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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环境监测“上保险”
2024-06-26 10:55: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杨孟著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就新时代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框架初具雏形,整体监测能力得到系统全面提升。其中,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监测事权的上收及其优化配置极为重要。

在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要求,将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专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分三步完成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以监测事权优化配置为引导,催生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深刻变革——由地方上升为“国家意志”,让地方政府彻底走出“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困境。这对于有效遏制监测数据行政干扰行为、大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率意义重大。

监测事权上收国家后,面对遍布全国的数以万计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点,由中央政府亲力亲为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交由第三方机构行使便是一种最优选择。为此,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

那么,谁是合格的托管运营主体?人们首先想到的一定是那些具备资质条件和处于“超然独立”地位(与地方政府间)的专业监测机构、环保组织等“第三方专业公司”。而事实上,保险机构不仅是合格的托管运营主体,而且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与保险机制的交互作用,还会产生多重“环境+保险”效应。由此,为生态环境监测“上保险”,是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险”激励兼容。保险机构除了专司风险管理外,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是保险机制所固有的社会属性的体现。“社会稳定器”之于保险机构发展理念和经营战略,则是特别重视并践行生态环境责任投资行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农业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和推广实施,就是保险机构在重视并践行环保责任投资行动中的具体体现。

“环境+保险”相互依存。一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保险机构生态环境风险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提供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功能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重要途径和解决方案。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从保险机制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角度看,保险机构作为监测事权托管运营主体,无论是基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自觉接受和执行该机制。

“环境+保险”功能互补。在适度有序竞争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除了监测事权上收后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外,还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大量的监测活动,作为监测事权托管运营主体的保险机构,其独特优势就在于,能够将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品种)有效嵌入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从而实现相互间功能互补和叠加放大效应。

“环境+保险”优势凸显。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广度、深度、方法、手段和可持续性方面,作为监测事权托管运营主体的保险机构,具有资源聚集、管理协同、平台支持、规模效应、信息共享、跨区域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天然优势。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