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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长明责确保湖清河畅
2018-01-11 10:45: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乔金亮

  河湖问题的产生,既有自然环境因素,也有经济社会因素。对于后者,最关键的是地方经济行为并未真正严守生态红线,利益在作祟。担任河湖长不是党政领导多了一个虚衔,而是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办不好要被终身追责。确保湖清河畅,一方面要强化基础约束,确保河湖不受外来污染;另一方面,要强化红线约束,确保河湖资源永续利用

  水利部近日宣布,已有23个省份建立河长制,全国有望在6月底前全部建成;湖长制将于今年年底前建成。眼下,越来越多的地方能见到河长、湖长的身影。但是,有的地方认为建立了河湖长制就万事大吉了;有些地方有急躁情绪,想通过河湖长制毕其功于一役,把河湖几十年积淀的问题一次解决。笔者认为,实施河湖长制只是治理手段,把河湖管理好、保护好才是目的。要处理好生态与发展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水和谐。

  目前,迫切需要充分认识河湖问题的严峻性。河流也好,湖泊也罢,作为生态环境,无可替代。尽管我国河湖治理不断发力,水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诸多问题依然令人担忧。一些河流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明显下降;一些地方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环境状况堪忧;一些地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功能发挥。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既有自然环境因素,也有经济社会因素。对于后者,最关键的是地方经济行为并未真正严守生态红线。以中部某沿江城市为例,多年来,当地先后出台多个地方法规与政府规章,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然而数据显示,其城区湖泊平均每两年消失3个,让人痛心。背后的原因恐怕是利益在作祟,围湖占湖开发建设,让制度成为空文。可见,河湖保护确实难。难在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诉求的关系,难在落实好“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河湖水系”。

  从一些地方应对水污染危机的“急救药”,到如今全面推行的国家制度,河湖长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这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的有效举措。在此前“九龙治水”过程中,河湖或是“没人管”或是“多头管”。伴随河湖长制的实施,责任更明确,“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河湖有人统一管,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群众好评。

  不过,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建立河湖长制只是个开始,给了每条河流一个清澈的承诺。群众不仅要见到河长、见到承诺,还要见到举措、见到成效。河湖长制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宜之计,而是持之以恒的长远之策;担任河湖长不是党政领导多了一个虚衔,而是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办不好要被终身追责。工作中,既要集中力量解决好当前的突出问题,也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毕竟,河湖脏乱问题可能通过一两次集中行动很快解决,但对于河湖的水生态、水环境问题,则需要科学施策,久久为功。

  确保湖清河畅,一方面要强化基础约束,确保河湖不受外来污染。人们关心的水生态、水环境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要通过实施河湖长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高耗水项目转型升级,控制好入河湖的排污总量。同时,倒逼各地做好源头治理,大力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河塘整治,打造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和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乡村。

  另一方面,要强化红线约束,确保河湖资源永续利用。河湖因水而成,充沛的水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前提。因而,保护河湖必须把节水护水作为首要任务,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要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保证河湖生态基流,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