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强调,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和盐碱地综合治理,让“塞上江南”越来越秀美。这体现出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之间的辩证思考,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黄河的保护与治理一直牵动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的考察足迹遍布黄河上中下游沿线多个省(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并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其间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批示,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擘画新时代黄河流域的治理格局与发展思路。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永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黄河流域各省区都要坚持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作为谋划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不利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事,坚决不能做。十余年来,黄河流域各省区按照党中央部署,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使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流域水质全面提高,2023年优良水质比例较上一年提高3.5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下降0.8个百分点。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黄河干流全线达到二类水质。
处理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只有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才能把握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意味着要站在人与黄河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发展,摒弃以牺牲黄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把经济活动限定在黄河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通过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推动上中下游协同保护治理,立足区域差异进行分类施策。黄河流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各不相同,上游是巍峨广袤的雪山草原,中游是千沟万壑的黄土高原,下游是田畴连绵的黄河三角洲,可谓十里不同景、百里不同俗。应把黄河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统筹谋划,充分考虑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生态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上游地区进行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打造以三江源、六盘山、若尔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水源涵养区,集中整治因过度放牧、过度旅游开发等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在中游地区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完善水沙综合调控机制,做好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因害设防配置淤地坝等工程防护措施,采取乔、灌、草等生物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入黄泥沙。在下游地区重点进行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大力推进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打造以黄河三角洲湿地为主,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等功能为一体的河口生态保护区。
运用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开启依法护河治河崭新篇章。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母亲河保驾护航的保护治理实践中,法治力量同样不可或缺。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立法方面,黄河保护法不仅在宏观上明确了黄河保护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还在微观上对各项保护治理措施进行了系统设计,构建起全面、科学的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在执法方面,黄河保护法遵守统筹兼顾原则,建立了国家、省(区)两级管理机制;强调了预防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性;设立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保护治理黄河提供了详尽的行为守则。在司法方面,黄河保护法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列举和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罚款计算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司法机关裁判损害黄河生态环境案件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进而能够有效遏制非法排污、资源滥采等违法行为。
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非一日之功,目前尚有生态环境仍待改善、保护性修复还需加强、沿线传统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动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归纳方法,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最终实现黄河长久安澜、造福人民的丰功伟业。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