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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污染源信息公开的短板
2017-10-09 13:32: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孙秀艳

  附近的企业排污口设置在哪儿,每天都排放哪些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如何,有没有超标行为?这些问题的答案,相信很多百姓都想知道。可是囿于污染源信息不透明,或者公开渠道查询不便捷,这些本该在阳光下的信息,要么躲在“暗室”,要么和公众玩起了“捉迷藏”。

  环保民间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不久前发布120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结果,显示企业污染源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短板。

  从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算起,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已经走过10年。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对污染源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发的蔚蓝地图收集到的污染源监管信息,2006年一年不到2000条,2016年一年更新近7万条,这一变化反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历史性进展。随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完善以及社会各方的推动,污染源信息公开正在一步步推进。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污染源信息公开的比例、内容和渠道还远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曾仔细查阅各地污染源信息公开的状况,发现一些省份虽然设置了所谓的污染源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但平台中公开信息的企业数量远远少于重点污染源名录上的企业数量,而且在企业公开的信息中,要么内容陈旧,要么就是把环境保护相关文件、文书简单堆砌,企业还刻意回避被处罚的事实,公众想了解的情况根本找不到。

  同时,由于以往文件对信息公开的频次没有做出分类规定,加之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多、查询检索困难等问题的存在,有些污染源信息虽然公开了,公众或是查不到,或是查到了却看不懂,信息公开的效果难让人满意。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比例只有大约70%,违法超标排污行为仍有不少。要让企业守法成为常态,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惩治超标排污行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强化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污染源信息公开是有力有效的手段之一。

  用好信息公开这一利器,通过公众监督为环境监管减压,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做到污染源信息公开透明,更要让信息通俗易懂,可以便捷获取。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对信息传递渠道做出统一部署。环保部日前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环境信息统一平台及企事业单位污染源信息公布的内容、频次、发布渠道,做出了规定。期待各方以此为契机,补好污染源信息公开这一课,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进一步铺平道路。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