单位以及众多的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往往自主性和自治性比较强,可以是个体式的,也可以有组织载体。它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着基层政治体制的活力,在基层形成了系统治理局面,实现了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特别是社会组织的活力得到激发,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也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并强调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所以,随着利益主体的权益意识越来越强,这些主体在基层治理中进行利益表达和整合,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近些年来的业主维权、环保运动等活动改变着基层治理体系。

  多管齐下,保障参与程度。基层政治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这些不同的制度正形成制度合力,如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两票制”(群众投推荐票,党员投选举票),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整合在一起,发挥民意和党管干部的作用。又如“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整合在一起,加强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执行力。总之,活力的实现最终要靠制度的执行,从而使基层民主真正运转起来。

  有序参与,重视参与质量。基层政治体制的活力表现之一就是基层民主在参与效果上是多赢的,这在“公民有序参与”这一点上可见一斑。首先,参与要保障有“程序”进行,无论参与主体有多少,但必须保证他们有参与的途径渠道,这就要求参与方式要多样,达到参与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其次,参与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不是为了参与而参与,更不是杂乱无章乃至混乱的参与,而是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其次,参与是有“次序”的,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这一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会因时因地有选择的次序、顺序和偏好,从实践来看,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理论者的学术追求也在实践中不断协调、相互呼应。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