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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的综合安全体系
2017-12-18 10:20: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开斌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国家发展最基本的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比以往任何一次党代会报告都更加关注安全:报告全文共提及“安全”55次,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列为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安全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对各个层次安全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如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不同层级安全之间的关系,建设一个融为一体、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多层次综合安全体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世界和平发展,是必须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综合运用军事、外交、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但军事手段处于核心和支柱地位。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首次出现“国家安全”一词,强调“要继续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安全等部门的建设,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此后,全国党代会报告提到“国家安全”的次数逐渐增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各有3处提到“国家安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5处提到“国家安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4次提到“国家安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18处提到“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旨在保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实体能够独立存在、正常发展,对外平等交往、对内有效治理。国家安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则。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最重要的是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生存权等关系国家存亡、政权巩固、民族兴衰、人民安危的核心利益。国家核心利益是国家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利益,是主权国家不能被侵犯的红线。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最核心的任务是: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公共安全涉及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等各个公共领域,面临的威胁来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自2003年取得抗击“非典”疫情胜利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公共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提出要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公共安全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而言的,旨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维护公共安全,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也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感。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等重点领域安全工作的同时,全面加强综合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降低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安全保障。

  国际安全: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安全是指由多个国际行为主体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如国际社会范围内没有战争,不存在严重危险,也不存在对国际社会各成员的重大威胁。国际安全由多个行为体共同组成,涵盖由各国共同构成的国与国之间复杂的多边安全以及整个世界的共同安全。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高度相互依存世界体系的逐步形成,维护国际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需求和共同面临的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伴随中国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日益重视国际安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013年3月,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首次提到“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5年9月,习近平访问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时,发表了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重大国际组织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并详细阐释核心思想。2017年9月,习近平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提出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四点主张”。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列为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2017年12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提出“努力建设一个远离恐惧、普遍安全的世界”。

  国际安全主要是针对国际社会而言的,旨在推动多国乃至全球协同应对各种国际威胁,调节国际争端,缓解国家间的矛盾,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全球安全格局,维护人类的整体安全与地球的整体安全,为促进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维护国际安全,既需要作为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主权国家的参与,也需要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作为负责任的大国,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未来必须更好地参与推动全球安全治理,在全球安全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世界和平稳定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同时为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创造更加安定有序的国际环境。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