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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控制的缰绳
2017-07-31 09:59: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纪长胜

  法律,是当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一定程度上保存着文明、维系着社会。然而,人们信仰法律吗?法律控制社会的正当性在何处?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何处?法律在世俗社会中胜出于宗教、道德的原因又在何处?带着这些疑问与困惑,笔者翻开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去找寻那苦苦追寻的答案。

  文明,作为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法律及社会有着复杂而又紧密的联系。人类的发展使得文明得以产生并进步,而文明的发展使得社会控制得以产生。社会控制的本质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之一,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已经日渐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时期,或政治组织社会不发达的时期,道德和宗教都曾充当过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当时法律处于次要地位。然而自近代以来,伴随着政治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代表国家强力与意志的法律已然成为首要与最重要的社会控制力量,使得法律一直保持着强力的垄断。尤其是伴随着当今发达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习惯、道德、宗教等,因易变性和冲突性而难以适应当下之发展形势,进而被降为法律的从属地位,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已然成为法律规范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

  尽管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我们也并不能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社会控制的这几种手段相互配合、共同对社会发挥着作用。正如庞德在书中所说,“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庞德在书中对于“法律的任务”进行了说明,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证和实现社会的利益。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一是个人利益,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方面的利益;二是公共利益,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全部活动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三是社会利益,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德、保护社会资源等。在上述三种利益中,社会利益最为重要,它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的存在,并且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作为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主要通过保护权利来实现对利益的保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保持均衡状态,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

  庞德在书中对于法律的“价值问题”也作出了回答。针对传统理论界对法律的价值的三种争议观点——经验论、理性论和权威论,庞德认为单纯的理性论和权威论已再不适用,进而提出了经验理性的价值论——“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调整关系、安排行为,以最小阻碍和浪费实现整个利益方案的最大效果”。这种价值论注重经验,人们利用经验和理性可以从中找到一条道路,以消灭阻碍或减少浪费,从而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这条道路的实质就是在承认自我精神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合作(文明的合作),而这种合作以法律作为首要、甚至是唯一的价值衡量准则。

  如果说奥斯丁理论的基础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洛克立足于社会契约的建构体系,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孟德斯鸠从三权分立角度论述法律的实质,那么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则对法律与社会给出了一个根本性的解释。庞德把法律当作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提出了社会控制论的法社会学理论,开辟了社会法学的一个新时代,值得我们去探寻和思索。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