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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生活
2017-04-12 09:48: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赵万一

  《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入提挡升级阶段。悄然而至的民法典时代不但会全面助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而且也会全面影响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的社会标签上由此将会被深深打上民法的烙印。

  受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是一种以充分尊重人的行为自由为宗旨,以主动赋权和完善权利保障为依托的生活方式,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理念、折射的是文明累积发散的文化传承进路,铸造的是一种自由、有序、自治、内敛的生活方式。民法之所以负有铸造文明生活方式的重任,其原因不仅在于其适用对象的平等性和广泛性,而且更在于其调整内容的广博性、调整方式的人本性、调整范围的全覆盖性和调整目的的正当性。

  民事立法的核心要旨是尊重、认可和引领我们的生活方式

  受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自由的生活。民法崇尚的是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理念。以这种理念作指导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充分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为己任,其目的是使个人获得充足的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受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民法不但把保障人的生存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而且努力使人生存得更有尊严,更有价值。特别是民法所涵摄的人本主义精神和人文主义思想,将人看作整个制度设计的原点和目的,将满足人的需求作为民法的不二追求。因此经由民法文明所孕育滋润的人是更符合人性要求、更具有尊严感的社会存在体。

  受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稳定的有序的生活。由于民法具有天然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的内在特质,因此民法规范通常不会轻易进行修改,它不但可以对现有的社会关系进行固化,而且可以为社会发展构筑稳固的秩序基础。不仅如此,民法还通过详尽的规则设计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划定明确边界,从而使人生活得更具安全感。

  受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合乎伦理要求的生活。民法的规则内容与伦理道德的要求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民法不但要将一些重要的伦理道德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要求或是内化为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而且还要将与伦理要求的契合程度作为制度取舍和制度优劣评判的主要依据。因此受到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家庭伦理稳固、生活伦理清晰、物质伦理优化的生活方式。

  受民法保护的生活是一种更理性的生活。民法通过理性清晰的规则设计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结果和权利获取提供了准确的预期,不但使人类理性经由民法制度得到充分准确的表达,而且也使社会关系注入了更多的确定性因素。同时,权利神圣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为自由也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地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生活在民法世界中的人必须对法律有所敬畏,必须对自己的欲望有所收敛,对自己的利益有所克制,对自己的权利有所谦抑。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首先,可以加固、规范和丰富我们的行为。民法典首要的功能在于对现存的社会关系、习惯性的行为和既有的利益关系进行合法性确认,其结果是将一些生活经验和一些习以为常的无意识的观念和习惯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明确价值导向的行为选择机制,从而起到兴利除弊、固本培元的效果。同时通过缜细严密的规则设计,规范和优化人们的行为,并丰富我们的行为种类和行为内容。

  其次,可以充分地保障我们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制定不但可以丰富我们的权利类型,而且可以为我们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民事立法所秉持的民事权利神圣观念,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定格为首要价值目标,将个人权利保护视为权利保护的优先位阶,为民事主体利用法律手段对抗不当侵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资源。

  再次,可以有效地引导行为并矫正行为偏差。民法的主要使命在于扬善弃恶,实现道德对日常行为的引领。无论是以涵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为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还是以体现公平、自治、诚信为核心的具体规则,其内容无一不以体现人的理性、意志和情感为基准。民法作为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文明承载体,既是引导人类趋善避恶的航标,同时也是矫正人类行为偏差的利器。

  最后,可以增强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任何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不是对外国制度的简单借鉴和嫁接,而是对本国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社会共识的提炼和升华,民事立法本身既是对国家意志的表达过程,同时也是对民族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的固化和推广过程。特别是民法所奉行的民本主义的立法理念,将不与民争利视为国家行为的基本守则,其结果将进一步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获得感和责任感,从而做到国予民利、民予国心。

  在民法的保护下,我们应怎样适应和享受社会生活

  要遵守民法,信仰民法。法律不被遵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将无法得到实现。而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社会主体必须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法律被信仰的基础来源于法律本身的正当性,而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各项程序。因此法律规则内容的可争议性通常并不影响对法律合法性的判断,也不能作为我们否定法律合法性的充要条件,除非该内容严重背离了我们的生活常识、公众的良知、人类的伦理道德底线以及具有社会共识性的法律价值和原则。

  要理解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度内涵,领悟民法的真谛。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和立法宗旨,不同的价值追求构成法律部门有效区分的主要依据。民法的主要价值旨趣是公平、自愿、诚信、崇德,即以实现自由公平的社会目标为己任,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达致社会的和谐与文明。因此任何不与这一要求相符合的行为都为民法所摒弃,任何有害于这一价值目标的行为都为民法所禁止。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民法的局限和不足。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加剧,而立法活动事实上是一种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和博弈结果,而不是一个理想化、纯粹化的制度设计过程,因此民事立法在事实上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一个社会主体的任何要求。同时,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任何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憾和遗漏,但正是这种缺憾美,既为未来社会生活提供了适宜的法律空间,同时也为审判机关的司法续造预留了充盈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我们要理智地看待民法作用的有限性。由于法律的分工,民法不可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的协同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对社会关系有效调整的目的。

  最后,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民法,适用民法。民法是人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事主体抵御他人不法侵扰的铜墙铁壁,是公民维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受侵害的利剑。因此我们要把民法当成自己的法律,善于利用民法所特有的自治理念和赋权机制,完善我们的人格,提升我们的生活;同时利用民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巩固我们的权利,消解法律风险。我们相信,随着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民法精神的不断弘扬,中国的社会将更加昌盛与文明,每一个个体将更加自强、自由和自信。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